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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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8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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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黃偉麟先生面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第一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2月2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坑尾村公廁外近燈柱V6365,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83克氯胺酮的2.22克粉末。第二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在同一日及同一地點非法販運內含33.11克氯胺酮的40.83克粉末。 3.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 承認事實 4.在2009年2月2日大約21:05時,警務人員喬裝買家,致電一名叫麟仔的人購買氯胺酮,價錢是300元,雙方約定在元朗天水圍坑尾村公廁外交易。在大約21:13時,被告人將一包內含1.83克氯胺酮的2.22克粉末交給警務人員的時候被拘捕。 5.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說因為沒有錢,才賣「K仔」。警務人員在被告人所穿的外套右邊袋,找出一個萬寶路煙盒,內有十三小包及兩大包透明膠袋,裝有共重40.83克的粉末,內含33.11克的氯胺酮。 刑事紀錄 6.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背景報告 7.判刑前本席提取咗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根據報告,被告人今年23歲,未婚,在香港出生及長大,曾經接受中學三年級教育,及修讀建築業訓練學院的機械維修課程。被告人曾經從事貨倉工人及酒吧酒保等工作,他的父母婚姻關不和諧及對被告人的管教過於放縱,令到被告人過著不羈的生活,與三合會份子在酒吧、卡拉OK及的士高流連,以及經常到深圳作樂。 8.被告人向撰寫報告的感化主任承認他由2007年開始,為賺取日薪500元減輕父母經濟的負擔,而參與危險藥物的買賣交易。當被告人因為本案被羈留的時候,他深愛的祖父過世,而被告人未能參加他的葬禮。感化主任指出,被告人似乎已經作出反省,及表示因觸犯法例而對父母感到歉意。被告人仍然對於父母的不和及家庭的前景而感到擔憂。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知道需要父母的支持,及認為一段時間的職業訓練能更有效地幫助被告人改過自新,重入正軌。 求情理由 9.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同意背景報告裡的內容。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是一個孝順的兒子,他將自己收入的一部分,用來供養父母,他因為父母關係不好,而備受困擾。被告人現在已經對觸犯法例,感到非常後悔。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裡指出他因為自己犯案,而令到家人憂心憔悴,感到非常之悔疚。他會在獄中努力進修,等到出獄之後,以行動去報答對他不離不棄的父母、長輩及朋友,以及重新做人,回饋社會。 10.大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販運氯胺酮判刑指引的案例,即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 [2008] 3 HKC 323,法庭對此予以感激。大律師要求法庭以最大的酌情權來處理被告人。 判刑 11.本席對於被告人的犯案手法,感到頗為詫異。一個陌生人打電話來購買氯胺酮,被告人毫不猶疑就出售,並且帶同份量不少的氯胺酮前往交易。本席不知道他是無視法律,或是犯案手法太不專業。當然,法庭是會將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人,而當作被告人是非專業性犯法,而出現這個情況。 12.法庭見到一個年輕人因為金錢利益及因為家庭未能夠給予一個適當的成長環境而淪為罪犯,感到非常之痛心。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正如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向法庭提交的案例所指出,上訴庭已經為販運氯胺酮的罪行,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有關的指引,如果販運氯胺酮的份量是由1克至1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2至4年監禁;而如果份量是10至5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4至6年監禁。第一控罪裡面的氯胺酮份量是有1.83克,根據這個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該是兩年兩個月的監禁;第二控罪的氯胺酮份量是33.11克,根據這個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該是五年一個月的監禁。 13.本席認為在本案之中,並沒有任何的理由不遵循這個判刑指引,因此採纳剛才道出的判刑起點,作為本案兩項控罪的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之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第一控罪入獄一年五個月及第二控罪入獄三年四個月。 14.其實在這案件裡,氯胺酮的總份量是42.66克,如果被告人當時是一次過販運所有這些氯胺酮的話,根據有關的判刑指引,判刑起點就是五年兩個月的監禁,而在扣減認罪的刑期折扣之後,判刑應該是三年五個月的監禁。本席認為雖然被告人是面對兩項控罪,但被告人所得到的刑罰不應該重過他一次過販運這些氯胺酮所應該得到的刑罰。因此,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及總量刑的原則後,法庭命令第一控罪刑期中的一個月與第二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共入獄三年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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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