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B 52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8年第522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黃栢禧事宜
由關債務人黃栢禧單方面提出
勘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在2009年11月19日所頒布的判案書, 內容更正如下:
1.標題中, “ 由債權人破產管理署署長單方面提出”應為“ 由債務人黃栢禧單方面提出” 2.在第2段, “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48(1) 條” 應為”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84(1) 條”
1.標題中, “ 由債權人破產管理署署長單方面提出”應為“ 由債務人黃栢禧單方面提出”
2.在第2段, “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48(1) 條” 應為”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84(1) 條”
日期 :2009年12月4日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B 52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