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能勝
Case No.CACC 74/199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0 Oct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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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074B/1998 CACC 74/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 1998 年第 74 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1997 年第 1049 號)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案案情及所涉及的論點在1999年4月23日由不同成員所組成的上訴庭及本庭在2000年1月21日的判案書已經作出了交代,沒有重述的必要。 2. 本庭於2000年1月21日雖然同意上訴許可申請人的控罪應該獲得撤銷,但是基於程序的問題,本庭邀請上訴許可申請人及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向行政長官要求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P條將本案轉交本庭處理。這項申請已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及批准,正式將本案轉交本庭。 3. 在這種情况下,本庭現在正式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人的申請,宣佈上訴得直,推翻原判,撤銷控罪,在原審時所判的刑期亦同時取消。在上一次聆訊時,本庭已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人無條件擔保出外等候行政長官的轉交文件。到此,本案已經審結。
答辯人: 由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轉聘王寶榮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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