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兆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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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申請人分別被控一項「強姦」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1) 條。兩項控罪的控罪詳情指他們在2007年8月26日在香港的一間時鐘酒店內分別強姦X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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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1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418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08年第 1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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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10 年 1月 5 日 判案日期:2010 年 1 月 5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 年 1 月 25 日 ---------------------- 判案理由書 ----------------------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兩名申請人分別被控一項「強姦」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1) 條。兩項控罪的控罪詳情指他們在2007年8月26日在香港的一間時鐘酒店內分別強姦X小姐。 2.案件經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偉昌(當時官階)會同陪審團審理後,第一和第二申請人分別被陪審團以6比1和5比2比數裁定罪名成立;同案的另外一名被告人(即第三被告人)被陪審團以6 比1 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兩名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庭經聆訊後批准申請,視申請為正式上訴,批准上訴及撤銷定罪。 控方案情 3.受害人X小姐是一名二十多歲的未婚女子。2007年8月26日早上一時許,X小姐到一間夜總會參加一個生日派對。參加派對的人士包括兩名申請人及第三被告人。第一申請人是X小姐的同學。X小姐說她在夜總會內先後飲過兩杯由她自己調校的酒精飲品,第一杯飲品有5 份的伏特加酒和 1份的橙汁,另一杯的伏特加酒和橙汁各有一半分量,每杯飲品她都飲了一半。其間她與第二申請人及第三被告人跳舞,不久,她覺得睏倦,於是伏在枱上睡覺。她曾醒過兩次,一次是要嘔吐,另外一次是一名花名叫「小明」的朋友在離開夜總會前喚醒她問她會否與他一同離開,但她留下繼續睡覺。後來有人喚醒她及叫她離開夜總會,她當時全身乏力和沒有判斷能力,她跟隨着那人離開夜總會。在翻看當晚夜總會所在的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帶後,X小姐認出她當時跟隨着的那個人就是第三被告人。