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梓峰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79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9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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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區  
   
  黃梓峰 第一被告人
  鄧嘉敏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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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10月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大峰律師行黃偉文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
江鄧律師行鄧名輝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1條。(Attempted 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兩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1],案發於2009年6月22日下午2時許,第一控方證人在利東邨東興樓家中,聽見撬門聲,從防盜眼看見兩被告人在門外,第一被告人正用一金屬綫試圖開啟鐵閘,她於是通知護衛員。護衛員到達後發現兩被告人在該處,當時第二被告人佯裝找人和敲門,第一控方證人開門後發現是認識第二被告人的,幾個月前第二被告人曾到她家。期間,第一被告人將手持的一條8公分長金屬綫拋出窗外,護衛員後來報警。警方後來在東興樓地下尋獲涉案金屬綫。

2.兩被告人先後向警方承認試圖用該金屬綫開啟鐵閘後,進入該單位偷竊。

3.第一被告人現年17歲,他與第二被告人是情侶。他中三程度,沒有犯罪記錄。由於父母離異,他一直與祖母同住,缺乏家人照顧。由於年紀尚輕只能在快餐店做兼職,月入$800餘,須供養祖母。他在網上認識第二被告人,由於背景相近,很快成為情侶。

4.辯方律師指案發前一天,他從藍田到利東邨約會第二被告人,兩人身上沒有餘錢,只能在附近流連,為了想多點時間在一起,當晚兩人只睡在後樓梯。翌日兩人因餓極而犯案,沒有預謀。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十分後悔,案情並不嚴重,而且有家人支持,希望法庭輕判。感化官指第一被告人沒有濫藥或其他犯罪行為,提議給他一次機會,而懲教署報告建議第一被告人入勞教中心。

5.第二被告人現年19歲,中二後輟學,在髮型屋工作,月入約$5,000。在她4歲時父母離婚,她在單親家庭長大,父親是的士司機,自幼將第二被告人交給親戚照顧。第二被告人沒有足夠家庭溫暖和管教,所以行為出現問題,守法意識簿弱。本案是她與第一被告人在樓梯過夜,飢渴之下才犯法,現在十分後悔。感化官認為她有悔意,加上家人十分關注,建議給她一次機會,而懲教署報告建議第二被告人入更生中心。

6.上訴庭就此罪的判刑有清晰指引,涉爆竊住宅單位的量刑起點應為3年。

7.兩被告人分別呈上求情信,表示知錯。第一控方證人也來信指兩被告人向她道歉,希望法庭輕判兩人。

8.本席已考慮過案情,戶主沒有損失。兩被告人因父母離異而缺乏家庭溫暖,管教不足,所以無心向學,不過這絕不是犯罪的藉口。雖然如此,兩被告人的行為沒有出現更嚴重問題,實非常幸運。經考慮所有因素,加上感化官的建議,本席判兩被告人接受感化18個月,附加感化官報告列出的條件。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第一控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1(1)(a) 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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