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梅 訴 倪曉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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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12月8日,本席評估了被告人等在2008年6月26日存檔的訟費單,原告人不滿,遂提出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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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103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2年第10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棠(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9年9月14日 判決日期 : 2009年9月30日 訟費覆核 引言 1.2008年12月8日,本席評估了被告人等在2008年6月26日存檔的訟費單,原告人不滿,遂提出覆核申請。 背景 2.1999年,原告人在交通意外中受傷,於是提出本案,被告人等其後同意承担法律責任,雙方只就賠償金額問題爭議。經3天聆訊,許家灝聆案官最終判定原告人可獲$497,559.50賠償;可是因為被告人等在較早前已將更多的金額存檔法庭向原告人作出和解建議,許聆案官於是在2007年10月16日頒令訟費為:
3.根據上文1(b)段,被告人等要求原告人支付訟費,相關的訟費單總數約為$500,000,經本席評估後,被告人等可收取$350,000左右,原告人對此提出本覆核申請。 4.有關事宜安排在2009年9月14日正式聆訊,原告人親自應訊,而被告人等則由訟費評估員余先生代表。 覆核理由 5.簡單說,原告人的覆核理由分為三方面:
討論及裁定 6.首先,本席在本案中只負責訟費評估一環,對其他事宜沒有司法管轄權,原告人須按其他程序上訴其認為不公的決定,但在2009年6月10日,上訴庭已駁回原告人對$497,559.50賠償的上訴。在訟費評估及覆核中,本席只按上述有關訟費命令,以必須或適當(necessary or proper)為準繩,評定原告人須付的訟費金額。 7.本席不同意原告人堅稱許聆案官沒有頒下大律師證書,由上文第2段中引述相關的命令清楚可見;另外,在訟費原審時,本席亦已聆聽過當時聆訊的錄音,許聆案官只是在2007年10月16日當天的申請中沒有給予被告人等大律師證書:
至於$150,000的訟費保証金,亦不過是當時簡單初步估計得出,本席認為經正式評估後所計算的訟費應是較為準確的。 8.最後,原告人在2009年1月31日為本覆核存檔的“反對項目的清單”中列出80個項目,與原來的反對清單大同小異,本席認為無需逐項處理,只作以下評語:
結論及訟費 9.如上述所說,本席決定駁回原告人的覆核申請。另外,順應一般原則,原告人申請失敗,須付上有關訟費,本席將之評定為: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 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轉聘訟費評估員余紹銘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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