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嘉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06/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October 2017.

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三。控罪一及控罪三都為縱火罪,控罪二是企圖縱火罪。三項罪行都是按《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條提出,並非(2)條。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06/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Oct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0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0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嘉俊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10月11日上午11時5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邵鈞泰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嘉慧律師行律師陳嘉慧小姐,代 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縱火(Arson)
  [2] 企圖縱火(Attempted arson)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三。控罪一及控罪三都為縱火罪,控罪二是企圖縱火罪。三項罪行都是按《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條提出,並非(2)條。

2.控罪一及控罪二發生在2017年4月8日晚上,控罪三發生在翌日晚上。三罪在二十三小時內發生。

案情

控罪一

3.2017年4月8日晚上9時50分左右,被告人在屯門湖景邨居所附近一個地盤縱火,然後離去。地盤的保安員將火撲熄。

4.小火把三張膠網燒出一個數英呎的洞,另外有三個塑膠纖維欄桿被薰黑些少。

控罪二

5.不久,在被告人所住的湖景邨湖暉樓內,有住客見被告人人在11樓1120室外,把手伸過該單位門口的一趟布帳,該住客並聽到有啪打火機的聲音,又見被告人走回1124室內。

控罪三

6.大約二十三小時後,即2017年4月9日8時45分左右,湖暉樓809室的住客發覺該單位連接走廊的氣窗外,有一張遮光紙被燒著,該住客將火弄熄。

拘捕及招認

7.警方在三小時後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說,他不能自制,所以在控罪一及控罪三縱火。在控罪二,他發覺有人看著他,所以放棄縱火燒該趟布簾。

8.被告人說,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他亦說停止服藥一段時間,可能是受到病發影響而犯案。

9.被告人後來再對警方說,他不記得三項犯罪的發生情形,亦不記得自己曾否到過案發現場。他只記得聽到聲音,叫他做些事。他再說,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

案底

10.被告人現年26歲,以前沒有犯罪紀錄。

求情

11.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未婚,與父母及弟妹同住。妹妹後來去了台灣讀書。被告人在案發前任工人,月入一萬九千元左右,把大約三分一給作家用,亦給在學的妹妹兩千元零用。

12.律師指,被告人在多年前開始患精神病,是精神分裂症,要看醫生,今次是因停藥一段時間,引致病發,受幻聽指使而作出與平常性格不符的行為。

13.律師說,被告人迄今已被還押超過半年,他深感內疚。律師說,被告人需要法庭給予更生機會,他的家人亦會支持被告人。

14.律師在她的書面陳述第11段,提及多位政府精神科醫生在被告人還押期間對被告人所作出的觀察,都確認被告人有精神分裂問題。被告人對多位醫生說出的犯案原因和他告訴辯方律師的一致。

15.辯方律師在她的書面陳詞第13段指出幾宗犯案者因精神或情緒問題而縱火的區域法院判刑案件,有DCCC 35/2009、DCCC 450/2009及DCCC 318/2009。律師指,那些判刑法官都體諒該些被告人的情況,作出輕判。

16.律師說,被告人的縱火及企圖縱火行為,沒有造成嚴重財物或人命損害,在當時環境而論亦不算危險,她希望法庭對被告人輕判。律師叫法庭考慮給被告人接受感化,若法庭真要對被告人判囚,也應考慮將刑期暫緩執行。

17.律師呈上被告人及他的家人寫的求情信。多位家人都說,被告人善良顧家,被告人亦說自己以後會依時吃藥。

18.律師叫本席拿取報告,考慮被告人是否須留在精神康復中心接受治療,或可以給予感化。

報告

19.本席為被告人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及一份感化官報告。

20.政府的Dr Lui及Dr Haring都確認被告人人患上paranoid schizophrenia多年,不過由於被告人已經被扣押超過半年,期間得到恰當治療,現在已無病發情況,所以兩位醫生都認為被告人毋須進院接受治療,但要繼續接受門診跟進。

21.感化官亦說,被告人有精神健康問題。不過,感化官卻不建議被告人接受感化,看來是因為被告人及父母都不想法庭判被告人感化,怕感化官的參與或探訪會令別人認為被告人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對他歧視。

22.不過,另一方面,感化官卻說,若法庭認為感化是最合適的判刑,也可以給被告人12個月感化。感化官在其報告中列出多項條款。

補充求情

23.辯方律師在庭上表示,被告人及其父母經律師解釋後,明白感化的意義,被告人願意接受感化。

24.被告人在庭上確認律師說的,他明白及願意接受感化。

判刑

25.縱火或企圖縱火都是嚴重罪行。不過,本席接納辯方律師提出的求情。被告人以前並無犯罪紀錄,他本性善良,只是多年受精神病困擾,案發前停藥一段時間,引致在有關時候有幻聽,並受虛幻的聲音指使而犯下三項罪行。

26.三項罪行發生的情況並無惹來重大的財物損失,更無人受傷,當時的情況亦不屬危險,對該處的住客或財物並無造成太大威脅。

27.被告人被捕後,至今已經被還押超過半年。他經過小欖精神康復中心內的醫護人員恰當治理,現在已無病發情況。醫生認為他毋須留院,但要繼續接受門診治理。

28.被告人在案發時受精神病發影響,雖不至說為精神錯亂(insane),但自制力和判斷力都因而減低,所以犯案,令被告人作出一些和平常性格不符的行為。

29.在澳洲一宗上訴案Leach v R([2008] NSWCCA 73),新南威爾斯上訴法庭說:“if mental impairment reduces the moral capability of the offender, denunciation is less likely to form part of condign punishment”。

30.在本港的一宗上訴案CACC 104/2000趙如圖(譯音)案,上訴庭說:“essentially, mentally disordered offenders, whether or not the disorder has been the root cause of the offence, are approached on the basis that the law, where possible, should facilitate treatment…”。

31.被告人本有工作,可支持家庭開支,亦可藉工作而建立自信,若他一旦被判囚,便失去這些優勢。被告人的家人亦對被告人關懷及會作出支持,可令被告人逐漸康復起來去過正常生活。同樣,若被告人一旦被判囚,他將會失去這些支持。相反,感化官可監管被告人接受恰當的門診治療,令被告人可過正常生活,這比將被告人關在監獄為佳。本席認為判被告人坐牢將有損他的康復過程,對他及他的家庭和社會都不好。

32.本席考慮了本案的一切情況,包括案情、辯方提出的求情及精神科醫生與及感化官作出的報告。本席認為判被告人接受感化是最合適的處理方法,因此為控罪一至三,都判被告人接受12個月感化,條款依感化官在其報告中所作的建議。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s 1 case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