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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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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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4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4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27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12月4日 裁決日期:2009年12月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的控方第一證人為茶餐廳的經理,案發當日為農曆年初四;下午大約1時,在茶餐廳門外有很多顧客等候入座,而上訴人是其中一個。期間,上訴人多次向控方第一證人投訴已等了很久。控方第一證人繼而表示如果上訴人齊人的話可被安排優先入座。當時,上訴人沒有回應。 3.及後,控方第一證人讓三名老人家優先入座,其中一名為傷殘人士。上訴人見狀上前向控方第一證人投訴,並用粗言穢語責罵控方第一證人,質問為何該三名顧客無需排隊便可入座。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道歉,並解釋對方為傷殘人士,可被優先安排入座。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仍然不停用粗言穢語責罵他。由於上訴人的粗言涉及控方第一證人的家人,於是他著上訴人不要用粗言責罵其家人。上訴人卻回應說「鬧你又點?信唔信我打你?打你又點?你敢還手咩?」上訴人隨即用右手「叉」著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項,導致他呼吸困難。控方第一證人立即用右手撥開上訴人。 4.不久,控方第一證人的同事上前勸交,並著控方第一證人先返回茶餐廳內。他遂退到店鋪後方避免再和上訴人發生任何爭執。控方第一證人退回後,仍聽到店鋪外傳出非常嘈吵的聲音。 5.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他曾拿過鎚子出來襲擊上訴人。 6.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控方第二證人亦作供,她是另一位茶餐廳職員,案發時於茶餐廳內,正使用電腦替客人入單(見控方證物P2(6))。她右邊的位置是茶餐廳的正門,期間,她看見有一名男子在門外「叉」著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項。她聽到上訴人用粗言責罵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二證人稍後見有同事分隔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 7.控方第一證人返入店鋪後,控方第二證人看見有一名女子(後知為第二被告人即上訴人的太太)步入店鋪內,並經過控方第二證人的後方。此時,控方第二證人突然感覺到有股力量推向其右邊身體令她跌倒,導致她的左邊近手腕位置撞向一個銀色的櫃架。控方第二證人被推跌後轉身望,隨即看見第二被告人在其身邊,第二被告人狀似上前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由於店鋪內非常繁忙,控方第二證人再沒有留意第二被告人和控方第一證人。 8.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亦持平地同意第二被告人可能是上前和控方第一證人理論時不小心碰跌她。 9.案發時,控方第三證人負責在店鋪門外售賣葡式蛋撻。期間,她看見上訴人用粗言穢語責罵控方第一證人,並聲稱要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後來,上訴人突然用手「叉」著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項。 10.控方第三證人亦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其後退到店鋪內,而上訴人則留在店鋪門外。當時,她看見第二被告人的情緒非常激動,並衝入店鋪內,雙手不停地搖擺和責罵控方第一證人。 11.控方第四和第五證人是已外出吃飯的職員,後被通知茶餐廳有事發生,他們便返回茶餐廳。到達後,控方第四證人看見第二被告人在店鋪內大吵大鬧,不斷搖擺雙手。他們都是在案發後才回來,所以他們的證供對本案案情都不是太重要。 辯方案情 12.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證供指沒有看見有任何傷殘人士及長者被安排優先入坐。期間,上訴人目擊控方第一證人先後帶了兩批貌似大陸人的顧客優先入座,而他們沒有排隊等候。因此,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投訴。控方第一證人聽罷用粗言穢語責罵上訴人,並囂張地表示他是這樣安排的。上訴人沒有因此而責罵控方第一證人,只是對他這樣的招呼態度有點不滿。 13.此時,第二被告人和他的兒子(即辯方第二證人)使用洗手間後從店鋪步出來。上訴人及第二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證人開始發生口角。期間,控方第一證人著上訴人不要行開,並表示會拿鐵鎚出來「扑」上訴人和第二被告人。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店鋪後不久,上訴人便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手持著1呎長的鎚子向門口步出來。期間,有兩至三名茶餐廳的職員勸阻控方第一證人。此時,第二被告人衝入店鋪內向控方第一證人說「如果要扑就扑我先。」