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港安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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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本案,詐騙策劃者以一項無風險但利潤極度豐厚的投資指稱為餌誘,令事主上吊入局。為蒙閉事主與及減低她的警覺性,佈局者把友情、誠信與專業操守溶於魚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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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5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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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於本案,詐騙策劃者以一項無風險但利潤極度豐厚的投資指稱為餌誘,令事主上吊入局。為蒙閉事主與及減低她的警覺性,佈局者把友情、誠信與專業操守溶於魚餌中。 2.案中環境證供清楚顯示各被告並非愚昧無知的盤上棋子。 3.D2身為律師,以一般事務律師的處事手法替事主辦理合約,卻又未有在合約文件蓋上律師事務所印記。事後被警方接見時D2指他並非以律師身份安排該合約。D2明顯是想誤導事主。 4.3名被告對上述有利無風險的「投資項目」的運作一無所知。 5.有關銀行保函,D3(以投資專家身份),D2(有着律師的專業知識)均不向銀行提取直接的正面求證,反而依賴來歷不明號稱是網上通訊的資料,以指稱該保函為真實文書,實難令人置信。 6.再者,連無實質投資履歷的D1也相信銀行保函應由簽證銀行直接寄予受益人的指定銀行,D2及D3竟對D2從鄧春霖取得銀行保函的事實無質疑。誰不會覺得箇中事件,定有蹊蹺? 7.D2自認他深知鄧春霖與Tony Yue可取得比抵押品價值高10倍的銀行保函,此說不令D2對鄧/Yue行為的合法性生疑,實為匪夷所思。 8.D3自稱是以經濟顧問的投資專家身份參與協辦胡女士參與投資。但D3明顯無心當胡女士的投資專家。D3對本案指稱的投資項目無半點探討、研究、策劃或安排的參與,甚至連銀行保函真偽的最基本求證工作,D3也沒下半點工夫。在雪園內,對於D2交出的文件,D3只基於文件有兩種不同顏色的簽名,便確認為真實文件,未免有點兒戲。 9.本席當未能全窺策劃者的部署及各參與者的行為舉止。但D1、D2、D3明顯無投資項目的資料,他們定知胡女士的投資有風險,並應對該投資的存在性或合法性有存疑。再者,銀行保函於異常情況出現,被告3人定知他們的行為會替胡女士帶來一定的損蝕風險。縱言被告們心存僥倖,希望在資金調動中,胡女士可能最終無金錢損失,但他們的僥倖心態並無抹殺他們不誠實的意圖。 10.對於商業詐騙罪,法院的判罰考慮點包括下列數點:-
11.本席未有尋獲同類的“roll programme”報導案。類似本案的詐騙行為有假的倫敦金交易案[例子:蔡樹 CACC 461/03 (15/1/05)]或不存在的基金買賣案[例子:Lau Chung Yee CACC-420/00 (27/11/01);Schmitt Lee CAAR–12/06 (17/6/08)]。詐騙案的計謀多元化,因此判罰覆蓋的範圍廣濶。於區域法院處理的詐騙案,判刑幅度多由2年至6年。 12.對於背棄誠信案件的判罰,在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CA)案中上訴法院楊振權法官指如事主損失125萬至312.5萬可考慮判監3至5年;而損失金額是介乎300萬至1250萬之間,法院會考慮判罰5至10年的監禁。 D2 13.D2是本案行騙主腦集團與事主之間的主要橋樑。D2以專業律師身份參與事項,令事主失去應有的警覺性。可見事主在投資近HK$4百萬的畢生積蓄也沒有事先提取法律意見。 14.胡女士在庭上曾指出她心裏確對該項投資有疑慮。她曾說「那有這樣大的鴿乸隨街跳?」她曾就她的疑慮向D1詢問。D1雖無任何事實基礎,已胡說此類投資確實存在,並指項目由律師與投資專業監管,以消除事主疑慮。 