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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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二項控罪「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被判入獄共17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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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633/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3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3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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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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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9月17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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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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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二項控罪「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被判入獄共17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4時50分,上訴人被截停,警務人員搜查上訴人,從他所攜帶的袋子,搜出一把生果刀(連膠柄共9吋長)。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身為非法入境者,剛在一星期前潛入香港;所持有的生果刀,乃他本人作自衛用。

3.於裁判法院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求情稱上訴人是來自內地的一名工程師,他一直希望可以到香港觀光,但由於申請來港的手續繁複,所以後來選擇非法入境,上訴人在香港是沒有刑事紀錄。

4.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了案例後,判第二項控罪15個月監禁。第一項控罪因上訴人管有的攻擊性武器是一把刀子,裁判法官考慮刀子的性質和危險性後,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的認罪和悔意而減為兩個月。法庭認為該兩項刑期應分期執行。因此,上訴人的總刑期是17個月監禁。

5.上訴人於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提及他自己是被迫來港工作,當本席提醒上訴人他在裁判法院求情時是稱到香港觀光,上訴人辯稱當時他害怕被香港公安打,所以便說是到香港觀光。

6.上訴人要求早日獲釋,因他在河南有年老的母親、三歲大的女兒,本席不認為這可構成適當的上訴理由,本席查看本案的事實和案情,是屬於嚴重的,上訴人不但非法入境,亦攜帶生果刀,所以裁判法官的刑罰沒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藹蓮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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