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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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0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70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155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年9月29日 裁判日期:2009年9月2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10月5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共六項控罪:
2.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所有控罪,並要求裁判官同時處理他牽涉的另一宗裁判法院案件(KTCC437/2009)。裁判官應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在他席前承認了兩項控罪(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3.就本上訴案件,裁判官的判刑如下:
控罪(三)、(四)及(五)的刑期分期執行,但與(一)、(二)及(六)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 個月。 4.另就KTCC437/2009一案,裁判官判上訴人監禁共8 個月,刑期與本上訴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5.上訴人祇就本案件的刑期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6.裁判官列出的案情如下:
上訴理由 7.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指判刑過重,他指裁判官不應將控罪 (三)、(四)及(五)的刑期判令分期執行。 上訴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8.上訴人現年31 歲,新婚,案發時任職裝修工人,月入萬多元。他有10 次犯罪記錄,9 次涉及不誠實罪行。上訴人代表律師在裁判官席前求情時指上訴人母親曾中風,現住老人院,需上訴人支付費用。上訴人騙取衣服及手錶打算自用,而燕盞及冬蟲草則打算給母親補身。代表律師強調上訴人及時認罪、有悔意,而上訴人犯案情況並不涉及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罪行,祇是在拾得有關信用咭後,「即興」犯案。 討論 9.根據有關案情,涉案物主在2 月24 日下午約8 時發現不見了銀包,內有信用咭。上訴人在同日下列時間以該信用咭購物:
10.從上述可見上訴人在物主失去信用咭後,差不多即時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情況如同「掃貨」。他在短短一小時內(1936-2034 時)已成功獲取共值19,505 元的貨品,最終祇是在企圖騙取金鏈時事敗被捕。 11.上訴人以往的刑事記錄,除了一項涉及危險藥物外,其他全是偷竊、處理贓物、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等等涉及不誠實行為的罪行。 12.上訴人任職裝修工人,月入萬多元,其實已是不錯的了。雖然上訴人指稱他母親住老人院,他需支付費用,但事實上他母親亦有綜援金資助。上訴人一而再干犯不誠實的罪行,可見他存有貪念及屢罰不改。他騙取的物品包括一只價值6,000 元的手錶,該手錶對他來說可說是奢侈品;另上訴人騙取的衣服亦值3,000 多元,可見上訴人並非是因飢寒交迫而鋌而走險犯案的。 13.就本案案情及上訴人屢罰屢犯的前科,裁判官就每項控罪的判刑恰當。若裁判官祇單單處理本案,在考慮整體刑期後,他以24 個月判刑可能是稍高,因理論上的量刑起點(notional starting point)會是3 年。不過,本席必須顧及上訴人要求裁判官同時處理另一宗相類似案件。在該案上訴人被判8 個月監禁,裁判官在考慮兩宗案件的整體刑期後,判令兩宗判刑同期執行。由於上訴人涉及兩宗不同的案件,按理刑期是不應全部同期執行的。裁判官大可將本案的刑期調低,但判令另一宗案件的8 個月其中部份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以達致總刑期24 個月此結果。 14.雖然裁判官採納了不同的做法,但殊途同歸。本案的刑期祇可說是稍高,但與另一宗案件一併考慮後便絕非過份嚴苛。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溫淑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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