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40/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 特委裁判官 審訊,被 裁定 不小心駕駛 罪名成立 。根據該主審裁判官裁定的案情,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在十八鄉的交匯處或稱迴旋處的讓車線前面停車時,被上訴人的車輛從後碰撞。上訴人在現場同意賠償控方第一證人的損失,但卻不同意控方第一證人的汽車應該送往那處修理。當控方第二證人,即一名便衣警員,抵達現場時,據稱上訴人告訴控方第二證人,稱當第一證人停在讓車線前讓路予一部進入迴旋處的藍色車輛時,他從後面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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