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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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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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代表從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1]。 2.被告人於去年1月8日與另一人到香港招商銀行開戶口,翌日離港回上海。約於2月8日,一筆為數約43萬的美金存入被告人的戶口。根據銀行記錄,被告人在2月27日經網上銀行服務將這筆款項存入3個公司戶口,分別是加拿大蒙特利爾銀行(25萬美金)[2]、匯豐銀行(約16萬美金)和深圳平安銀行(約2萬美金)。這筆錢原來涉一宗在巴拿馬的騙案,共涉美金約80萬。被告人向警方承認戶口原本是用來投資股票,他2月份在上海結識一名女子,應承替她用該戶口處理生意上的金錢,所以根據該人的指示,將款項存入上述3個戶口,可獲報酬1萬港元。 3.被告人現年42歲,大專程度,沒有犯罪記錄,現已離婚。前妻表示原諒他,服刑後考慮跟他復合。他有年邁父母和弟弟在上海,他在上海是保險從業員,月入$10,000餘。被告人表示十分後悔,他指並不知道巴拿馬的騙案,犯案只是一時貪心和愚昧。辯方律師指涉案的其中25萬美金成功已追索到,事主減少損失。本席已看過今天被告人呈堂的信件,知道被告人有家人和同事的支持和稱許,判刑時會考慮。 4.本席已考慮有關判例[3],這類罪行應判即時入獄。被告人不知巴拿馬的騙案,只是沒有加刑理由,不是減輕罪責的原因。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涉案款額,本席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一年。本席判被告人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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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