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潮銘
|
DCCC 105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51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本席在2月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由於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2月19日。 2.本案案情很簡單,被告在2013年9月18日凌晨二時半左右,企圖打開新北河大廈7樓E座3號房的門閘。這是一間劏房。戶主打開鐵門後把被告捉個正著,然後報警。警員很快便到達現場把被告拘捕。稍後時間被告作出一些招認。 求情理由 3.辯方大律師說被告接納報告的建議,希望能夠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大律師亦指出,被告和母親居無定所,母親患有精神病,被告由外婆養育。辯方亦呈上兩宗區域法院的案例DCCC 791/2009和DCCC 167/2013。辯方並沒有其他求情理由。 判刑 4.被告現年20歲,在內地出生,1996年來港居住,但後來被帶回內地居住。直至2002年,被告和母親再來港定居。被告沒有前科。報告指出,被告在2013年開始吸食毒品,現在聲稱沒有毒癮。報告亦說,被告和女朋友在內地育有一子。被告似乎沒有悔意亦沒有積極的態度去改過自新。報告亦建議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5.企圖爆竊罪的刑罰等同實質干犯爆竊罪的判刑。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3年。被告不承認控罪,在審訊期間就他的招認的自願性,對執法人員有多番的指控,聲稱被威脅、被掌摑等等。如果被告是成年人,本席大有可能判被告入獄3年。但對年青罪犯,法庭除了要懲罰犯案者外,亦要考慮使年輕罪犯更新改過的立場。本席接納報告所指,被告需要接受一段院舍式的督導和管教,令被告重新增加自我規律的能力,增加他改過自新的機會。於此,雖然被告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本席亦接納報告的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05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