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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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在公共地方的猥褻行為」罪,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1)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在油麻地偉晴街偉晴軒酒店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共地方猥褻暴露全部身體。上訴人被判入戒毒所接受治療,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9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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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2/2025 [2025] HKCFI 49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17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3243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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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在公共地方的猥褻行為」罪,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1)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在油麻地偉晴街偉晴軒酒店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共地方猥褻暴露全部身體。上訴人被判入戒毒所接受治療,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2024年11月7日大約凌晨2時45分,酒店保安員發現上訴人在酒店7樓走廊徘徊,上訴人聲稱他是703號房或者603號房住客,酒店保安員隨即確認並沒有上訴人入住登記紀錄,並遞給上訴人一條褲和一條毛巾,然後報警。 3.同日大約凌晨5時15分,警員到達現場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他因為不開心才赤露身體,到處徘徊。 4.酒店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在大約凌晨1時39 分全身赤棵,走進酒店電梯大堂,然後乘搭電梯到6樓,並開始在6樓和7樓走廊以及梯間徘徊。於2時45分,酒店保安員在7樓走廊巡邏,看見上訴人赤身露體,以一些東西來遮掩其生殖器官。上訴人在酒店內的公眾地方赤身露體大約時間維持1小時6分鐘。 求情 5.上訴人31歲,未婚,獨居,已經失業八個月,靠積蓄維生,之前職業是有關設施管理,當晚他因為分手所以醉酒,一時衝動做出此奇怪行為。 6.上訴人聲稱,他不同意戒毒所報告內容。上訴人稱他已經有一段時間沒有吸食「冰」毒,而他是在朋友驅使下吸食,並沒有毒癮,亦沒有定期吸食。最後一次吸食是在2025年3月,在朋友影響下吸食一兩口。 裁判官的判刑 7.裁判官索取了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戒毒所報告,內容均不建議上訴人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因為上訴人涉及毒品問題。戒毒所報告內容則指,上訴人是毒品倚賴者,建議上訴人接受戒毒所治療。報告亦顯示,上訴人在保釋期間仍然有吸食「冰」毒。裁判官經考慮後,認為最合適的判刑唯可幫助上訴人戒除毒癮的便是判處他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上訴理由 8.上訴人提出上訴,包括定罪上訴及判刑上訴,在其2025年6月1日的信件中則提及四個不服判刑的理由,包括:
9.上訴人不服判刑,鑒於現在在戒毒所所需要接受為期不少於半年戒毒治療。而事實上,他已服刑接近兩個月,至今天已近四個月,所以希望能用其他判刑方式處理,緩刑或罰款等等,或較輕懲處。 答辯人的回應 10.答辯方指出,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已承認控罪,但仍存檔了為定罪而作出的上訴,形同推翻控罪申請。但觀乎其信件內容只是就刑期上訴。但無論如何,答辯方指上訴人在承認控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必須提出確立某些原因理由而證明認罪含糊不清或是不能成立(見上訴法院案件HKSAR v Wong Chi Yuk [2000] 3 HKLRD 125)。答辯人指出,應用該案原則於本案中,上訴人承認之事實足以構成控罪,和控罪是一致,並非模稜兩可,其承認控罪並無任何表面上的缺點、或無效、或不清晰。聆訊謄本可見上訴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認罪是在不自願情況下作出,亦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認罪是受欺騙行為或基本誤解所導致,其認罪亦是蓄意及了解情況下作出之決定,因此並無其他理由可視其認罪答辯為無效,因此定罪上訴應予駁回。 11.至於判刑上訴方面,答辯方指出,任何人無合理權利或辯解,在公眾地方公眾可見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分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答辯人援引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 志成 HCMA 132/2013,上訴人被裁定在地鐵車廂內蓄意暴露自己下體,審訊後被判5個月監禁,上訴時亦維持原判;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務生 HCMA 29/2022,上訴人被裁定在處所大廈電梯內猥褻暴露其下體,被判處監禁21天;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嘉榮HCMA 107/2009,被告在港鐵車廂內猥褻暴露下體,被判入獄1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必成 HCMA 1128/2005,被告在公園內猥褻暴露下體,被罰款900元,被告人並無就刑期上訴。 12.答辯方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244章《戒毒所條例》第4條指出:
