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ung Kin Chung Joseph 訴 H K Scafform Suppliers Ltd and Anothe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1332/200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September 2009.
1. 本案兩位被告人今天向本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上訴本席在2007年7月3日的裁決。
Cited by 5 cases
|
DCPI133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5年第1332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9月16日 宣讀判案書日期:2009年9月16日 判決書 1.本案兩位被告人今天向本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上訴本席在2007年7月3日的裁決。 2.本案的裁決經過審訊之後,直至目前已超過兩年,兩位被告人在09年4月28日才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權,這申請的聆訊一直押後到今日才能進行,部分理由是因為原告人收到被告人的上訴許可權申請,曾經作出法律援助的申請。兩位被告人在申請上訴許可權之際,提供了種種理由,以及文件上的支持,這些包括來往書信等等。這些來往書信大部分顯示了兩位被告人曾經嘗試拖延07年3月20日的聆訊,要求原告律師及法律援助署在廉政公署及警方經過調查及決定是否會作出訴訟行動,才進行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的程序,原因是原告人在他的證人供詞曾經提出,他在意外工傷之後,曾經聘請代工替他在一所名為Swan Hygiene Services Limited工作。當時,本案在07年3月20日的審訊並未有拖延,因為當時廉政公署及警方並沒有採取任何的起訴行動。在07年3月的審訊中,原告人楊先生一直堅持並在庭上的證供指出,他在意外之後,曾經聘請代工,代他在Swan Hygiene Services Limited工作,因為他希望能夠保持他在Swan Hygiene的工作崗位,雖然當時他仍是在病假期間。 3.被告一方在申請上訴許可權的支持文件中,提供了一份審訊證明書,是由東區裁判法院2009年3月24日所發出的。 4.文件證明,YEUNG Kin Chung Joseph曾經在09年3月18日被裁定曾經在宣誓下作假證供,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被告一方更提供了一份證人傳票,發出日期是09年2月11日,要求被告其中一位股東及董事出庭作供,去指控楊先生曾經在2007年3月20日區域法院案件DCPI 1332/2005年的審訊期中作出虛假的證供,聲稱他曾聘請代工代他在Swan Hygiene Services Limited做清潔的工作,代工期為2003年5月15日至2003年11月17日。 5.09年3月18日,東區法院的陳裁判官在楊先生承認控罪之後,宣判他罪名成立及監禁4個月。 6.基於以上原告人因作假證供被裁判處判了,曾在本案審訊期間作供內容部分是虛假的理由,兩位被告人向本席申請上訴本席在07年7月3日的裁決,雖然,該裁決已超過兩年之久,但因為原告人只是在09年3月才在裁判處承認曾經在本案中作假證供,因此,這上訴權許可的申請時至今天才作出聆訊。 7.楊先生今天作出自辯。他提出,他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因為他當時並沒有律師代表,他更提出,病假期間聘請代工代他工作,根本在補償上只有30,000元的差別,因此,他認為批准兩位被告人可得上訴許可是不適當。況且,他在裁決後直到目前只收到十餘萬的補償,而兩位被告人一直延遲支付這些金額。但因兩位被告人認為他們有上訴成功的機會,而且更認為一旦這些款項全數支付及交給原告人,並沒有取回的機會,他們一定不會樂意把這些款項支付,這是可以明白的。另一方面,兩位被告人及他們的律師也清楚明白,當法庭頒下裁決及命令,敗訴一方應當履行及遵守法庭的命令。但,在此案中,可能是情有可原。 8.本席認為在任何法庭的審訊中,證人必須真誠地及由衷地把真正的事實說出。作為法庭的證人經過宣誓,必須說出真話,提供全部正確、真實的證據,法庭才會接受,因為法庭只能基於真正的事實,才可達到一個公平、公正的裁決,若庭上的證人未能提供全部的真確事實,就算部分是真話,亦不會令證人的證供被接納為事實的全部。一個庭上作供的證人經過宣誓說出全部真確的事實,若被發現曾經說了一部分謊話的話,就算該謊話只關乎一少部分的情況,已經足以令到此證人的全部證供不可靠及不可信,這就是現在所發生的事。若一位證人因為30,000元而說謊,那麼他的其他證供還可信嗎?這令法庭產生了懷疑,其他的證供是否仍可信。 9.基於這理由,我批准兩位被告人今日的申請,批准兩位被告人雖然上訴期已過,亦可作出上訴。我並且批准,被告人可以暫緩執行本席07年7月3日的裁決,直至到上訴的裁決頒下為止。 10.而今天的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結果。
原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 第一、第二被告人: 由陳志強律師行 Miss Lorinda C.W. Lau 大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判決兩被告人上訴得直。請參閱 CACV221/2009 日期: 2010年5月3日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PI 133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