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訴 斯旭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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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聆訊是關於被告人斯女士針對聆案官許家灝於2009年11月16日作出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斯女士是原告人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展銀行」或「該銀行」)的前客戶。因「雷曼迷你債劵」事故,斯女士不滿該銀行提供給她的投資服務,而與該銀行發生糾紛。星展銀行於2009年7月17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單方面申請禁制令,並獲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貝偉和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斯女士滋擾該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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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60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9年第1602號 ____________ 有關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上訴日期:2009年12月21日 判決書日期:2009年12月21日 聆訊上訴許可申請日期:2010年1月22日 判決書日期:2010年1月22日 判決書 背景 1.這聆訊是關於被告人斯女士針對聆案官許家灝於2009年11月16日作出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斯女士是原告人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展銀行」或「該銀行」)的前客戶。因「雷曼迷你債劵」事故,斯女士不滿該銀行提供給她的投資服務,而與該銀行發生糾紛。星展銀行於2009年7月17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單方面申請禁制令,並獲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貝偉和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斯女士滋擾該銀行。 2.星展銀行於當日立即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申請延續貝法官所頒發的臨時禁制令。該傳票原定於2009年9月24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施鈞年席前聆訊。雙方已按聆案官的指令存檔誓章。星展銀行存檔十一份誓章,在其中兩份誓章,該銀行的職員李先生與謝先生陳述他們與斯女士的四次電話對話及出示有關錄音光碟。該四次電話對話是以中文進行。 3.星展銀行的代表律師獲悉2009年9月24日的聆訊將會由施鈞年法官審理。由於施法官不是雙語法官,為方便法庭的聆訊,該律師行為該四隻錄音光碟安排謄本與英文譯本。於2009年9月18日,星展銀行的代表律師存檔誓章(以下簡稱「陳先生的誓章」)提供該四份謄本與英文譯本。 4.星展銀行的臨時禁制令申請觸發斯女士發出一連串的傳票提出多項非正審申請。於2009年8月24日,她發出傳票申請法庭命令星展銀行披露二十六盒錄音影帶及就已存檔的文件提供中文譯本。於2009年9月4日,聆案官高勁修撤銷斯女士的譯本申請。 5.於2009年9月23日,斯女士申請將臨時禁制令的聆訊押後,並獲施法官批准,有待斯女士上訴聆案官高勁修撤銷她要求星展銀行提供該十一份誓章的中文譯本申請。於2009年12月21日,本席駁回斯女士的上訴。有關事實裁定及判決理由,可見本席於2009年12月21日的判決書。 6.於2009年11月3日至9日期間,斯女士發出的其中四張傳票定於2009年11月16日在聆案官許家灝席前提訊。其中一項申請是要求剔除陳先生的誓章。斯女士的申請基礎是《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及第41號命令第6條規則。她的主要理由是謄本的內容與錄音光碟的記錄不吻合、沒有標點符號、故意造假、顛倒她在電話對話的原意、歪曲事實、惡意中傷及「私自翻[譯][她]的證供」等。此外,她又認為陳先生的謄本不符合第2號命令第2條規則,應如以剔除。 7.於2009年11月16日,聆案官許家灝准許星展銀行逾期存檔陳先生的誓章及撤銷斯女士的剔除申請。斯女士不滿聆案官撤銷她要求剔除陳先生的誓章的申請,提出上訴。 剔除申請的上訴 8.