之後,她與兩名申請人和第三被告人乘車往一處她不知道是哪裡的地方,在到達該地方後她只是聽到有人說「冇位」。之後,她們又轉往另一個地方,在乘電梯時有人撫摸她的胸部,她當時神智不清,所以不知道那人是誰。之後,X小姐看見一位肥胖的女士,她說:「咁多人,開P呀?」接着,有人回答她:「好快走。」 4.接着,X小姐進入房間,她因喝醉酒和感到睏倦就俯卧在床上。不久,她感覺到自己全身赤裸,並在與人發生性行為。她指她當時神智模糊和沒有意識,她並不願意與人發生性行為,但當時無法表達她的意願,在性交過程中她沒有覺得開心或不開心,只是覺得很疲倦及被人操控着,她一直都是俯卧在床上,所以不知道曾與多少人性交。她曾聽到第一申請人說:「襟兄弟我都算係咁喇。」她又看到第二申請人拿着手提電話拍錄性交過程,她還聽到有人問其他人想不想要那些錄影片段。她記得有人提起她的頭,迫她替他口交。事後有人替她穿上衣服,第三被告人用手攬着她的腰,第一申請人就說:「佢都好攰喇,畀佢唞下喇。」接着,有人問:「又再執番劑呀?」第三被告人就說:「唔喇。」 5.之後,X小姐睡着,直至有人喚醒她,這時第一申請人已經不在那處。當她與第二申請人及第三被告人離開那個地方時,才知道那裡是一間時鐘酒店。之後,X小姐與他們分手,獨自乘車回家,她說她當時覺得「瘟瘟沌沌」,只知道自己曾被迫與人發生性行為,但又不敢相信這個事實。X小姐回到住所時是早上八時許,她立即睡覺。她曾想過報警,但因害怕家人知道事件而沒有這樣做。 6.睡醒後,X小姐打電話給她的舊男朋友黃先生,將事情告訴他,X小姐對他說:
7.黃先生問X小姐為何不報警,X小姐沒有回答他的問題,只是要求黃先生陪同她去購買避孕丸。兩人一同購買了避孕藥後前往一間食店,X小姐服用避孕丸後,雙方傾談,X小姐哭得很厲害,黃先生再次勸她報警,但X小姐怕父母知道事情而不肯報警。 8.回家後,X小姐擔心性交的錄影片段會被人放上互聯網,於是向第一申請人發放了一個短訊,要求他將該錄影片段保密及「或者我寧願你刪除它」,第一申請人以短訊回覆她他不會將事件張揚開去。 9.X小姐於2008年8月29日報警,警方要求X小姐協助調查,她根據警方的指示打電話給第一申請人說她很擔心這件事。第一申請人之後發放了一個短訊給她,叫她不用擔心。 10.X小姐說當晚她在夜總會喝了第一杯酒之後的半小時就開始不清醒,但她記得有人與她談話、跳舞,但對其他細節就沒有印象。她形容她離開夜總會時是「醉到成劈泥咁」,不能站穩。 11.X小姐在接受盤問時承認她與黃先生在電話交談時沒有說過被人強姦,只是在與黃先生見面時才對他說她被人強姦。X 小姐承認自己是一個性格開朗、快樂及開放的人,她不介意與別人談論男女的性事。她說她是一個有社會經驗、懂得保護自己及不會被人欺負的女子。 控方第二證人黃先生的證供 12.黃先生出庭作證說他當日接到X小姐的電話,要求陪她去購買事後避孕丸,他問X小姐為甚麼這樣做,但X小姐不肯透露原因。由於黃先生知道她於前一晚曾出外喝酒,所以問她是否酒後出事。X小姐承認她與人發生過性行為,那人就是第一申請人,但她不願意透露詳情。黃先生覺得事有蹺蹊就問X小姐她是否願意與第一申請人性交,但X小姐沒有回答他。黃先生憑直覺繼續追問她是不是與多過一個人性交,X小姐說:「三個人」。黃先生覺得事態嚴重,於是約X小姐出外見面,兩人在購買避孕藥後再次談及事件,但X小姐不願多談。黃先生問她何以會與三個人發生性行為,X小姐沒有回答,只是在哭泣。在黃先生追問下,她說她是不願意與那些人性交的。黃先生告訴她這情況即是強姦,X小姐只是低頭不語。後來,黃先生勸她報警。X小姐情緒激動地說:「唔可以,唔得,會畀屋企人閙死,如果你真係報警,我就死畀你睇。」 13.黃先生說X小姐亦告訴他她在與人性交時被人錄影。黃先生說當時X小姐情緒低落,但當他提到要報警時,她便變得激動。在十分鐘的對話中,她間中不作聲,間中哭泣。黃先生說是他主動說「強姦」這兩個字。 控方第三證人 14.控方第三證人馮先生的花名叫「小明」。他認識X小姐約數月,他邀請X小姐當晚到夜總會消遣。到達後,X小姐自己調酒飲用,然後跳舞。當時X小姐情緒高漲,與多人跳舞,跳舞時與舞伴攬腰、搭膊頭,當時她是清醒的。