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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2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8年第522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09年11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9年11月19日 判案書 前言 1.高等法院在2008年3月4日頒布破產令,申請人自該日起被宣布破產。 2.申請人認為,破產受託人在評估他的生活開支時犯錯,故倚仗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48(1)條提出本申請。 3.第6章第84(1)條定明:-
4.據申請人存檔的誓章所述,他不服破產受託人在2009 年4月15日發出的生活開支評估表中,就下述4項所作的評估:-
第一項:個人膳食費 5.申請人要求每月$4,000的個人膳食費。破產受託人祇批予每月$3,000。 6.破產受託人親自出庭應訊。他解釋,申請人要求的數額,並沒有顧及,他每月享有的休息日及/或其他假日。此外,申請人要求的數額,包括下午茶及礦泉水的支出。這些都是可節省的項目。 第二項:供養兒子 7.申請人要求每月$3,500,用以供養寄居在身處大陸的親屬家中的10歲兒子。破產受託人祇批予每月$1,500。 8.破產受託人解釋,他已在生活開支評估表中的另一項 ((12) 兒子內地租金),批予每月$1,800。故此,他批予的數額,實共為$3,300 ($1,500 + 1,800)。他認為,這是合理的數額。 第三項:贍養費 9.申請人要求每月$8,000的贍養費。破產受託人祇批予$7,000。 10.與訟雙方並不爭議,申請人前曾在家事法庭與前妻離婚。依家事法庭頒布的命令,申請人應每月支付不少於$7,000的贍養費。 11.申請人稱,他在2006年9月10日曾向前妻承諾離婚後第二年內,每月支付$8,000的贍養費。 12.破產受託人認為,既然法庭命令祇要求申請人每月支付不少於$7,000,並無充分理據,從申請人的資產中,每月多付$1,000。 第四項:現任太太生活開支 13.申請人要求每月$8,000,作為居於大陸的現任太太的生活開支。破產受託人:-
14.破產受託人解釋:-
分析及結論 15.申請人在聆訊時並沒有指,破產受託人在評估他的生活開支時,不誠實地、不真誠地、或未以適當的技巧或能力,處理上述事項。因此,本申請祇涉及,破產受託人行事時,是否以合理的方式處理該等事項。 16.本席認定,破產受託人在前第6、8、12及14段所述的理據,屬“合理的方式處理”相關事項的範疇。在作出此結論時,本席亦考慮到,在評估前述第一及第三項開支時,破產受託人可在申請人的開支及債權人的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17.故此,本席判定,無須就相關的評估,採取任何行動。 18.本申請因此應被撤銷。
債務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受託人:由黃嘉霖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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