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星

Case No.DCCC 12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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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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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7月3日
出席人士: Mr Cheung Chi-wai, David,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g Kin-man K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馬世欽鄧文政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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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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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涉及的毒品是1.30克可卡因、6.60克氯胺酮、0.57克硝甲西泮和0.074克甲基苯丙胺、1.45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和0.147克3,4–亞甲二氧基安非他明片劑。

2.控方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警方在洗衣街近山東街附近設置路障。早上六點半左右,你乘坐的私家車轉入洗衣街,在路障前停下,被告人你從後座乘客位處開門下車,步行遠離路障。當時吳警長上前將你截停,然後帶你返到警車後面,由另一位警員向你搜身。搜身期間在你身上所穿的牛仔褲右前褲袋,找到控罪書所指的毒品。

3.求情時,律師指出你現年21歲,案發時就在美心集團工作,做跟車工人。你過往有一項刑事紀錄–傷人,被判教導所令。你與家人一起居住,爸爸07年入院,因腳部患有血腫,目前情況行動不便,現時71歲。律師亦遞上幾宗判刑案例給法庭參考,其實本席都了解這些案例,不過本席都感謝辯方律師提醒本席這方面的案例。

4.就你所販運的危險藥物,當中主要兩項就是氯胺酮和可卡因,其他毒品亦包括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忘我」的毒品,另外有一些硝甲西泮。撇開硝甲西泮不談,因為份量屬於少,對最終量刑影響不大。如果純粹考慮氯胺酮和「忘我」的份量,販運這一類危險毒品,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指出,販運1克至10克之間,考慮刑期為兩至四年。至於可卡因,販運至10克,考慮刑期為兩至五年。你在本案所販運的危險藥物多過一種,就可卡因來講,考慮有關份量,本席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至於「K仔」和「忘我」,考慮到有關份量,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

5.法庭要考慮究竟兩項刑期如何處理,如果頒令同期執行,就未能反映你整體的刑責,因為你販運一樣和販運兩種藥物的罪責,販運兩種當然會比販運一種較為嚴重。但如果將兩項刑期作分期執行,又會過多。考慮過後,本席將可卡因兩年中的九個月,與氯胺酮、「忘我」的3年作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當然,本席考慮的是你在同一控罪中個別危險藥物販運的情況。最終得出的刑期是三年九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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