15.D2的行為不但破壞了事主對他的信任,D2也破壞了社會對法律界執業律師正面形象的看法。D2令事主在事件中損失近400萬的畢生積蓄。D2以律師之名從中取利,卻無肩負律師應有的責任。 16.案中無資料顯示D1及D3有得益。但D2在自己的警誡供詞中承認胡女士繳交律師樓的HK$100,000投資保證金正是D2的囊中物。 17.有鑑於事件的嚴重性,本席認為D2的正確量刑起點應為5½年。 18.事後D2因本案而受到律師公會的紀律制裁被吊銷牌照。那是他理應承担的自招後果。案中事主亦有從民事途徑向D2與他當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取回一半的金錢賠償。雖然D2為個人私利而破壞律師行業的聲譽,他倒也是受到一部份的應有懲罰,對於他的量刑起點,本席可微調為5年。 19.D2的個人背景與一般商業罪犯無異,過往無犯事記錄,家庭背景充裕,曾受良好教育。但他的背景並不構成強烈的求情因素。 D1 20.D1是事主的友人。他與事主有不下10年的交情。D1漠視事主對他的信任,對事主面對的損失風險視若無睹。 21.考慮到D1不是主犯,他的行為與保險運作無直接關連。他的行為無損保險業的聲譽。本席採納3½年的較低刑期為D1的量刑起點。 22.一如D2,D1是初犯,家庭背景一般,有勤奮向上心。定罪後他在保險業前途不保,亦有可能因未能完成現有僱傭合約而金錢受損。 D3 23.D3自稱是投資專家。他無心背負經濟顧問或投資專家的應有責任。在本案中他的存在只為安撫事主,令事主信納該投資項目存在並可行。 24.根據證供D3的參與遠比D2為低,但如無D3的投資專家形象,胡女士亦未必安心相信該偽證為銀行保函的真品。 25.本席同樣採納3½年為D3的量刑起點。 26.一如D1及D2,D3無犯事記錄,家庭背景尚可,曾在美國紐約修讀經濟學士課程。 減刑因素 27.案中最大的量刑恩恤考慮點是檢控方的無理延誤。調查人員只專注關心案中鄧春霖的去向。當鄧春霖失蹤後,控方無細心考慮案中各人的參與。案件發生於1999年,揭發日期是2000年中。控方是於2008年進行覆檢才決定拘捕與落案起訴本案的D1、D2及D3。 28.代表D1的資深大律師指D1在這8年的延誤期中不斷努力改進自己,在工作崗位中有不少建樹。D1代表律師更指如本席把他即時收監,D1個人,他的家人及他公司屬下員工將遭受嚴重的經濟打擊。 29.D2的代表大律師指D2在8年內由一名有專業資格的事務律師,被除牌,再重新站立起來並已找到合適的工作。再者,D2女兒已由一名4歲小童成長為一名13歲的青少年,D2的太太要解釋父親入獄之事實難啟齒。 30.同樣地D3的代表律師指D3是一名負責任的父親與丈夫。法院應以寬容之心考慮准予緩刑。 31.人總會為自己的至親處處着想,見到窮途末路的人會有惻隱心地作出捐贈,但被告們向事主作出不負責的言行時何曾關注事主的利益?再者,被告們以專業資格之名招搖撞騙;此風不可長。 32.法院應執法如山,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緩刑並非恰當的處理方法。本席亦未能接納D1的代表資深大律師的部份陳述,指D1入獄會禍及他的太太、女兒、妹妹與D1的180名下屬。 33.本席接納控方實有不能解說的延誤。3名被告於8年內確有不少改變。被告們是經審訊定罪被判罰;他們的悔意確是來得太晚。以緩冲控方拖慢延誤帶來的轉變,本席准予各被告7成減刑;減判D2 18個月,D3及D3分別12個月監禁。
上訴法庭准許三名被告人就定罪上訴撤銷三人的定罪。請參閱CACC236/2009 日期: 2010年10月29日 上訴法庭准許三名被告人就定罪上訴撤銷三人的定罪。請參閱CACC236/2009 日期: 2010年10月29日 上訴法庭准許三名被告人就定罪上訴撤銷三人的定罪。請參閱CACC236/2009 日期: 2010年10月29日 上訴法庭准許三名被告人就定罪上訴撤銷三人的定罪。請參閱CACC236/2009 日期: 2010年10月29日 上訴法庭准許三名被告人就定罪上訴撤銷三人的定罪。請參閱CACC236/2009 日期: 2010年10月29日 上訴法庭准許三名被告人就定罪上訴撤銷三人的定罪。請參閱CACC236/2009 日期: 2010年10月29日 上訴法庭准許三名被告人就定罪上訴撤銷三人的定罪。請參閱CACC236/2009 日期: 2010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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