斯女士的剔除申請是基於《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及第41號命令第6條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適用於任何狀書。該規則賦予法庭權力剔除任何狀書或該狀書的註明或東西,若該等狀書的註明或東西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無理纏擾、或可能會對有關訴訟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延遲、或屬於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第41號命令第6條規則適用於任何誓章。根據該規則,法庭可命令自任何誓章中剔除任何屬惡意中傷、無關聯或壓迫性的事宜。該兩條規則適用的法律原則大致相同,後者的規則較為適用於斯女士的申請。 9.斯女士申請剔除陳先生的誓章的理據是該誓章的內容失實,屬於惡意中傷、可能會對有關訴訟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司法、延遲、或屬於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陳先生不是與訟方,他只是星展銀行的代表律師。除提供該四隻錄音光碟的謄本與英文譯本外,他沒有在誓章內提供任何有關爭議的事實證供。他提供的謄本與英文譯本是為協助2009年9月24日的聆訊。陳先生的誓章是否屬於惡意中傷則要視乎該謄本的內容與錄音光碟的記錄是否一致。這亦是聆訊臨時禁制令申請的法官要考慮及裁定的事實。除非該謄本的內容與錄音光碟的記錄是明顯不吻合,本席不應將陳先生的誓章或該謄本或其任何部份剔除。 10.此外,即使剔除陳先生的誓章、錄音光碟的謄本與該謄本的英文譯本,法庭仍須處理李先生與謝先生的誓章及該四隻錄音光碟的證據。即使將臨時禁制令申請交由一名雙語法官審理,他亦會要求提供錄音光碟的一方提交錄音謄本。剔除陳先生的誓章對於申請臨時禁制令的聆訊完全沒有幫助。 11.斯女士不爭議曾與李先生和謝先生的四次電話對話及不爭議該四隻錄音光碟所記錄的內容是真確。她亦不爭議該四次電話對話與星展銀行的申請臨時禁制令有關連。總括而言,她的指控是謄本的內容與錄音光碟的記錄不吻合及謄本的英文譯本不正確。這些爭議點應該由審理臨時禁制令申請的法官作出事實裁定。一般而言,在這類非正審的聆訊,法庭是不會傳召證人及聆聽錄音記錄,除案件有特殊需要外。法庭會依靠雙方存檔的誓章作裁定。法庭不會作出絕對的事實裁定,但會基於一些沒有爭議及不容爭議的事實及文件,衡量雙方誓章的可信性,然後會因應該申請而作出所需的臨時事實裁定。 12.同樣,如無需要,法庭亦不會聆聽錄音記錄,因為在庭上聆聽既不方便,亦花費法庭與雙方的時間及訟費。法庭會考慮錄音謄本。所以,為節省聆訊時間與訟費,與訟雙方應採取合理方法制定一份雙方同意的謄本以供法庭備用。若有需要,提供謄本的一方亦應向司法機構語文組申請將該謄本鑑證。若因任何原因,例如:錄音不清晰或遭干擾等,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他們應將有爭議的部份的謄本識別提供法庭考慮。若有需要,法庭自會聆聽有爭議的部份的錄音記錄。一般而言,法庭會在審理雙方的爭議前就這些程序作指示。 13.斯女士在上訴時指稱謄本的內容與錄音光碟的記錄不吻合。她針對陳先生在謄本內刻意漏去標點符號,給予電話談話錯誤詮釋。她舉出一些例子支持她的指稱,並要求本席即時剔除陳先生的誓章。若本席不接納她的理據,她堅持本席即時在法庭或日後在內庭聆聽錄音記錄,而不應將這工作留待給審理臨時禁制令申請的法官及浪費該法官的時間。管理及監控訴訟程序是法官審理或聆案官的責任,決定訴訟程序是法官或聆案官的酌情權限。與訟方沒有權限操控法庭如何行使其酌情權。更遑論由斯女士指定本席即時在庭上或日後在內庭聆聽錄音記錄。她不可視法官或聆案官為鑑證錄音謄本的人員或鑑證譯本的傳譯主任。她拒絕接納本席的指示存檔誓章展示她自備的謄本及識別她與陳先生有關錄音記錄的分歧之處,讓星展銀行的代表律師可作回應,及以便本席可就她的申請剔除陳先生的誓章作定論。因此,本席只可駁回斯女士的上訴及命令她須付星展銀行本上訴的訟費。 上訴許可申請 14.斯女士不服本席駁回她的上訴,而於2010年1月22日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向上訴法庭上訴本席的命令。她存檔誓章重複她的理據。她的上訴理由全無新意,本席不在此詳述。基於本席在上述的理由,聆案官撤銷斯女士的申請剔除陳先生的誓章是恰當。她針對本席的判決絕無上訴理據,她針對本席的上訴亦絕無勝訴機會。因此,本席拒絕她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頒令她須付星展銀行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該訟費額評定為1,750元。 其他指令 15.雖然雙方尚未排期聆訊臨時禁制令的申請,若雙方仍不恰當地處理該錄音謄本,申請臨時禁制令的聆訊亦可能被阻延。因此,本席作出以下指令:
原告人:由高露雲律師行轉聘黎逸軒大律師出席上訴聆訊 原告人:由高露雲律師委派梁邦媛律師出席上訴許可申請聆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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