。上訴人稱控方第五證人曾用手將第二被告人壓向牆邊。上訴人否認曾用手「叉」過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項。 14.辯方第二證人今年12歲,為上訴人的兒子。他的證供支持辯方的版本。他聲稱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他們已經人齊,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表示會替他安排座位。之後,辯方第二證人不知道什麼原因,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開始發生爭執,控方第一證人更稱會用鎚子襲擊他們。 15.其後,辯方第二證人看見第二被告人步入店鋪內,而他看見有職員阻止第二被告進入店鋪內,並有職員曾把她壓到玻璃門位置。 16.各證人作供後,上訴人代表律師作出結案陳詞。 17.裁判法官分析證供後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裁判法官認為辯方的證供是難以置信,所以不接納辯方的證供,最後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8.上訴聆訊時,張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作以下幾項上訴理由。 19.第一項上訴理由,指原審裁判法官沒有對每一位證人的可靠或可信性一一加以考慮。其實這宗案件只有證人的口供敍述當時的情況,而沒有任何實物的證據來支持,各證人所見到的過程可能是有偏差及分歧。但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亦有記錄各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作出分析。裁判法官沒有忽略當時的情況是十分繁忙,而控方第一、第二及第三證人從不同的位置看見案發情況,這是一宗突發事件。但有一共通點就是這三位證人都看見上訴人用手「叉」著控方第一證人的頸。 20.張大律師指裁判法官沒有考慮到各證人都是該茶餐廳的職員,而控方第一證人更是經理。但本席看不到控方各證人因為這點而有偏袒控方第一證人。而控方第二證人作證時的表現也十分中肯,她也認為第二被告人不是故意地撞倒她,本席認為控方證人不會作假證供。 21.明顯地裁判法官有分析所有證供才作出裁決,所以本席不認為第一上訴理由成立。 22.至於第二項上訴理由,張大律師指裁判法官並沒有考慮或沒有正確地考慮第一至第五證人證供的“內在不可能性”。張大律師指當時的情況,上訴人是和家人一起,而上訴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當天是農曆日子,他和家人只是一同吃飯,上訴人會否以這樣粗暴行為對待控方第一證人。 23.當時上訴人認為他受到控方第一證人的不公平對待,十分憤怒,而每一個人的反應都不相同。張大律師指出這宗案件是上訴人報警,如果他是一個襲擊者,他是不會報案。張大律師亦有提及到裁判法官誤會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在裁斷陳述書第26段也有提及辯方第二證人和上訴人的版本有分歧,上訴人指稱控方第一證人以粗言穢語責罵他,而辯方第二證人指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說話的態度是有禮貌的。 24.張大律師指出上訴宗卷第125頁K行,辯方第二證人指曾經聽到控方第一證人以粗言穢語責罵上訴人。張大律師指出就這一點,裁判法官沒有全面作出事實的裁決。本席認為雖然裁判法官在這點有少許誤解了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但在裁斷陳述書第27段裁判法官正確地指出辯方第二證人與上訴人證供之間的重大分歧;而在考慮了整個辯方案情後,裁判法官選擇不信納辯方第二證人的證詞是有根據和支持的。 25.本席接納黎大律師書面陳詞所指這是一對一的案件,裁判法官要考慮案中受害人證供外,也要詳細評估控方各證人的證供,特別是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能夠清楚地敍述控方第一證人受襲的情況。 26.本席亦認同黎大律師所提及的案件HKSAR v Chun Wo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Co. Ltd. HCMA 251/2003,第11段包鍾倩薇法官說:
27.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作出分析前,上訴人的代表律師亦有作出詳細陳詞有關裁判法官要考慮辯方的要點,因此,在這情況之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忽略考慮這些要點。 28.張大律師在書面陳詞內還有第三項上訴理由,但他認為不適宜在上訴聆訊時提及,所以張大律師撤回這項上訴理由。 29.裁判法官是一位事實的裁斷者,他適當地分析了證供及作出公平的裁決。本席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不認為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之處。 30.張大律師認為主控官在盤問辯方證人時,沒有把控方的案情指證,張大律師指正如在上訴宗卷132頁O行,主控官問:
31.之後辯方第二證人稱不同意,張大律師認為這樣是不足夠的。 32.本席認為主控官已經作出詳細盤問,這可反映出辯方可知道控方的案情,所以主控官作出這指證,其實已是足夠。 33.最後,本席認為這裁決沒有不穩妥之處,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黎劍華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翟氏律師行轉聘張民輝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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