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刁洸中

Case No.HCMA 745/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4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74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20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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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刁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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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9年10月8日

裁決日期:200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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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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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行人而沒有遵守交通燈號指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條例》制訂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33(6) 及 61(2) 條,被判罰款500 元。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一名交通督導員在事發時目睹上訴人於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於俗稱「紅公仔」亮着時橫過馬路。她截停上訴人,告知其違例事項。上訴人回應:「趕住去厠所」。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會票控上訴人在「紅公仔」時橫過馬路。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上訴理由

4.上訴人今天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全文援引如下:

「   今年7月22日有日蝕,代表巿民有事發生,是行人交通燈法例已經出現問題。行人交通燈法例同傳說很相似,有可能因為巿民問題會被迫取消。

傳說到某些年份,會有一個人取消法例。此人發現法例已經出現問題,因為法例不夠嚴格導致出現問題。現時交通燈法例有等如無,等如已經出現問題。現在該法例不夠嚴格,早上無捉違反交通燈法例的人,如此法例不取消,可能會有事發生,引起糾紛。

此法例不止我一個問題,是香港巿民問題,因為好多人紅燈冇車過馬路,所以我唔認罪。如果此傳說中的問題一旦出現,法官可以打電話俾我,我可以解決呢個問題。就本案而言,我認紅燈冇車過馬路但我唔認罪。交通燈綠燈公仔轉紅燈公仔所有車開走,我見到馬路冇車我就過馬路,跟住我就被督導員捉到。

捉我嗰個人是否證人,佢會否今堂出現?

如果紅燈冇車過馬路有罪,點解今日唔捉人呀?令到好多巿民紅燈冇車過馬路周圍都可以犯罪,冇人捉所以我唔認罪。

如果你冇睇燈理由,我有睇車理由,你冇睇燈理由,我咪唔認罪囉。」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詳細分析證供,亦考慮辯方所提出之陳詞,認為陳詞僅屬上訴人的個人意見,不構成合理辯解,對斷案毫無幫助。裁判官信納控方所提出的證供,並詳列接納控方證供的理由。此乃事實的裁斷,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6.答辯人續指,上訴人今日所指出的「傳說」,是難以令人索解,與本上訴實無關宏旨。此乃上訴人個人意見的抒發,以及對事物的認識,絕不影響裁判官定罪的正當性。另外,上訴人似乎又指出執法有偏頗,如上午無人執法的情況。但本上訴要處理的是本案的是非曲直,而並非其他情況下執法的標準等事宜。至於上訴人所指他是選擇「睇車」而不是「睇燈」,答辯人指出上訴人假如對法例不滿,亦不能漠視現有的法紀,他應通過其他渠道要求修改有關法例。故此上訴應予以駁回。

判決

7.上訴人並無爭議事發時,他確曾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在行人過路處紅色燈號正在穩定亮着時橫過馬路。裁判官正確裁定,他在陳詞所述對法例的抒發乃純屬個人意見,並不構成任何合理辯解。

8.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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