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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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7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7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124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0年2月2日 判案日期:2010年2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條。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第一控方證人李小姐事發時坐在一輛正在向西環堅尼地城方向行駛的城巴下層,她坐下不久,上訴人坐在她左邊,第一控方證人面向巴士左邊車身,右手向着前方司機位置,左身旁有一垂直的扶手在她身體較前的位置。她供稱突然感到有一手「攝」入其大腿與座位之間、大腿中間部分,感覺有三至四隻手指往上移向其臀部,歷時約五秒鐘,她隨即看見上訴人縮回右手。幾分鐘後,她再次感到約有四隻手指「攝」於她的大腿和座位之間,同樣再次向她的臀部移動了大約兩吋,並繼續向上移。她忍無可忍之下轉頭以英語問上訴人他正在做甚麼,並立即站起來,上訴人並沒有回應。第一控方證人向司機作出投訴,告知情況。她指後來上訴人曾說了“Miss, sorry”約三至四次。警員到場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說:「我冇做過!」 3.上訴人在聆訊時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上訴理由 4.上訴理由指,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作為有構成猥褻成分。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指,實際觸碰的位置並非唯一的考慮,法庭應考慮包括了有關動作的整體情況,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顯示,上訴人的觸碰並非停留在第一控方證人大腿上某一位置,而是持續向第一控方證人的臀部移去的,此等觸碰實屬猥褻無疑。答辯人認為定罪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上訴應予以駁回。 判決 6.裁判官正確指出,控方在證明了上訴人作出有關作為後,亦必須證明:
7.裁判官就總體的情況作出考慮,裁定有關的觸碰是有意圖的蓄意觸碰,並非意外的。 8.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是否具猥褻的意圖時説:
9.上訴人大律師力陳,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顯示,她被觸碰的是大腿位置,單憑此位置的觸碰並非明顯猥褻,而接觸的位置既非身體敏感部分,接觸的動作亦有別於上下移動的觸碰、或者是穿着裙子的受害人的裙子被掀起身體部分被撫摸之猥褻侵犯行為。上訴人大律師指,本案的正確裁決是上訴人干犯了普通襲擊罪而非猥褻侵犯罪。 10.裁判官是基於第一控方證人所指上訴人的手指攝入她的大腿和座位之間,有動作地朝她臀部方向移動,而裁定上訴人有猥褻意圖的。 11.本席認為上訴人大律師所援引的眾案例對本案幫助不大:
12.本案的情節與上訴人大律師所援引的案例全無相似之處,本席認為,在裁判官所接納的證供層面下,以及裁定上訴人對受害人的觸碰是蓄意之後,上訴人的作行為屬明顯猥褻,必具猥褻意圖無疑。上訴理據不成立。 13.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廖陳林律師事務所轉聘余超卓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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