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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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1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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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0月23日下午7時許,警員在秀茂坪樂華邨信華樓看見被告行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被告,被告隨即跑離現場,最後被警員追截到。 3.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五個細膠袋,內藏氯胺酮。另外,警員亦在被告身上找到二十個細透明膠袋。 4.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打算把有關氯胺酮請朋友食。稍後,被告在警誡下進一步承認,他在同日下午以1,500元向一個叫「阿威」的男子買了所搜到的「K仔」。他把這些氯胺酮分成五包。被告聲稱他相約了一個叫「石仔」的人到樂華邨一起「索K」。 5.經化驗後,藏有氯胺酮的五包膠袋都有稍有不同的份量的氯胺酮,由1.64克至2.03克。所搜獲的毒品是11.59克的粉末,內含8.77克氯胺酮。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18歲,父母在2000年離異,他現在和家人居住在黃大仙下邨。被告已經吸食了氯胺酮兩年左右。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判刑 7.被告現年18歲,在香港出生,中一程度。被捕前任職侍應。他有兩年的濫藥惡習。被告在2005年2月已經犯案,總共有四項前科,但並沒有涉及毒品的定罪。被告曾經被判入感化院及更生中心服刑,但明顯地被告並沒有珍惜機會,痛定思痛,改過自新,以致現在更干犯一項更嚴重的犯毒罪。控方的資料顯示涉案的氯胺酮市價是1,483元左右,這和被告在警誡下所說的1,500元相差不遠。被告身上亦有350元現金。 8.近年氯胺酮的毒害廣為社會所關注,青少年的濫藥情況及氯胺酮對身體和精神的毒害催使法庭需要採用嚴刑重典,以求達致阻嚇作用。上訴庭在2008年6月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一般而言,販運1克至1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是兩年至四年。 9.本案涉及氯胺酮的份量是8.77克,本席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實是明智之舉,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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