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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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黃廣信先生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檢行為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希望能獲准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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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9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9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1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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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9年9月4日 判案日期: 2009年9月4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黃廣信先生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檢行為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希望能獲准就定罪提出上訴。 2.2009年5月27日,本庭駁回黃先生的申請並在2009年6月2日頒下判案書列出本庭的裁決理由。 3.有關事件的背景及案件引發的議題都已在本庭頒下的判案書內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4.2009年6月22日,黃先生提出逾期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作出頒令,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他能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處理。 5.在其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述,黃先生重申有關判決對他不公。他強調自己是清白的, 故不會放棄上訴, 而案件之裁決亦會對公務員的運作造成障礙。黃先生力稱自己盡忠職守,亦獲多名前上司讚賞。 6.黃先生亦指自己的作為符合公務員事務局就“利益衝突”發出的通告而裁定他有罪的判決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7.黃先生並沒有列出要本庭證明甚麼法律觀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之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他指有重要證據顯示他有抗辯理由,而該點亦可說是法律觀點的爭議。本庭不同意他的立場。 8.事實上就甚麼構成藉公職作出不檢行為罪,終審法院在多宗案件已作出了詳細的表述。 9.黃先生被裁定罪名成立,原因是他和EPOX產品及其代理商有相當密切的關係,但卻在沒有作出任何申請或披露的情況下,在公務上向房署推薦EPOX產品。 10.本案不具任何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要本庭證明。本庭亦無權應黃先生的要求將案件發還重審。黃先生指其代表大律師沒有履行其職務亦和本庭要考慮的議題無關。 11.假若黃先生認為案件的決定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不公平情況,他應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12.即使本庭無視申請逾期一點,黃先生的申請亦是全無論據支持,因此本庭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運騰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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