13.答辯方亦指出,即使上訴人並非干犯毒品相關罪行,裁判官亦有權命令他在戒毒所接受治療(參見案例HKSAR v Zain Ali HCMA 72/2020)。而在HKSAR v Moran HCMA 212/2017,該案被告19歲,根據報告,她對自己毒癮問題沒有反省,沒有打算進行務實可行性治療計劃,因此感化令並不合適。戒毒所報告亦顯示被告人從四年前開始吸食「冰」毒,上訴庭認為被告人最根源的問題是源自她的毒癮,在考慮對被告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對她的判處應該要能協助她戒除毒癮,認為被告應該要在戒毒所接受一段時間的療程。 14.答辯方亦指出,被告人的意願亦會是影響是否判處戒毒所治療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見Tse Mui v R CACC 229/1972)。上訴法院指出,判刑時裁判官最大的考量是怎樣的判刑對被告人是最好,如果被告人同意的話,給予他機會自己處理他的毒癮問題。但上訴法庭指出,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不太可能再對治療有正面反應,被告本身亦不想再接受這種治療,故此法庭考慮過案情所有情況,認為監禁式刑罰對被告沒有得著,因此最終改判為罰款。 15.答辯方認為就上述案例,法庭在考慮時須考慮是否有權力判處上訴人因為與毒品無關的罪行到戒毒所而判處是否對上訴人本身及公眾利益著想,戒毒所能否處理其毒癮問題,減少他再犯案機會,被告人是否願意接受戒毒治療,判處是否與上訴人所犯罪行嚴重性相稱。 16.答辯方指出,就此案件而言,裁判官索取了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上訴人承認他在2022年第一次接觸毒品,2023好奇心驅使下吸食過數口,聲稱只是試過兩次接觸毒品,其後感化官有核實相關紀錄,發現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間上訴人曾經因為濫用「冰」毒,四次被醫生轉介到不同醫院醫務社會服務部,上訴人亦不願意與感化官討論如何戒毒,只承認他有濫藥問題。總括來說,上訴人有毒品問題,精神狀況不穩定,態度不負責任,感化官對其處理精神及濫藥問題積極性和動機抱有懷疑態度,因此不建議上訴人感化或社會服務令。 17.而戒毒所報告記錄了上訴人最初是間中吸食毒品「冰」毒,後來在2023年開始定期吸食,聲稱朋友免費給予毒品他吸食。最後一次吸食是在2025年3月,是在保釋期間。上訴人從未參與過任何戒毒療程,毒品問題上上訴人似乎是有悔意,亦願意遠離毒品,他不願意進入戒毒所,希望法庭可判以他早日返回工作崗位。 18.裁判官判刑時有考慮到所有報告內容,裁判官給予上訴人機會澄清他的說法,上訴人說他有吸食毒品,但並沒有定期吸食,是在朋友影響下好像附和性質,然後一同吸食,其實沒有毒癮。話說如此,上訴人同意最後吸食毒品是2025年3月頭在朋友影響下吸了一兩口。裁判官根據《戒毒所條例》第4條有權將上訴人羈留在戒毒所以代替判處其他刑罰,當然須考慮顧及上訴人本身及公眾利益。 19.而根據所有報告內容,上訴人似乎因為吸毒和喝酒影響他情緒行為,戒毒所報告亦紀錄了他吸食的歷史。兩份報告指出,上訴人不是間中吸食,有證據他是長期倚賴毒品,卻對當中問題沒有太多反省,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則否認有長期倚賴毒品,與上述證據不符。但無論如何,其吸食毒品的資料還有其他證據支持,包括醫院紀錄、上訴人母親的說法等等,判予他到戒毒所確實能解決其毒癮問題,亦對他有裨益,對社會有益處。因此,裁判官平衡所有情況下,判予上訴人到戒毒所戒毒是合適的判刑。 20.但最後答辯方亦指出,判刑亦須與所犯罪行嚴重性是否相稱。答辯方指出,上訴人行為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一種,雖在酒店內裸露身體,但當時是凌晨時分,沒有證據顯示其他酒店住客看到上訴人裸露身體受驚,沒有作出猥褻動作。若要將上訴人判刑的話,應為較短時期的監禁。然而戒毒所羈留令限期最少2個月,最多是12個月,若然上訴人仍須被羈留,似乎會超出所干犯相關罪行的判刑上限,此判刑比較嚴苛,因此其判刑是否過重確有商榷的餘地。 本席的考慮 21.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以此方式進行重審,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其裁斷。 22.在定罪上訴上,首先上訴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當中並無任何不妥之處,上訴人其實亦只是就相關判刑提出爭議。考慮所有情況,其定罪穩妥,並無不妥之處,其定罪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如審訊謄本亦可見其承認所有的過程。 23.而在判刑上訴上,本席有機會詳細審閱相關上訴人的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戒毒所報告,當中揭示了上訴人的毒品問題,因此不建議上訴人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然而戒毒所報告則指出,上訴人是毒品倚賴者,甚至在保釋期間仍有吸食「冰」毒,因此認為上訴人適合到戒毒所接受治療。明顯地裁判官認為最適合的判刑為可幫助上訴人戒除毒癮,因此判予上訴人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表面看來裁判官的判刑考慮並無任何不妥之處。可是亦如答辯方所提出,此判刑亦有可商榷之處,尤其其判刑亦須與相關罪行的嚴重性相稱,明顯地就相關罪行而言,上訴人在酒店房間的走廊赤身露體徘徊餘一個小時並不短暫,但在凌晨時分,無證據致使任何住客受驚,上訴人亦無作出任何進一步猥褻動作。 24.考慮到上訴人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且坦白認罪,戒毒所的判刑為期約2個月至12個月不等,看來確實為嚴苛。考慮到實際情況及上訴人的背景,上訴人已因此事在戒毒所至今被羈留餘4個月,相信已戒除其毒癮。 25.考慮相關案例、所有情況,本席認為上訴人認罪後可判予2個月監禁為合適的。因此,判刑上訴予以得直,戒毒所命令被撤銷,取而代之為2個月監禁。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卓龍笙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