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學楊

Case No.HCMA 872/2009[2002] 1 HKLRD 65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7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7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5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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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謝學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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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12月10日

裁決日期:  2009年12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和兩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判監禁共1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非常簡單,2009年9月27日,一名警員到案發地點的店舖調查,上訴人將4張數碼影碟售與該名警員,警員即時表露身分,並在該店舖內檢獲共1,390張思疑淫褻數碼影碟。上訴人被帶署調查,其後獲准保釋。

3.9月28日,另一位警員到該店舖調查,上訴人同樣在該店舖內,他再一次將4張數碼影碟售與該另一位警員。及後,警員表露身分,在該店舖內檢獲共2,104張思疑淫褻數碼影碟,上訴人再次被拘捕。

4.經檢驗後,該兩批影碟證實屬於淫褻物品,內容包括兩性口交和性行為。

5.上訴人現年52歲,以綜援維生,他共有14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有6次與本案控罪相同。

6.裁判法官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章順案 (譯音),[2002] 1 HKLRD 656,該案例指出有關控罪的一般量刑起點是12至18個月監禁,法庭應採取較嚴厲的刑罰,以收阻嚇之效。

7.裁判法官將案件的4項控罪因應其不同的犯罪日期而分為兩組:首兩項控罪於9月27日干犯,涉及共1,394張淫褻數碼影碟,每項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因上訴人的認罪和悔意而扣減三分之一,每項各判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第三和第四項控罪於9月28日干犯,涉及超過共2,100張影碟,數量相當龐大,所以每項量刑起點稍高,裁判法官亦考慮到上訴人在保釋期間再度干犯同樣的罪行,性質嚴重,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而減至10個月監禁,亦下令同期執行。

8.最後,裁判法官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上訴人在保釋期間再度干犯同樣的罪行及總體量刑原則後,下令兩組判刑分期執行。

9.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唯一的上訴理由是在判刑時,上訴人聽不到裁判法官有否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10.正如代表答辯人的曹大律師指出上訴宗卷第23頁D 項,裁判法官提到:

“… 每一項都因為你嘅認罪可以畀到最高三分之一嘅扣減…”

可能上訴人當時聽不清楚,但在謄本中可看到裁判法官確曾提及刑期扣減,裁判法官是有考慮到量刑原則。

11.本席參考林章順的案例,不認為裁判法官的判刑明顯過重或犯有任何原則上的錯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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