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曉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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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4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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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和另外兩名被告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由於第一被告的年紀,本席要求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在11月9日,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分別被判監20個月和兩年半。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經詳述案情。簡而言之,第一被告和另外兩名被告在2008年8月23日大約深夜時分潛入順利邨體育館。他們在館內一個儲物櫃和儲物室內拿取了一些電器,背囊及衣物。第一被告的指紋在一部汽水機上面被發現。警員亦和第一被告進行會面紀錄。案發時第一被告的年紀是十三歲零九個月。 3.第一被告在2009年4月曾經因盜竊罪而被判入勞教中心。他在2008年5月和2007年5月亦曾干犯一些輕微的刑事案件。第一被告在08年10月開始吸食氯胺酮,亦常和不良份子交往。他父母於04年離異,現在由他父親照顧第一被告和妹妹。 4.辯方大律師求情時聲稱被告經過勞教中心的管教已經改過自新,有關紀錄亦可說良好。本案是在被告剛犯他在09年4月被定罪的案件之前。被告並不希望被扣押到教導所,情願坐監。 判刑 5.本席要強調在一般情況下,法庭判刑的長短和形式並不會依據被告的意願或心態而作出相關的刑罰。法庭對少年犯罪者所頒下的刑罰,都是以被告的利益,他重新做人的機會和社會公義等等作為考慮因素。被告雖然只有十四歲多,但已經從07年至09年4月干犯了三次刑事案件,而今次的爆竊案件可說是較為嚴重的一類。本席從懲教署的報告和辯方求情的說話都看不到被告有任何絲毫的懺悔意識。更甚者,被告可能因為關押時間的長短而聲言寧願坐監都不想入教導所。這可說是可悲的。由於本案發生在被告上一次被判入勞教中心之前,而本席亦相信第一被告本質並不差,所以本席決定再給第一被告一次機會,依據懲教署的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本席真切希望年少的被告能夠遠離壞份子,珍惜父親家人的支持,親身作為自己妹妹正確的榜樣,痛定思痛,重新做人,不要浪費大好青春,重蹈這條不歸路。本席亦希望被告的父親或他的家人能夠多抽時間,展示對被告的關顧,亦需要用適當的方法,甚至尋求專業的意見,去教導及引導這個14歲的年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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