到了早上約三時十五分,馮先生打算離開夜總會就問X小姐會不會與他一起離開,X小姐說她的手袋在另外一個朋友那裡,所以不跟他一起離開。馮先生說X小姐當時剛跳完舞,顯得有點疲倦,但還很清醒。馮先生就先行離開夜總會。當日下午一時馮先生打電話給X小姐,問她玩到何時,X小姐告訴他她剛剛離開夜總會。馮先生問:「玩到咁早?同邊個呀?」X小姐說:「乜你覺得一個啫咩?」馮先生說:「嘩,玩到咁大呀?」跟着X小姐就說:「三個呀。」馮先生再說:「咁你咪好開心?」X小姐就說:「仆街喇,而家要買藥食呀。」X小姐告訴馮先生她給人錄影,並以極不滿的語氣說錄影她的人就是第二申請人。 15.馮先生說X小姐是個情緒化的人,有時情緒低落,有時又「大顛大肺」。馮先生曾經聽過X小姐談及她一名任職消防員的男友的性能力。 第一申請人的警方會面記錄 16.第一申請人說案發當晚他邀約了包括X小姐在內的一群朋友參加一個派對,當時大家傾談、飲酒和跳舞。到了凌晨約三、四點,X小姐喝了很多酒,興奮地與他們三人(即第一、第二申請人和第三被告人)跳舞、接吻,還攬着其他男子跳舞。到了約四、五時,X小姐坐在第三被告人身旁攬着他接吻,接着說要與他們三人一起離開夜總會。其間她與三人有身體接觸,他們一起乘的士往銅鑼灣找地方「睡覺」。他們在白沙道下車,X小姐輪流攬着他們接吻,他們四處尋找地方度宿。他們曾到過兩個地點。他在電梯內撫摸X小姐的胸部,她的反應是發出嬌嗲聲。第一申請人說在進入時鐘酒店的房間後,X小姐先與第三被告人接吻和性交,然後先後分別替他(即第一申請人)和第二申請人口交,然後再與他們性交。在性交過程中,他們三人都有戴上避孕套,亦有拿手提電話拍錄性交過程。在整個過程中大家都有交談,但X小姐只說過一、兩句話。 17.之後,第一申請人先行離開時鐘酒店,他之後與第二申請人及第三被告人會面,商談如何處理手提電話內的短片,第一申請人說他在返家前已經將短片刪除,他記不起是誰提議大家一起睡覺,但他肯定是所有人都同意這樣做,雖然之前大家沒有提過會進行性行為,但由於三人當時與X小姐有很多如互相撫摸、接吻等的身體接觸,大家都意會到將會有進一步的接觸。第一申請人說X小姐是願意與他們三個人一起性交的,她享受與他們性交,並在過程中發出愉悅的呻吟聲,還以身體配合對方的動作。 18.他們三人與X小姐進行過性交後,由於X小姐在床上睡着覺,所以他們替她穿上衣服,之後一起離開酒店。當警員問第一申請人X小姐當時是睡着或是清醒,第一申請人答道:「我覺得佢係攰,因為她係發生完性行為,同埋佢亦都之前會飲咗酒,亦都會令佢可能係疲勞的程度比平常更加高。」 第二申請人的警方會面記錄 19.第二申請人說當時他與第三被告人先到達夜總會,之後第一申請人介紹他們給X小姐認識。在夜總會內,大家飲酒、談話、跳舞。其間,X小姐主動稱讚第二申請人及第三被告人是全場最英俊的男士,X小姐與他跳舞時擁抱他,又帶着他在夜總會到處走,其間當X小姐與其他男子跳舞時叫他走過去擁抱她。第二申請人聽到X小姐對第三被告人說:「今晚好多男仔,你記住唔好畀我跟其他男人走呀。」 20.凌晨三時許,X小姐坐在他的身旁及緊貼他的大腿,就算他要上廁所,她都跟他一起去。 21.到了凌晨四時,三人決定離開夜總會,第二申請人對X小姐說:「我哋一齊走,落銅鑼灣開房囉」,X小姐說:「好。」之後,他們從中環乘的士到銅鑼灣白沙道,先到便利店購買啤酒及避孕套。到達第二間酒店的房間後,大家先飲啤酒,然後第三被告人開始吻X小姐及撫摸她。接着,第一及第二申請人聯手除掉X小姐下身的衣服,此時第三被告人讓X小姐替他口交,然後性交。當第三被告人與X小姐性交期間,第一及第二申請人亦依次序讓X小姐替他們口交。當第三被告人和X小姐性交後,第二申請人及第一申請人分別與她性交,但第一申請人因不能完全勃起,最後自瀆。他們三人都拿電話錄影了整個性交過程,X小姐在整個過程中不但沒有表示過不願意性交或作出反抗,她還不停地呻吟。 22.早上七時,他們一同離開時鐘酒店。 23.第二申請人說在凌晨兩時許,他們三人與X小姐都有些醉意。X小姐跳舞時碰撞其他人,她在離開夜總會時東歪西倒,需要別人攙扶行走。第二申請人說在乘車期間,X小姐與第三被告人接吻,在便利店門外更加與第一申請人及第三被告人擁抱在一起。