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智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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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66&13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66及1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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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第一被告陳智聰、第二被告金忠禧兩人係分別被控,各人係面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1)(a)同埋(3)條。兩名被告都分別就佢哋被控嘅控罪係承咗控罪。 案情顯示,喺舊年嘅11月份,兩名被告一齊係住喺荃灣德華街58號5樓一個單位度,而第二被告金忠禧就係呢一個承租人嚟。 喺舊年嘅11月11日,金忠禧就街上面畀警員截查,喺佢身上就搵到44.06克俗稱「K仔」嘅氯胺酮,市值係7,066鈫。佢被捕之後,就聲稱話啱啱買咗呢啲「K仔」,就打算係轉賣畀其他人,但係當時就唔肯話畀警方聽買家同賣家係邊個,後屘金忠禧就係被拘留。 喺幾日之後,11月15日就到第一被告陳智聰,佢亦都喺街度係被警員截查,就喺身上搵到係4.26克嘅「K仔」。陳智聰喺警誡之下,就承認話喺呢個「倉」度攞呢啲嘅毒品嘅─咁個「倉」就即係上述德華街嗰個單位─並且係帶同警員前往嗰個單位。警員喺單位入面就搵到總共係889.56克嘅「K仔」,而市價就係136,653鈫。第一被告喺警誡之下,就係話佢喺個「倉」度攞咗呢啲毒品出嚟就打算自己食,同埋請即係打機嘅時候嗰啲朋友食。而第二被告金忠禧喺警誡之下,就話其實係一個佢姓胡嘅朋友出錢,畀佢租呢一個嘅單位,佢喺上面嚟居住;而亦都係呢個姓胡嘅人係將喺呢個單位入面搵到嘅「K仔」擠喺嗰度,而兩名被告人都係承認販運喺個單位入面搵到嘅「K仔」。 背景方面,第一被告18歲,有兩次嘅刑事紀錄:一次係普通毆打,喺2004年;另一次係管有危險藥物,係舊年嘅事。根據第一被告代表律師周律師求情嘅時候講,就第一被告喺4歲嘅時候已經係失去咗父親,而媽媽喺佢9歲嘅時候係改嫁,而被告係因為同家人唔能夠相處嘅緣故,所以係搬出咗嚟住,而最後佢就係住咗同呢個第二被告一齊喺頭先講嗰個德華街單位度住─即係被捕嘅時候。周律師亦都指出,喺第一被告被拘捕嘅時候,不單只係立即已經承認控罪,同時亦都係帶警方去到嗰個「倉」度,而佢亦都承認佢個「倉」度攞咗啲毒品出嚟,一方面係自用,一方面亦都係打算同朋友分享。不過第一被告亦都係透過律師向本席指出,其實即係佢自己打算自己食嗰啲份量係細到--即係佢都唔打算係爭拗話4.26克裡面其中幾多係屬於佢自己食,幾多係打算畀人食,就唔需要法庭係將嗰4.26克再作出任何嘅分別,就係話就嗰個判刑方面嚟作出一個考慮。而周律師亦都坦白承認,喺第一被告嗰個案情嗰方面係冇任何特別嘅情況係令到被告唔需要--個判刑嗰方面係唔需要跟隨有關嘅指引(即係許守城案件)所頒下嘅量刑指引。 就第二被告,佢亦都係18歲,有一次犯案嘅紀錄,係管有毒品嘅,判刑日期係舊年嘅12月,因為12月呢個日子係遲過被告今次喺本席面前承認嗰兩項控罪嘅日期,而第二被告就承認其實嗰一件嘅案件,佢喺舊年嘅9月頭已經係被捕,而亦都係喺嗰件案件擔保嘅期間而干犯而家面對嗰--即係承認咗嗰兩項控罪。被告代表陳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話被告係一個即係雙失嘅青年,喺讀完咗中五之後,雖然係做咗五個月工,跟住就係失業,亦都係失學,唔能夠繼續升學。被告亦都係一個癮君子,所以就後屘即係同埋呢一個姓胡嘅人一齊,咁而後屘係干犯咗而家嗰兩項嘅控罪。而陳大律師亦都坦白承認,喺第二被告嗰個案情嗰方面,亦都冇任何嘅理據係唔需要跟隨呢個量刑(即係許守城嗰件案件)頒下嘅量刑指引。第二被告本人亦都係親身寫咗信畀本席,透露到佢對呢件事件嘅悔意同埋係有決心重新再做人。咁亦都向本席指出,即係當佢從媽媽度知悉到其實佢嘅祖母已經喺今年嘅5月過身,而佢亦都唔能夠有最後一次見到即係阿嫲嘅機會係感到難過,咁將呢件事件係話畀本席聽嘅。 販運毒品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上訴庭已經喺許守城嗰件案件係頒下咗呢個適當嘅量刑指引。如果係販運超過1克去到10克呢個份量,量刑起點係兩年至四年;如果係販運10克至到50克,量刑起點係4至6年;而販運600至1,000克,嗰個量刑起點係12至14年。 第一被告干犯嗰兩項控罪係同一日嘅日子,而喺佢身上搵到嘅毒品亦都係來自個單位入面搵到嗰一啲嘅「K仔」,本席係會將呢兩個份量係加埋一齊嚟作個判刑,呢個亦都係一向嗰個判刑嘅做法。就第二被告,雖然兩項控罪其實係喺唔同嘅日子發生,本席都接納其實喺11月11日被告身上搵到嘅毒品都係來自同一批後屘喺佢屋企度搵到嘅毒品,而本席亦都係會將嗰兩個數目加埋一齊嚟判刑嘅。呢度本席都加番,即係其實陳大律師已經話咗畀本席聽,當時即係被告人其實係講大話,第二被告同差人講大話,即係話喺第二度買返嚟,其實真係喺嗰個單位度攞番嗰啲毒品。咁本席亦都接納呢個講法。睇番第一被告先,就係4.26克,就係即係身上搵到喇,加埋喺個屋入面搵到嘅889.56克,夾埋就係893.82克。而第二被告身上搵到嘅就係44.06克,再加喺屋企搵到就係889.56克,兩份加埋就係933.62克。咁即係話,八百幾同九百幾呢兩個數都係喺600至1,000克嗰個範疇入面,咁亦都即係話個量刑起點係12至到14年。 本席考慮到兩名被告都屬相當年輕嘅人(18歲),而佢哋雖然以往都有呢一個同毒品有關嘅犯罪紀錄,但係亦都唔係話即係案底纍纍─每人都係有一次,咁本席都係接納用最低嘅量刑起點嚟判刑。兩個都係承認控罪,我係畀兩個人都係足夠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咁即係話,兩名被告就呢一項控罪,嗰個量刑起點就係12年,咁個判刑就係8年。 而真正個判刑嗰方面,因為你哋每人有兩項控罪,所以要分番開。第一被告嘅第二項控罪就係兩年監禁,第三項控罪就係8年監禁,同期執行,夾埋係8年。第二被告第一項控罪係3年監禁,第三項控罪係8年監禁,同期執行,即係全部係8年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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