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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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7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370 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 2008 年第 6123 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 年 8 月 20 日 裁決日期:2009 年 11 月 5 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經過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是第三被告人。 控方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是軍裝巡邏警員,騎電單車巡邏。案發在早上4時許,他收到通知附近有一宗打鬥案件需要警員到場協助。當他到場時,衝鋒隊的警員已經到場處理,並在警車旁邊的行人道上向涉及打鬥的人士進行調查;期間在附近的行人道上集結了20至30名圍觀的人,控方第一證人負責維持秩序,勸喻人群離開。在疏導其間,控方第一證人突然聽到從附近傳來一聲類似「踢鐵閘」的聲音,於是上前了解,發現上訴人滿身酒氣,大叫「差佬打人」,而在旁的另一名男子亦滿身酒氣,高叫類同說話。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三證人上前調查,並向上訴人解釋警方正在附近進行調查,並勸喻無關的人士離開,但上訴人表示:「乜嘢唔關事呀,而家我個 friend被人拉咗,走乜嘢呀。」同時間,第一被告人亦向他身旁的十多名男女說:「你哋全部都唔駛走,睇吓D 差佬奈得我哋乜嘢何?」;而在附近的第四被告人亦慫恿在附近的人不要離開。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要求他們不要再煽動其他人,但上訴人說:「而家我就走去警車度,睇吓你拉我乜嘢?」上訴人隨即行向警車方向,由於衝鋒隊員仍然在警車旁邊向涉及打鬥的人調查,如果讓上訴人前去便會干擾調查,因為先前他曾經提及他的朋友被捕及煽動其他人留在現場等。 4.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向左右兩邊伸開雙手,阻擋著上訴人的去路,在來不及向上訴人發出進一步警告時,上訴人已經大力地用右手撥開控方第一證人的左手,控方第一證人於是用雙手捉著上訴人的手,但上訴人隨即作出反抗,不停擺動雙手及身體,控方第一證人在和控方第二證人合力下將上訴人按在地上,並扣上手銬及宣佈拘捕他襲警罪名。其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他的左手拇指扭傷,他到醫院接受治療。 5.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同僚,他和控方第一證人趕往現場之後,他並沒有留意控方第一證人的作為,只是負責指揮交通,期間他聽到傳來叫囂及類似「踢鐵閘」聲,他望向那方向,約在5公尺外,見到有十多名途人包括上訴人在內向控方第一及控方第三證人不停地叫囂及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員,於是他上前協助,在途中見到上訴人行向警車方向,並大叫「差人打人」,亦聽到上訴人叫:「我而家就行過去警車個邊,你拉我咩嘢?」控方第二證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隨即張開雙手,阻擋上訴人去路,但上訴人隨即以右手撥開控方第一證人的左手,並衝向警車的方向,控方第一證人於是拉著上訴人,雙方發生糾纏,在控方第二證人協助下,成功地將上訴人按在地上及戴上手銬,之後將上訴人扶起身,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宣佈拘捕襲警及施行警誡,之後將上訴人帶上警車。 6.控方第三證人是軍裝巡邏警員,他趕赴現場協助控制人群。期間,他聽到類似「踢鐵閘」聲,於是望向那方向,看見約有10多人聚集,其中一名男子即上訴人大叫「喂!差佬打人呀」,在他後方少許有另一名男子(第四被告人)亦大叫「差人打人呀」,他於是和控方第一證人上前勸喻他們冷靜及離開。當中上訴人曾說「依家我個friend比你哋拉咗….」,他亦隨即向附近的人講:「你哋全部唔駛走,睇下D差佬奈得我哋乜嘢何?」。 7.當控方第一證人勸上訴人不要再煽動其他人時,上訴人回答「我而家就走過去警車果度。」更用粗言穢語問控方第一證人以甚麼藉口「拉」他。 8.