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夏成

Case No.CACC 368/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36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368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4年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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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夏成  
  (HA 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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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9年8月5日

判案日期:   200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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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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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4年8月10日,申請人夏成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當時職級)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攜有仿製火器意圖犯法罪,結果被判入獄共8年4個月。

2.2004年8月17日,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其申請排期在2004年12月13日審理。

3.2004年12月8日,申請人提交放棄通知書,表示會放棄上述申請,該申請亦因此被撤銷。

4.2009年1月19日,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視其在2004年12月8日作出放棄申請上訴的決定作廢,令他可以重新提出減刑上訴。

5.申請人在其誓章內指出,其法援申請被拒後,他接受自辯的可能性,但由於讀書小,不懂法律,故擔心答辯不好而導至加刑,因此先放棄上訴等到自己有足夠金錢再作打算。

6.申請人力稱自己的判刑過重,他亦列出自己的家庭困境,希望能獲得減刑機會。申請人強調放棄申請時,沒有律師代表,不懂法律而在一時衝動下作出決定。

7.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水基 [2007] 3 HKLRD 114 一案中就如何視放棄通知書為無效的法律原則作出以下的闡釋:

“(1) 上訴權是由法規賦予的。申請人一旦放棄上訴,以致上訴被撤銷,除非該放棄行為被視作無效,或是該事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P 條給轉交行政長官,否則上訴法庭並沒有固有司法管轄權重新處理上訴。法庭只可以在以下的情況才會視申請人放棄上訴的行為是無效的:申請人不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刻意決定作出該放棄行為,即申請人的意願跟該放棄行為互不相稱。

(2) 申請人放棄上訴的行為可否被視作無效是關乎申請人對於他所簽署的文件的效用或後果是否了解,或者對於他假若堅持上訴的結果是否有所誤解。如果申請人所依賴的錯誤意見,與該放棄行為的性質或效果有關,則該放棄通知書會被視作無效。若申請人在恰當了解有關情況下,知道他所簽署的是什麼文件,亦知道他所簽署的文件的效用,而他在這種知情的情況下,刻意簽署該文件,那他要證明該放棄行為為無效將會非常困難。”

8.申請人是知悉他放棄上訴申請的結果,他簽署放棄上訴通知書時知悉該份通知書的性質,亦知悉該份通知書的效用。申請人只是事後改變主意,希望再獲批准上訴。

9.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羅水基案的原則。本庭沒有管轄權重新處理其上訴。本庭駁回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慧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