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兆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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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10年1 月25日批准兩名上訴人的上訴及撤銷他們的定罪。現兩名上訴人申請上訴訟費。雙方就有關申請提交書面陳詞,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有關申請。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418/2008[2010] 2 HKLRD 103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4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1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8年第 418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08年第158 號)

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鄧兆峰
(TANG SIU FUNG)
 
第二上訴人 朱君偉
(CHU KWAN WAI)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第一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2010 年2月1 日

第二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2010 年1月29 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2010 年2月8日

第一上訴人書面回應日期:2010 年2月22 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10 年3月4日

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上訴訟費申請

1.本庭於2010年1 月25日批准兩名上訴人的上訴及撤銷他們的定罪。現兩名上訴人申請上訴訟費。雙方就有關申請提交書面陳詞,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有關申請。

法律原則

2.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香港法例第492章)第9(1)條,若上訴法庭裁定一名上訴人上訴得直,上訴法庭是有權將訟費判給上訴人。根據該條例第15(A)條,有關訟費是賠償而非懲罰性質。上訴法庭處理申請的原則是除非答辯人持有明確的反對理由,否則上訴法庭應判予該上訴人有關的上訴訟費。上訴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上訴理由及上訴聆訊過程中各方人士的表現(這包括上訴人代表律師的行為),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瑞倫 [2004] 2 HKLRD 58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趙鳳娟 (CACC 475/2001)。

答辯人的立場

3.在本案,答辯人並不是反對兩名上訴人獲判上訴訟費,他只是不同意他們獲判全部訟費,他認為他們只應獲判百分之五十的訟費。答辯人認為兩名上訴人雖然分別提出多項上訴理由,但真正能起作用的只有其中一項。另外,答辯人指在原審時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均沒有協助法庭澄清陪審團所提出的問題或者協助法庭如何就問題向陪審團作出進一步指引。陪審團在這情況下裁定兩人罪名成立,而最終導致本上訴的出現及得直的裁決。

本庭的裁決

4.本庭認為兩名上訴人應獲得全部的上訴訟費。雖然他們提出多項上訴理由,而本庭只以原審法官沒有對陪審團所提出的問題作出進一步指引一事作為批准上訴的基礎,但上訴聆訊時的爭議主要是集中討論這議題。雙方在聆訊時並沒有浪費太多的時間討論其他議題。另外,兩名上訴人的律師在原審時雖然沒有協助法庭處理陪審團所提出的問題,但本庭是不會因此而不判予上訴人全部訟費的。在本案「律師的行為」這項因素可能更適用於涉及原審訟費的考慮,但兩名上訴人均沒有要求給予原審訟費。

總結

5.本庭裁定兩名上訴人可獲上訴訟費,有關的評核交由聆案官處理。

(張澤祐) (袁家寧) (湯寶臣)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李紹強資深大律師及檢控官張民焜代表。

第一上訴人:由許林律師行轉聘郭棟明資深大律師及何慧嫻大律師代表。

第二上訴人:由卓黃紀律師事務所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