控方第三證人亦指稱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張開雙手阻擋著上訴人去路,而控方第三證人同樣地亦張開雙手,阻擋著第四被告人去路,第四被告人並無理會,大力用雙手推開控方第三證人的肩膀,令控方第三證人失去重心,側向牆邊,撞傷右前臂及流血,控方第三證人立即轉身執著第四被告人的左手,但被第四被告人大力撥開,之後發生糾纏,最終在控方第四證人協助下能成功地將第四被告人制服在地上。之後警車將上訴人及第四被告人送到警署。 9.控方第四證人同樣在現場,他的證據和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大致相同。 10.控方第五證人是尖沙嘴警署報案室當值警員,在早上大約06:40時奉值日官指示處理一宗上訴人及第四被告人投訴被警員毆打事件,證人於是向兩名投訴人錄取口供及拍照。上訴人的傷勢是左右手手踭擦傷,頸及背部有6條紅痕。至於第四被告人,傷勢是左邊鼻有擦傷及紅腫。 11.控方亦按照辯方要求呈遞當值的值日官的證人口供(控方證物P5),值日官指在早上04:52時控方第一及第三證人分別押同兩名被捕人到報案室報告,值日官檢查兩名被告人,在上訴人身上發現 “tenderness on bilateral & abrasion on both elbow”,而在第四被告人身上發現“tenderness on left chest wall and nasal bleeding”。兩人均表示不需要治療及沒有投訴。 12.在06:20時,第四被告人投訴在現場曾經被數名軍裝警務人員毆打,在06:30時,上訴人亦投訴在現場曾經被數名軍裝警務人員毆打。 辯方案情 13.上訴人及第四被告人選擇保持緘默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裁判法官的裁斷 14.裁判法官聽取辯方大律師陳詞之後,作出分析時亦有適當地提醒自己要將每名被告人之案情及每項控罪作個別考慮。 15.裁判法官在分析了控方證人的證供後,他認為控方第一至第四證人分別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亦裁定控方第五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雖然裁判法官留意到他的證供上有瑕疵,但最終不影響到這證人的可信性(見裁斷陳述書第10段)。 16.裁判法官亦認為在拘捕時是有出現爭執及上訴人被按在地上等環節,因此,意外地碰傷是絕不出奇,裁判法官亦理解到當時的情況是很混亂,其他警員上前的主要目的是協助,而注意力是不會留意在對話方面,所以出現分歧及遺漏,這是可以理解。 17.裁判法官亦得知兩名被告人都沒有刑事紀錄,相對下是少些機會犯案。裁判法官以最有利辯方的角度來作出考慮。 18.最後裁判法官裁定控方第一及第三證人當時均在執行職務,包括防止在場圍觀的任何人朝向警車方向前往,以免阻礙衝鋒隊人員調查涉嫌的人物。 19.裁判法官亦作唯一無可抗拒的推斷就是,上訴人及第四被告人當其時分別對控方第一及第三證人心存敵意,而事件絕非是意外或無心之失,又或者是身體上的自然反應。最終,裁判法官裁定兩人罪名成立。 上訴 20.謝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以下的上訴理由:
21.謝大律師陳詞指裁判法官沒有就控方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原素作出適當的分析。 22.就上訴理由 (1)(ii) 裁判法官已經很清楚在裁斷陳述書第12段(3)(見上訴宗卷27頁)作以下的裁決:
23.謝大律師陳詞指裁判法官就這一點沒有作出分析(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關健森,HCMA No. 263/2005),指上訴人只是作出合理反抗。 24.本席認為這上訴理由不成立,因為從控方證人的口供很明顯地指出他們當時是在維持秩序及防止在旁觀看的任何人朝向警車方向,以免干擾衝鋒隊人員在警車的範圍的調查程序。 25.當時上訴人及他的朋友煽動在場人群不要離開,這表示他們有意去警車範圍及很可能干擾警務人員調查涉案人士的工作,還擾亂秩序。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的分析及裁決是完全足夠。 26.關於上訴理由(1) (i) 及(1) (iii),本席認為控方證人當時在這情況是在正當執行職務,而上訴人的行為不但煽動在場人群,還擾亂秩序,在上訴人的說話中亦可知他是有意圖走去警車方向並干擾當時的調查行動。上訴人還撥開控方第一證人的手,這正正構成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罪行。 27.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的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大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轉聘謝志浩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