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o Yuk Yin 訴 Yiu Ngai Interior Design & Decoration Co Ltd and Another

上訴法庭裁定被告人上訴得直。請参閱 CACV245/2009 日期:2011年9月12日
Case No.DCCJ 2093/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209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2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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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TSO YUK YIN  
   
第一被告人 YIU NGAI INTERIOR DESIGN & DECORATION CO. LTD.  
第二被告人 TONG YIU 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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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7月23日

宣讀判決書日期:2009年7月23日

判決書

1.第二被告唐先生與代表第一被告的崔先生今天申請上訴許可,關乎本席6月26日拒絕推翻聆案官在5月13日的命令。本席在2009年6月26日判詞中,經已詳細列出拒絕第一、第二被告人上訴的理由。

2.至於案中案情細節是否兩位被告人有良好抗辯理由等等,在上次的聆訊未有提及,是因為6月26日的判詞已經清楚指出李聆案官在5月13日的裁決是基於法庭規則所訂下的指示,而兩位被告人屢次未有提交法庭指示需要提交的文件,最後才作出「除非否則」命令。但兩位被告人仍然未有遵守,因此是一個程序上根據法庭所發出「除非否則」命令而作出的命令。上訴許可拒絕的理由經已在裁判書中清楚一一列出,在此,本席不會再重複。因為同樣的理由,我不認為唐先生及崔先生今天申請上訴許可權所根據的理由有任何良好的上訴理由,因此我拒絕兩位被告的申請。

3.今天的訟費須由兩位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聆案官作出評估。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4.今天評估訟費包括今天的聆訊。今天聆訊用了大約個半小時,加上準備時間,曹女士雖然聲稱用了60小時,本席不可能批准全部60小時。而且法庭規則指示,非律師代表出席自辯,訟費不能一小時超過200元。在這情況下,我批准$600,要即時支付。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由Tsui Che Yiu代表
第二被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裁定被告人上訴得直。請参閱 CACV245/2009 日期:201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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