在酒店房間內,X小姐沒有說話,只是間中回答他們的問題。當警員問第二申請人X小姐是否需要人攙扶行走時,他回答說:「叫我扶住、着咁囉」。當警員問第二申請人X小姐到達時鐘酒店房間後躺在床上時是睡着還是清醒?他回答說:「醉咗囉,但係有冇掰大眼我就唔肯定」。第二申請人又說,當他們替X小姐脫下褲子時,她懂得配合他們把褲子褪下及懂得移動頭部替他們口交。當第三被告人與她性交時,X小姐張開腳及不斷呻吟。當第一申請人在她的面上射精時,她懂得叫人替她抹面。他說X小姐絕無拒絕與他們性交或者作出任何反抗動作。 其他證據 24.控方提供的證據包括夜總會所在的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中四人離開夜總會的情況和警方還原了三名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內被刪除的部分性交錄影片段。 第一申請人的證供 25.第一申請人選擇作供自辯。他與X小姐是舊同學,兩人在2007年4、5月間在工作地點重逢。之後他們曾與其他朋友一起出外消遣。當晚在夜總會內,X小姐主動邀請男士與她跳舞及擁抱他們三人。最後,他們四人決定離開夜總會,當時有人說:「不如一齊去搵酒店」,X小姐就打電話找自己的手提電話。他們站在夜總會的大廈門口時曾問過X小姐想不想去酒店,她當時不需人攙扶,自行登上的士。在車上,X小姐吻第三被告人及握着第一申請人的手。在抵達時鐘酒店時,他們下車及步行了十五至二十分鐘,X小姐的精神很好,並與兩名申請人親熱。 26.之後,第一申請人重複他在與警方會面記錄中所述的情況。第一申請人說X小姐在2007年9月1 日曾在互聯網發了「幾個action 嚟cheer 佢」,令他感到莫名其妙。在2007年8月26日X小姐沒有對他說他強姦她。第一申請人說當晚提議到銅鑼灣找酒店的人是第二申請人。在夜總會內,X小姐心情興奮及有些醉意。當他們離開夜總會時X小姐與第三被告人擁抱在一起交談,他覺得X小姐是清醒的。他否認X小姐需要第三被告人攙扶行走。他指第三被告人只是攬着X小姐的腰,但當時第三被告人替X小姐提手袋。他們曾經問過X小姐想不想到銅鑼灣酒店「開房」。他肯定X小姐聽到第三被告人提醒第二申請人要購買避孕套,她亦應該看到第二申請人手持避孕套。第一申請人指X小姐在酒店內是清醒的,她還替他口交。他承認在酒店內他說過「襟兄弟都算咁喇」這句話,但他解釋他只是說笑,沒有特別的意思。 27.他指X小姐在性交之後沒有醉,他只是拿衣服給她,她是自己穿上衣服的。 辯方證人 28.第一申請人傳召了一位當時有份參加派對的人士作證。這名證人指X小姐當晚表現得很豪放、很熱情地跳舞,以及與三名被告人擁抱及接吻。由於當晚他把X小姐的手袋放在貯物櫃裏面,X小姐離開夜總會時打電話給他問她的手袋在哪裡,當時X小姐表現跟她剛進入夜總會時沒兩樣,眼神和說話的語氣都正常。 第二申請人 29.第二申請人選擇不作供自辯。 有關醉酒及同意性交的指引 30.兩名申請人都以彭法官沒有充分引導陪審團應該如何處理X小姐受到酒精影響的行為作為上訴理由。本庭現集中處理這議題。彭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作出「強姦」罪元素的指引:
31.上述指引基本上是符合司法部門所作出的標準陪審團指引,即
32.另外,彭法官提醒陪審團控辯雙方有關X小姐是否同意性交的立場及引導他們應該如何處理有關的證供:
陪審團的問題 33.本案特別之處是陪審團在退席商議期間曾以書面形式向法庭提出以下的問題:
34.彭法官在收到這個提問後先向律師表示他不理解陪審團的問題:
35.彭法官接着要求陪審團澄清有關問題中的那「一個人」是指誰人:
36.陪審團在退席商議後向彭法官表示他們會撤回有關的問題,以下是彭法官與首席陪審員的談話內容:
