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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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4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4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1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8月19日、6月5日及2009年8月14日 裁決日期:2009年8月14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駛越連續雙白線」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11(1)(a) 條,處罰款450 元、附加罰款450 元及堂費8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太子道東與龍翔道交匯處,身為登記號碼ME6848的電單車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沒有確保其駕駛的該部車輛不橫過有關車路的連續雙白線,時間為07 年6 月10 日下午5 點36 分。 控方説法 3.控方只有一名證人(署理警長 48281)。他的證供由主審的暫委特委裁判官撮要如下,原文可見於後者的書面判詞(只節錄相關部分):
辯方説法 4.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說法仍由裁判官撮要如下:
一審裁決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她的理由(只節錄相關部分):
本上訴 6.針對本案的定罪,上訴人提出了三個上訴理由。 7.理由(1)指控方證人有多次違反交通條例及判罰停牌的前科,可裁判官卻認爲他誠實可靠,令定罪不穩。 8.還要指出的是,控方證人的前科,在開審前已由主控主動向上訴人披露,不過上訴人在審訊時卻沒有用來作盤問的資料。 9.由於這個原因,上訴人亦投訴裁判官對自辯的他缺乏幫助。根據上訴人的説法,裁判官還應該引導他指出控方證人口供的錯失。 10.然而 ,答辯方在我多番促使下仍然找不到能支持這個(即有利上訴人)的説法的案例。 11.例如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子安, HCMA140/1999一案對有關法律所梳理出的原則,裁判官確有責任協助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人,甚至幫助他驗證控方的案情,但須以保障審訊的公平為前提,絕不能取代律師的職能,否則就會犯錯。 12.至於怎樣實行,這明顯取決於每宗案件的實況。如簡單得像本案一般,我實在不認爲裁判官有多大的空間介入。 13.就算控方證人有前科那點,上訴人是知情的,我們沒有理由把澄清和代作盤問的責任加諸於裁判官。事實上,執法者所謂其身不正,容易給人質疑,完全是常識問題,是人們自孩童時即育有的概念,無須別人提醒。上訴人現在懂得拿來作上訴理由,就是證明。再說,主控在開審前把有關的資料披露,用意何在,是清楚不過的。上訴人在這個情況下仍然沒有把資料用上,只能自付後過。 14.最後,裁判官在未知控方證人有前科的情況下裁定他誠實可信,我亦看不出有什麼問題。 15.正如剛才所說,本案的議題簡單,判定信誰不信誰的工作實在不難,反正有違反交通條例的警務人員未必就會不誠實,所以裁判官的結論絕對是她有權作出的。事實上,這個結論,明顯是基於控方證人在「多次盤問下不受動搖」而作出的。裁判官認爲,控方證人的證供,「質素良好」(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16.再説上訴理由(2)。這個理由指涉案的雙白線,連裁判官本人也認爲沒有控方證人所說的20 米長,裁判官又如何能在沒有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7.其實,裁判官這個對雙白線的長度的觀察,只出現於她的口頭判決,而且被上訴人誤解。她發言的有關部份全文如下:
18.很明顯,裁判官的意思是,表面看上去好像短於20 米,但照片始終受角度所限,不能作準,亦即未能推翻控方證人20 米的説法。就是這麼簡單。 19.還要指出的是 ,有關雙白線的正確長度,實非本案的關鍵。相反,裁判官要斷定的,是控方證人有沒有看見上訴人違例把它跨越。雙白線是20 米、18 米、還是15 米,不能動搖裁判官這方面的判斷,反正控方證人曾表示,20 米只是約數。 20.上訴理由(3)指控方證人聲稱,由發現至截停上訴人須要200 米,但這是不可能的,因爲根據控方證人所講,上訴人當時的車速只有10 多公里,自己則為50 公里,所以根本用不上200 米那麼遠便會把他追上。 21.然而,常識告訴我們,這方面的問題,不能簡單理解,因爲會受制於多重因素。例如,控方證人指左一線「多車慢駛」,就會影響到追上的時間。事實上,根據裁判官的撮要看來,控方證人在看見上訴人越線之後只是「尾隨」,這與追捕的情況不能相提並論。 22.最後,上訴人在我席前表示,事發時有充裕的空間過線,又有足夠的時間把外買送到客人手上,所以沒有違例的須要。然而,沒有動機在本案不能是有效的上訴理由。因爲,倒過來,控方證人同樣能指自己沒有動機誣告上訴人。 判決 23.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徐和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