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000011/200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August 2009.
1. 申索人與各被告人分別是太古城海星閣3樓E室(簡稱「3E單位」)及4樓E室(簡稱「4E單位」)的業主。於2006年底至2007年初期間,申索人的3E單位洗手間天花出現滲水情況。當時被告人接納4E單位是漏水源頭。雙方於2007年2月15日達成和解並簽訂協議為據,被告人賠償申索人2,800元維修費。可是,維修後不久,3E單位洗手間的天花再次出現滲漏。很明顯,維修只能暫時治標並不能治本,滲漏源頭仍未根治。於2008年2月,申索人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各被告人索償18,500元。
Cited by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