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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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6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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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林潔華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林潔華於2002年1月10日至2008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偷竊據法權產,即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欠燊穎洋行的合共港幣6,640,000元的債項,而該等據法權產為屬於燊穎洋行的財產。 2.被告同時面對另一項行使虛假文書控罪,但被告否認有關控罪,而控方要求法庭將第二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3.案情透露:被告於1998年3月在受害公司任職會計文員,她其中一項職責就是替公司員工支付他們所墊支的項目款項,而她的犯案手法就是將提款單上的銀碼加大然後拿取差額。事件曝光是因為在2008年12月17日被告以同樣手法去銀行提取原本為1,830元的提款,由於她改動為41,830元,後来因為銀行職員聯絡東主了解情況而揭發她的罪行。事件發生之後,被告向東主承認由2002年8月至2008年12月9日期間,以改動提款單上的金額的方式從公司偷取了7,328,000元。事件中被告曾分兩次歸還部份金錢給受害公司,一次是150,000元,另一次51,043元。警方索取了225項未獲授權提款的銀行紀錄,但由於銀行只保留2002年1月10日至2008年12月9日期間的提款單副本,一共有190次未獲授權提款,涉及金額港幣6,640,000元;控方基於這個數目提出有關檢控。 4.被告現年48歲,過往没有刑事紀錄。求情時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已婚,丈夫目前在內地工作。被告有一位高齡媽媽,現年87歲,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而且行動不便。被告育有兩名女兒,大女兒目前在澳洲大學讀三年級,小女兒在香港唸中六。律師指出被告事發之後至目前已經被拘留了一段時間,了解到坐監的滋味並表示不會再犯。律師指主要原因是96年時被告賣了一間屋,取得$2,250,000,然後在西貢買下一間屋,付出$600,000作首期,餘額$1,600,000作按揭借貸、家中有$650,000現金作投資,但投資失利、丈夫失去保險工作、所買的房屋變成負資產、家中需醫藥費照顧被告的媽媽、要支付女兒的學費、丈夫又欠下200,000元債項,另外信用卡債務亦有$600,000之多。律師說被告02年開始偷取公司的金錢,目的主要是幫補家計。起初的時候被告每月只偷取兩至三萬元,其後就增加至三至六萬元不等,主要都是用以支付女兒澳洲的學費。目前被告已經破產及銀行已收回她在西貢的房子。 5.辯方律師呈遞数封求情信給法庭考慮,包括被告的媽媽、丈夫、女兒和她本人。被告的媽媽指被告本性溫馴,對父母孝敬有加。被告的丈夫說被告是一個溫馴的人,對家庭負責任,孝順父母,愛護女兒,希望她們獲得良好教育,同時指出過往這幾年間,被告有助養三個不同國籍的小朋友。被告的信說自己還押了9個月,在這段期間初次深深感受到與家人分開的痛苦,也了解到自己所犯的錯須要面對一段長時間的監禁,希望法庭給予一次機會,可以重新投入家庭及社會,將餘生回饋社會。被告女兒的信主要提及因為98年香港經濟轉差,媽媽投資方面損失佷多錢,爸爸又失業,由於媽媽要照顧家庭,包括供樓、支持她在外國讀書,因而犯下今次嚴重的錯誤;她說如果可以的話,她寧願替媽媽坐牢。 6.被告所承認的罪行涉及的金額一點也不少,共有$6,640,000。就本案而言,亦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存在,就是被告犯案的時間相當長,由02年至08年,差不多有七年時間,而被告在這段時間內不斷利用這方法竄改提款單金額盜取款項。 7.這一類涉及違反誠信的案件,上訴庭在張美嬌一案指出金額在$3,000,000至$15,000,000範圍內考慮的刑期是5至9年;辯方律師呈堂的另一個案例–吳國榮CACC 398/2007。基本上上訴庭是採納張美嬌所講,只是作出一些修改,就是$1,000,000至$3,000,000這範圍應該考慮的年期是3至5年,而$3,000,000至$15,000,000就是5至10年,基本上沒有改變張美嬌一案的基本概念。 8.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包括被告無刑事紀錄、事件中歸還了二十萬一千多元(律師指出被告没有能力償還其餘金額給東主),再考慮到求情信中所講及關於對被告有利的事宜,例如她助養一些不同國籍的小孩各方面,再平衡本席剛才所說–她在事件中嚴重違反僱主對她的誠信和一段長時間不斷干犯同類罪行。平衡之後,本席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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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