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建泰所經營的大昌霓虹光管公司又名大昌光管公司 訴 利安大樓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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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236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2363號 (原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8年第5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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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鍾建泰經營大昌霓虹光管公司,又名大昌光管公司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56至62號及花園街100B至102號利安大樓(“該大廈”)2字樓B室(“該單位”)的租客,答辯人則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 2.該單位的外牆安裝有兩個招牌,一個在該單位窗口以下,另一個則安裝在該單位的外牆,並向外伸展。 3.法團認為上述兩個招牌安裝的外牆屬該大廈的公用部份,而申請人在沒有答辯人的書面同意下安裝招牌,違反了該大廈公契第9(f)及(g)條。 4.法團因此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審裁處發出強制令清拆上述兩個招牌,並將該單位的外牆還原。 5.2009年6月8日,土地審裁處法官黃一鳴接納法團的申請作出命令,強制申請人須在一個月內將該單位外牆上的兩個招牌連同支承的鐵架一併拆除及將有關部份外牆恢復原狀。黃法官同時下令申請人支付訟費給法團。 6.申請人不服法官的裁決並要求法庭擱置上述頒令和批准他就頒令上訴,但不成功。 7.申請人向本庭再申請上訴許可,希望能獲准就黃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 8.申請人指涉案的兩個招牌屬一有限公司所有而非其本人或其經營的無限公司所有,因此黃法官的頒令有錯及不公。申請人在其誓章展示了一張商業登記證內容顯示在該單位營業的公司名稱為大昌霓虹光管有限公司而業務/分行名稱則為大昌霓虹光管公司。 9.申請人展示的商業登記並不支持他的立場。該業登記明確顯示在該單位經營業務/分行名稱為大昌霓虹光管公司, 而申請人則是大昌霓虹光管公司的東主。 10.再者原審時,申請人並非採納上述答辯理由及立場。根據黃法官頒下的判案書第4段,申請人承認有關的兩個招牌是他安裝的。申請人提出的答辯理由只是他的做法並無違反公契,原因是招牌存在已久,法團亦一直知悉及同意更額外收取100元管理費。 11.黃法官否決申請人的立場並判他敗訴,申請人不能在被判敗訴後,否定他作出過的承認並試圖以新的論據來推反原判。 12.本庭已考慮過申請人的立場,他提出的論據全無可爭抝之處,本庭不批准他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申請人不得根據第 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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