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華佐 訴 Directors of Building

Case No.HCA 1655/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165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9年第1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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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湯華佐  
   
被告人 Directors of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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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特委法官郭慶偉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7月31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7月31日

判 案 書

1.原告人所申請的非正審禁制令涉及兩個命令及另一訴訟。

2.在2007年6月25日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頒令將位於利舞臺廣場後巷加建的搭建物拆除。

3.上訴規例規定上訴期限為二十一天。原告人並沒有在21日內提出上訴。他的上訴通知書在8月30日才發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在2007年9月11個發信通知原告人他的上訴屬於無效而上審裁小組亦不能處理他的上訴。

4.假如原告人意欲要求司法覆核,他在2007年6月25日開始已經可以及理應提出申請。但他並沒有作出申請。他在2008年4月18日再次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發出上訴通知書。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在2008年4月24日再發信重申上訴屬於無效而上審裁小組亦不能處理他的上訴。

5.第二個命令由容耀榮區域法院法官在2008年9月10日頒布。容法官頒令就波斯富街99號利舞臺後巷的違例建築物封閉。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容法官拒絕申請,原告人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法官拒絕。原告人繼而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上訴法庭在2008年12月18日駁回申請。上訴法庭的判決對原告人,被告人及原訟法庭均為最終及有約束力的判決。上訴法庭在判案書第11段作出以下判決:

先生所提及的有關逆權管有的訴訟(HCA 1251/2003) 與本案無關。該訴訟是先生與註冊業主等人士之間的訴訟,與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1)(a)(ii) 條所申請的封閉令無關。」

6.有關逆權管有的訴訟的審訊定於今年8月10日開始。湯先生聲稱在2009年7月13日發現搭建物有「門鎖上的耳仔扣」作為物證。

7.本席不信納在2009年7月13日才發現的聲稱。對逆權管有的訴訟內搭建物的狀況原告人應該在多年前早已一清二楚。

8.況且原告人可以聘請專人準備一分勘察報告。根本不存在毀滅證據的問題。

9.原告人終於在2009年3月13曰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在2009年3月16日拒絕申訴。上訴定於今年11月進行。

10.清拆令在2007年6月25日頒發。申請司法覆核及申請非正審禁制令的申請人必須盡一切應盡努力作出。假如原告人有盡一切應盡努力,司法覆核的訴訟應已獲得最後及最終判決。

11.原告人聲稱有位李先生承諾不會在上訴期間清拆。原告人並沒有提供任何詳細資料。本席認為這純屬聲稱無助原告人的申請。

12.再者,終審法院在 Ng Siu Tung & othe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02] 1 HKLRD 561 第606頁第112段指出法庭不會以合法期望作出違反法律的判決。法庭不應禁止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執法。

13.本席考慮上訴人陳詞後行使酌情權,拒絕頒發臨時禁制令,並且撤銷原告人在2009年7月27日發出的傳票。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4.撤銷傳票並且命令原告人付出被告人經法庭聆案官評定的訟費。

  (郭慶偉資深大律師)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出庭應訊

被告人:

由律政司轉聘凌振威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