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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0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6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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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10月30日
裁決日期:20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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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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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衆地方作出猥褻行爲」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48(1)條,處入獄14 日。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港鐵東線九龍塘站向尖沙嘴東方向D110 號列車的第五卡車廂内,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在上述的公衆地方猥褻暴露其勃起的陰莖,日期為2008 年9 月8 日。
控方説法
3.控方有三位證人,不過只有第一和第三位對這個上訴較有幫助,他們的證供由主審本案的暫委裁判官撮要如下(原文取自後者的書面判詞):
「4. PW1於2008年9月8日早上8時15分在太和站登上一列前往尖沙咀東站的東鐵列車的第5卡車廂,前往尖沙咀東站。她登上列車後,便站在車廂左邊(面向行車方向)的其中的一扇車門旁,背靠着乘客座椅旁近車門的玻璃,面向車頭方向,左手扶着近車門旁的扶手,右臂跨過身前,右手貼近左大腿,並拿着手袋及裝有飯盒的布袋。她指出,因為當時車廂內較為擠迫,所以把手袋及布袋放在左大腿旁。
5. 當列車到達九龍塘站時,在她左邊的車門開啓後,乘客便開始下車,陸續離開車廂。在車門開啓了約3至4秒後,由於車廂內已沒有較早時的擠迫,她便把右手連手袋及布袋放回身體的右邊。在她把右手移到身體的正前方時,她右手手背的正中位置『掃到啲好熱嘅嘢』。在她把右手移到身體的右方後,她便往下望,看見被告人呈粉紅色並勃起了的陰莖。被告人當時是正面面向她的,距離她約8吋左右。被告人是有穿褲子的,但陰莖暴露在褲外。
6. 她隨即問被告人『你想做乜嘢』,但被告人沒有理會或望向她。在被告人離開車廂往月台方向離去時,她亦緊隨追出。在月台上,她走了約4至5步左右便追到被告人前,扯着被告人的衣領,並向他說『先生,你頭先露械喎』。被告人向她說了『小姐,你唔好寃枉我喎』後,便以肩膊『捹』甩開她的手,並向出閘機方向離開。她再追上被告人,並再扯着被告人的衣領。被告人再向她說『小姐,你唔好寃枉我,我冇做過』,在再『捹』甩開她的手後,便出閘離開。她於是高呼,要求途人協助。其後,途人及車站職員成功把被告人截停。
7. PW1指出,她在車廂內曾閉目養神,沒有留意被告人何時上車,但她在大圍站時已留意到被告人在她的面前。由被告人離開車廂至被途人及車站職員截停時,為時約少於3分鐘。由於她與被告人是最後下車的,沒有其他乘客與他們一起離開車廂,她的視線從沒有離開過被告人。在被告人離開車廂時,被告人褲子的拉鍊是仍未拉上的,但在她第1次截停被告人時,被告人已把褲子的拉鍊拉上。她沒有留意被告人是在何時把拉鍊拉上的。
8. 在接受盤問時,PW1同意是有其他乘客站在她的右邊,但她指出,這乘客不是面向她的,亦並非很貼近她的。她亦同意可能有另一乘客挨着車門,但她的視線被被告人擋着,不能排除有這情況,而她亦不能確定這人面對的方向。
9. 她亦同意在九龍塘站時,有很多乘客下車,但沒有乘客從她與被告人之間經過,期間被告人是站在她面前的。她是在車門開啟後,乘客已陸續下車時才把右手放回右方的。辯方曾質疑PW1從沒有在她的『證人口供』提及事發的是第 5卡車廂,但PW1人指出她的第2份『證人口供』內有指出『當時第5車廂內追截』。她不同意在列車駛入九龍塘站前已發生了這事件。她亦不同意被告人不是面向着她的人。
10. 她沒有刻意留意站在她面前的人(即該猥褻暴露陰莖的人)的衣著,但她指出,該人好像是穿綠色及黑色橫間條上衣的。她在大圍站至九龍塘站期間已看見這人站在她面前,但沒有留意他的樣貌,直至在右手『掃』到他時才看他的樣貌。在由車廂往月台時,只有她和該人,其他乘客已到達往『地鐵』的電梯位置,在月台期間亦沒有其他人在她和該人之間穿插。她同意月台上是有其他乘客的,但他們是在月台的另一端。
11. 她不同意被告人是背靠車門站的。她亦不同意被告人不是該猥褻暴露陰莖的人。
…...
