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刁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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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4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74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20178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9年10月8日 裁決日期:2009年10月8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行人而沒有遵守交通燈號指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條例》制訂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33(6) 及 61(2) 條,被判罰款500 元。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一名交通督導員在事發時目睹上訴人於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於俗稱「紅公仔」亮着時橫過馬路。她截停上訴人,告知其違例事項。上訴人回應:「趕住去厠所」。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會票控上訴人在「紅公仔」時橫過馬路。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上訴理由 4.上訴人今天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全文援引如下: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詳細分析證供,亦考慮辯方所提出之陳詞,認為陳詞僅屬上訴人的個人意見,不構成合理辯解,對斷案毫無幫助。裁判官信納控方所提出的證供,並詳列接納控方證供的理由。此乃事實的裁斷,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6.答辯人續指,上訴人今日所指出的「傳說」,是難以令人索解,與本上訴實無關宏旨。此乃上訴人個人意見的抒發,以及對事物的認識,絕不影響裁判官定罪的正當性。另外,上訴人似乎又指出執法有偏頗,如上午無人執法的情況。但本上訴要處理的是本案的是非曲直,而並非其他情況下執法的標準等事宜。至於上訴人所指他是選擇「睇車」而不是「睇燈」,答辯人指出上訴人假如對法例不滿,亦不能漠視現有的法紀,他應通過其他渠道要求修改有關法例。故此上訴應予以駁回。 判決 7.上訴人並無爭議事發時,他確曾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在行人過路處紅色燈號正在穩定亮着時橫過馬路。裁判官正確裁定,他在陳詞所述對法例的抒發乃純屬個人意見,並不構成任何合理辯解。 8.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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