申請人的立場 37.申請人指陪審團明顯是對X小姐是否同意性交存有疑問,因此彭法官不應該批准陪審團撤回問題,而且更應該就這議題作出更詳細的指引。 答辯人的立場 38.答辯人則指陪審團的問題不一定是牽涉受害人,它亦有可能是牽涉被告人。另外,答辯人指根據彭法官的總結及指引,如果陪審團認為X小姐是同意性交,或有可能表示同意性交的話,他們就應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因此,陪審團在提出該問題時必定是已裁定X 小姐當時是不同意性交的及她是沒有表示意願的能力,這即表示陪審團已完全否定第一及第二申請人提出X 小姐是同意到酒店與他們性交的證供。陪審團所提出的問題只是「如果 X 小姐是因醉酒而失去表達意向的能力,她應否受到法律保護。」 39.答辯人指這件案在法律上的重點是X 小姐是否失去了表示願不願意性交的能力,而不是她為何失去這項能力,無論她是因為生病、醉酒、疲勞,或其他原因,這個問題在法律上都並無相關性,因此彭法官批准陪審團撤回有關問題亦不會損害被告的權利。 40.答辯人指申請人不應假設陪審團偏離了指引及自行解答有關問題。即使這項假設成立,陪審團也只可能作出以下兩個結論:
41.另外,答辯人說無論陪審團的有關問題中所指的「一個人」是指三名被告還是 X 小姐,或是他們其後基於甚麼原因撤回有關的問題,但當時三位辯方大律師既沒有提出異議,亦沒有要求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澄清及進一步指引。明顯地,三位辯方大律師當時是認為容許陪審團撤回該條問題不但不會對三名被告不利,甚至有可能對他們有利。 應該有進一步的指引 42.本庭不同意答辯人的見解,它的觀點過於狹隘。本庭認為彭法官應該就陪審團提出的問題作出進一步的指引。首先,雖然陪審團沒有明顯指出喝醉酒的人是誰,但根據案情,控罪中與醉酒有關連的人只是X小姐,其餘三名被告人均沒有依賴因喝醉酒而做出一些不能自我控制的行為作為抗辯理由。 43.本案特殊的地方是受害人自己喝了大量酒精飲品後神智不清。換句話說,她是自願地促使自己昏醉的,這情況有別於被告人灌醉受害人或者鼓勵受害人飲用大量的酒精飲品,令致受害人神智不清,繼而侵犯受害人的案件。本庭認為陪審團之所以提出一個人在醉酒情況下所作出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可被接受」或者是否「是有意義的事」的目的是要求法庭協助他們了解一個人因在昏醉情況下作出的行為在法律上會產生甚麼後果。陪審團提出有關的問題顯示他們就這方面存有疑問。 44.由於本案的議題是一名受害人自願飲酒而受到酒精影響,導致神智不清,因此本庭只會在這範疇上作出討論,而不會廣泛討論一名受害人遭被告人灌醉後所作出的行為在法律上會引致甚麼後果。 45.本庭認為彭法官需要提醒陪審團以下的事項:
46.本案的情況與 R v. Bree [2008] Q.B. 131 的案情極為相似。該案受害人與被告人及兩名朋友喝了大量酒精飲品後在廁所嘔吐,被告人協助她清理身上的污物,之後雙方進行性交。受害人聲稱她是不願意性交的,但她沒有向被告人說她不願意性交。被告人聲稱受害人是同意性交。控方的原本立場是受害人因為酒精影響失去知覺致令她沒有能力作出同意性交的決定。但控方後來改變立場,指受害人是有知覺及有能力作出同意性交的決定,但她當時沒有同意性交。英國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強姦定罪及就受害人自願飲用大量酒精飲品,促使自己昏迷及她是否同意性交的議題作出如上文的討論。另見有關Bree 一案的法律評論: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2009) 73JCL 318-344. 47.本庭認為本案的其中一個可能性是,雖然受害人聲稱她是不同意性交,只是因受到酒精影響而沒法表示不同意性交,但她的證供卻多次說到她在飲用酒精飲品之後變得「模模糊糊」、「神智模糊」、「精神狀態是好模糊」、「冇晒意識」,事後「瘟瘟沌沌」,這些供詞極可能給予陪審團一個印象是她在酒店時已經失去知覺,並已失去同意性交的能力。這與控方所持的立場有所不同,彭法官是有必要對導陪審團作出進一步針對性的指引。 48.另外一個可能會引致陪審團得出上述印象的情況是彭法官沒有就第一申請人作供時對主控官提出X小姐是否清醒的問題的答覆給予他們一個較清晰的指引。彭法官這樣對陪審團說:
