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俊偉

Case No.HCMA 670/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7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7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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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葉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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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9月25日

判案日期:2009年9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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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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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上訴人承認一項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裁判官最後判上訴人10 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所同意的案情如下:於本年7 月11 日,警員在花園街43B 號2 樓的店舖內遭受上訴人兜售淫褻光碟,警員隨即拘捕上訴人並於上址檢獲5,702 隻淫褻光碟,其內容皆屬男女性愛影象、兩性的性器官清晰顯現。

裁判官的考慮

3.裁判官在判刑理由裡指出,本案涉及5 千多張淫褻光碟,數量相當龐大,法庭在考慮刑罰時,應強調阻嚇的因素。裁判官指出以本案的情況,12 至18 個月的刑期會是恰當的判刑起點(HKSAR v Lam Cheung Shun [2002] 1 HKLRD 656),最後裁判官決定以15 個月作為刑期基準。

4.裁判官亦指出,上訴人於本年6 月22 日就其他控罪服刑完畢,但不足三星期後他便再觸犯法例。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沒有提出特別理由,祇說判刑過重,而在本席前,上訴人也沒有作任何陳詞。

討論

6.上訴人有10 多次刑事紀錄,更在服刑後不久又再干犯本案。裁判官根據有關案例指引判刑,本席看不出他的決定有何不合乎原則或是明顯過重之處。

7.上訴人也未能提出任何可以說服本席有關刑期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有犯錯的理據。

結果

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談立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