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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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於2009年1月20日,在香港九龍又一村達之路 ,攜有仿製火器,即一枝玩具槍,意圖在攜有該仿製火器時犯可逮捕的罪行,即搶劫罪(第一項控罪)。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21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10/ 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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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日升〔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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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09年7月24日上午10時53分
出席人士: 謝廣志大律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偉雄大律師,由法援署委派的黃婉芝律師行轉聘, 代表被告
控罪: 1) 攜帶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Carrying an imitation firearm with intent to commit an arrestable offence)
2) 管有仿製火器
(Possession of an imitation fire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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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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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於2009年1月20日,在香港九龍又一村達之路 ,攜有仿製火器,即一枝玩具槍,意圖在攜有該仿製火器時犯可逮捕的罪行,即搶劫罪(第一項控罪)。

2.當日中午12時33分左右,警察巡邏時看見被告戴着鴨舌帽及口罩在達之路四周張望,並不時凝視獨行的女途人,形跡可疑。警察截查被告,被告立即逃走,警察從後追趕,在達之路將他制服,在他的外套搜出一枝仿製玩具槍、一把摺刀及兩條繩。警察宣布拘捕及警誡,調查期間他說:

(1)攜帶那些工具是想用來打劫,以便有錢醫好母親的病;

(2)來港住在舅父的住所;

(3)戴着口罩以免輕易被其他人認出;

(4)在砵蘭街向一名小販買玩具槍;

(5)隨身帶了一枝玩具槍準備打劫;

(6)想用玩具槍恐嚇老年人,以便打劫他們;

(7)想打劫是因為母親病得很厲害,而他已花光所有錢。

3.該仿製火器後為一枝外觀頗為粗糙玩具曲尺手槍(長度為11厘米),被告被捕時並沒有攜有膠子彈以供發射。該刀是一把舊的摺刀(全長17厘米,其中刀鋒長7厘米),是從被告舅父家中帶來的水果刀。該兩繩均是幼身的尼龍繩,雖不算粗大,卻足以綑綁受害人。

判刑原則

4.此控罪最高罰則是終身監禁,並沒有判刑指引。辯方提交案例 HKSAR v Chen Pei Hong (陳沛洪)CACC 479/2004,案情與本案非常相近,上訴人是內地人,持雙程證來港,警察在天星碼頭截查他時發現他攜有仿製火器、一把刀及一把螺絲刀,他向警察承認那些工具是作打劫用,上訴法庭認為以5年作為判刑起點恰當。

5.該案例固然具參考作用,稍為可惜的是它沒有在文字上顯示該仿製火器實際上是甚麼或外觀如何,又或是更詳細描述其他工具。本席從該案原檔中找到一張相關的黑白相片,拍攝了該仿製火器及其他工具,它是一把酷似真實(長15厘米之)曲尺手槍、一把(長14厘米之)小型摺刀及一把自組(長20厘米之)螺絲刀。本案控辯雙方亦看過該相片。

6.另外,在2009 年 6 月 22 日宣判的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文倫DCCC 498/2009中,被告承認攜帶仿製火器(即一枝由彈弓推動的氣槍)在的士上打算搶劫的士司機,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亦是援引上述 陳沛洪 案例,以5年作為判刑起點。該案發生於2009年4月7日,即本案發生之後。

被告提出的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3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家有母親及已外嫁的妹妺,父親已去世多年,母親長期血壓高,醫葯費昂貴。他是經濟支柱,他完成中學課程後任職雕刻工人,案發前完成了一件貨品,但客人收貨後沒有支付尾數港幣18,300元。他在國內透過中間人追債不成,親自來港亦收不到錢。犯案當日前一天,他收到母親因血壓高緊急送院的消息,一時想不通如何籌備醫葯費,便花了港幣23元買了兩枝一模一樣的玩具槍,他將其中一枝留在舅父於彌敦道的住所,並帶走了那兒的水果刀,後在街上拾到兩條繩。

本案判刑

8.本席認為越是酷似真實的仿製火器,對目標人士將構成更大威脅,被告的刑責越大。而被告若攜有其他作案工具,自然是構成更進一步刑責。本席以該玩具槍外觀頗為粗糙及短小,以4年零9個月作為判刑起點,他承認案情可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他指母親案發一天前緊急送院,令他有犯案的念頭,他雖然未能在庭上提供醫院方面的特別書面證明,但他提供了清遠巿石角醫院證明這病患,在會面紀錄中亦確提到母親病重這事,本席給他額外扣減兩個月刑期。他沒有其他有效求情因素,本席判他入獄3年。

  葉佐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