49.但根據有關的證供,第一申請人在接受盤問時是說他「不同意」主控官所指若X小姐是清醒的話,她就應該知道他們三人是有戴避孕套,他並不是說他「不肯定」她是否清醒,他所不肯定的事只是X小姐是否知道他戴着避孕套與她性交:
50.本庭認為基於案件有上述這些可能性,彭法官更應該在陪審團提出問題後對有關的議題作出進一步的指引。 51.陪審團提出有關的問題的另外一個原因可能是他們基於受害人在性交前及性交時的行為、動作及表現認為她有可能是同意性交的,但困擾他們的是如何理解她在酒精影響下作出的行為在法律上的後果。在這情況下,本庭認為彭法官更加要向陪審團作出指引及詳細解釋有關的法律原則,特別是有關於被告人的意圖。 52.由於陪審團受到困擾的問題都是涉及受害人本人的行為,故此就算彭法官已作出「申請人證供可能是真的」的指引亦不能實質地協助他們解決有關的議題。 53.本庭認為辯方律師的立場當然是一項需要被考慮的因素,但本庭認為在本案陪審團提出問題對定罪是否穩妥的重要性遠超過辯方律師當時並沒有對陪審團撤回問題一事提出異議的決定。 定罪不穩妥 54.法庭不是以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標準來裁定被告人是否違反刑事罪行,而是基於控方是否對犯罪元素提出充分的舉證。由於彭法官沒有因應案情的需要而作出進一步的指引,特別是陪審團提出的問題所牽涉的法律原則,本庭認為有關的定罪是不穩妥的,故此本庭撤銷定罪。答辯人表示重審並不適當,故此不會申請重審。本庭認為這是正確的決定。 其他上訴理由 55.兩名申請人在本上訴還提出其他上訴理由。第一申請人指彭法官的總結不持平、容許未經刪剪的三段錄影作為證據及容許陪審團聆聽這些片段內的對話內容,對他做成不公。第二申請人指陪審團裁定第三被告人罪名不成立是一項不一致及不合邏輯的裁決,他指彭法官的總結不持平、彭法官沒有在陪審團要求再次引導「罔顧」的定義時再次提醒陪審團辯方「真心相信」的辯護理由、彭法並沒有指引陪審團就他的案情要考慮甚麼事情來裁定「罔顧」及「真心相信」的定義及彭法官對陪審團說如果他們裁定X小姐沒有作出投訴或者他們裁定X小姐的困惑表現是假的,他們就可以不用考慮她這些證供,但彭法官卻忽略了這個情況會對X小姐的證供的可靠性帶來一定的衝擊及案件存有潛在疑點,致令裁決不公。 56.本庭認為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彭法官沒有就受害人自願醉酒及她是否同意性交的議題上對陪審團作出更深入的法律指引,致令裁決不穩妥,故此本庭認為不需討論其他的上訴理由。本庭唯一需評論的是兩名申請人指彭法官的總結不持平這一點,這涉及彭法官對陪審團說:「小明證供雖然幫唔到控方顯示到X小姐嘅一貫性,但辯方就可以拎嚟做文章喇。」兩名申請人指有關說法使陪審團誤以為辯方正在堆詞,對他們不公平。本庭認為「做文章」這個詞語的確帶有貶義,意思是在某件事件上打主意,借題發揮。本庭認為本案兩名申請人是可以根據馮先生的證供提出受害人在案發後的表現與她報稱被他們強姦不一致,這是他們的權利,也是一項實質的答辯理由。法官必須保持公正態度及採用適當的措詞,特別是對被告人作出不利的評論時,法官是不應該採用含貶意的詞語。彭法官以「做文章」這詞語來形容申請人是不恰當的,但本庭不認為彭法官是故意針對申請人的答辯,他只是用詞不當而已。
答辯人: 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李紹強資深大律師及檢控官張民焜代表。 第一申請人:由許林律師行轉聘郭棟明資深大律師及何慧嫻大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 由卓黃紀律師事務所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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