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泗華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62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2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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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 楊泗華  
第二被告人 梁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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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09年11月5日
出席人士: 黃國全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卓倫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培志,符彼得律師行轉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林順超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興榮律師行轉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D1承認一項搶劫罪而D2則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兩名被告於2009年5月9日早上6時到事主工作的網吧,誣告事主毆打他們的朋友,叫事主到門外商談,把事主引離網吧。

3.事主與第一被告走到網吧門外商談片刻。事主覺得事有蹺踦,即時走回網吧。當事主回到網吧時,事主見到第二被告已打開網吧內的櫃桶,並從櫃桶內偷取財物。事主意圖上前制止第二被告,但遭第一被告攔截,第一被告更拳打腳踢事主,令事主眼部受傷。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一同逃離現場。

4.事後事主報警。事主被送院診治。醫生証實事主右眼眼窩眶有瘀傷,眼球側面有輕微結膜下出血。

5.事件中D1及D2盜取網吧現金HK$2,874及17張遊戲點數卡。事主的手提電話亦被D1及D2一同盜去。

6.兩被告在一星期後被捕。

7.於警誡下兩被告均承認上述事實。

8.D1現年17歲,在2007年曾有一次藏毒的犯事記錄。D1曾於快餐店及髮廊工作,在事發時無業。在D1的求情陳述中,D1的代表律師指D1曾於案件開審前自動向警方提供資料指出D2在場的事實。

9.D2現年19歲,在2009年4月曾干犯盜竊罪,被判接受感化。在D2的求情陳述中,D2經代表律師指盜竊網吧是D1的主意,D2只策劃引開事主的安排。D2代表律師指D2雖然已向法院發出不在場証供通告,並曾打算以不在場理由為答辯因由,但最終D2在獲取法律意見後,決定於案件開審前承認入屋犯法罪。

10.無使用武器但以武力在樓宇內打劫的犯事者多以4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事主雖有眼傷,幸未遭受永久傷殘,且第一被告是案中的主謀,本席本想採納4年為量刑起點。但D1似真有悔意,並試圖協助警方有關D2在場的事實,且D1父母已補償網吧及事主的金錢損失;本席願意採納較低的3年為量刑起點。年少無知一般不會被接納為搶刼嚴重控罪的強烈求情因素。D1的量刑寬免要素主要是他認罪有悔意。

11.本席准予D1 1/3 減刑,判D1監禁2年。

12.闖入商用樓宇的盜竊犯多以2½年為量刑起點。案中事主雖有受傷,但案中確無資料顯示D2的策劃中有協議或遇見使用武力以達到盜竊目的情況,因此D1的武力行為不能被認定為D2的意圖或其策劃的一部份。D2承認入屋犯法罪,本席准以1/3減判,判D2監禁20個月。

  源麗華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