14. PW3為警員48015。他當日早上9時20分拘捕被告人。在警誡後,被告人回答『我乜都冇做過』。他沒有刻意留意被告人的衣著,但好像是灰色外套。
15. 在接受盤問時,控方第3證人指出,對於被告人當日的衣著,他的『印象』是『灰色衫』,但『冇乜考究過,覺得係灰色』。」
辯方説法
4.上訴人沒有作供,也不傳召證人。他的辯護理由主要是指PW1的證供不可靠、不合情理,而且她也大有認錯人的可能。
一審判決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他對本案的分析(只節錄相關的部分):
「22. 辯方陳詞時指PW1並非可靠的證人。辯方指PW1的證供中提及被告人當時是穿着綠色及黑色橫間條上衣的,而PW3則指被告人當時是穿着灰色上衣的。PW1指她當時是沒有刻意留意被告人(或該猥褻暴露陰莖的人)的衣著,而PW3亦在他的證供中指出他當時是沒有刻意留意被告人當時所穿着上衣的顏色。而且,在PW3作供時,他並不是太確定當時被告人是否穿着灰色上衣的。因此,並不可以以PW3在這方面的證供而推斷PW1為不可靠的證人,或否定PW1證供的可信性。
23. 辯方陳詞時亦指出,當時沒有乘客從PW1及被告人之間經過是不大合理的。PW1的證供顯示,當時她與被告人之間的距離只有約8吋左右,被告人應是站在車門出入口的位置上的。在香港,一般乘坐鐵路列車的乘客,甚少會推開站在車門附近阻礙其他乘客上落列車的乘客的。因此,即使被告人是站在車門出入口的位置上,沒有其他乘客從PW1及被告人之間經過並非不合理的。
24. 辯方亦指出,當時沒有其他乘客看見這事件。就這方面,PW1的證供指出,當時她與被告人之間的距離只有約8 吋左右,PW1是在她的右手觸碰到被告人身體後向下望時,才看見被告人暴露的陰莖。根據PW1的描述,車廂內是頗為擠迫的,在一般的情況下,乘客甚少會在這樣的情況下會刻意留意其他乘客的,尤其是其他乘客的下身位置的。況且當時列車內的其他乘客是正在下車,沒有其他乘客看見被告人暴露其身體亦非不合理的。
25. 就PW1沒有留意被告人於何時及在何站登上列車亦非不合理的。PW1在行車途中曾閉目養神。此外,在事發前,被告人對於PW1而言,只是車上的另一名乘客,她沒有留意其他乘客於何時何站上車或下車,並非不合理的。在月台上,PW1在追截被告人時,她是在被告人的身後,沒有留意被告人如何把褲鍊拉上亦非不合理的。被告人在這短時間內把褲鍊拉上亦非絕不可能的事。
26. 辯方曾質疑PW1沒有在『證人口供』內提及事件是發生在第5卡車廂內。但在接受辯方盤問時,PW1亦指出她曾在『證人口供』內指出『當時第5車廂內追截』。辯方在這方面對PW1的質疑並不成立。
27. 在觀察PW1作供時及回應辯方盤問時的態度及神情,接納PW1為誠實的證人,她的證供亦是可靠的。
28. 辯方指出當時車廂內有其他乘客,車廂亦非常擠迫,事件是在車門開啟後,乘客正在下車時發生的,而PW1是在月台上截停被告人的,PW1可能錯誤地辨認被告人為作出該猥褻行為的人。因此,須特別小心考慮PW1的證供,她有否可能因當時的環境、人物及人數等因素而錯誤地認為被告人為作出該猥褻行為的人。
29. PW1的證供指出,她在觸碰到該人的身體時,隨即住下望。在看見該人的陰莖後便向該人說『你想做乜嘢』。在該人離開車廂時,PW1亦隨即追出,在月台上截停該人。雖然該人成功『捹』甩PW1的手,但該人在出閘機後便被途人截停。
30. PW1的證供亦指出,在她觸碰到該人身體時,車門已開啟了約3至4秒左右,部份乘客亦已下車,車廂內已沒有較早時擠迫。在該人離開車廂時,沒有其他人與他一起下車的,該人與PW1是最後離開車廂的。在PW1追截到該人至該人第2次『捹』甩PW1的手,至被告人在出閘機後被途人截停,PW1的視線均沒有離開過該人,因此,在車廂內作出該猥褻行為的人便是被告人。
31. 基於以上原因,裁定被告人這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的控罪罪名成立。」
本上訴
6.上訴方對裁判官的判決有三大投訴。
7.首先,他們批評裁判官無論口頭或書面的判詞均無按照經典判例R v Turnbull [1976] 3 All ER 549的指引對自己作出相關的警惕,令本案的定罪不穩。
8.第二,他們指PW1對露體者的衣著的描述,和PW3有著不可調和的分歧,可裁判官卻沒有理會。
9.最後,他們批評裁判官沒有就上訴人在被攔截時的説話即「唔好寃枉我,我冇做過」等語作法律上應有的考慮。
10.我認爲,上述首兩個投訴,連起步也有困難。
11.由始至終,PW1可能認錯人都是辯方在一審時的主要辯護。這是清楚不過的。況且判例早已裁定,獨自審判的專業法官根本沒有講出自己曾考慮Turnbull一案的必要。相反,他只需點出案中或會影響人物辨認質素的各種因素及它們會否及如何影響到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即可。
12.把這些原則放諸本案,我認爲裁判官已履行了他有的責任。這是任何讀過他書面判詞的人都會認同的。這是我的判斷。
13.同樣,我不認爲PW1對露體者的衣著的描述,和PW3有著「不可調和」的分歧。當然,兩人在衣服的顔色上有著很不同的記憶,可裁判官已在書面判詞裏把他對這個情況的見解解釋得很清楚,而且一點也不強詞奪理。
14.至於上訴方的第三個投訴,他們說得對,上訴人在那個階段説過的話,全具開脫性(exculpatory in nature),所以事實裁斷者(tribunal of fact)在考慮是否相信上訴人自稱清白時,也應考慮到上訴人的説法有一貫性(consistency)。
15.問題是,和人物辨認一樣,上訴方未能提出典據指獨自審案的專業法官要講出自己曾有這樣的考慮。相反,裁判官在本案的審判小心翼翼,判詞謹慎明確,所以我不相信他不會注意到上訴人由始至終都堅稱自己清白而從未動搖這個事實。我相信,雖為暫委,一個專業法官不可能不知道這能顯示上訴人的辯護有一貫性。
判決
16.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高級司檢控官張天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李國輔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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