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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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860/2009[2010] 3 HKLRD 17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86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6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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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范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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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0年1月14日

裁決日期:2010年3月26日

判案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2.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控方證供

3.正如裁判官指出,控方主要證人是李女士(“PW1”)。她作供說於2008年6月25日早上11時許,她正在超級市場購物,她丈夫也在附近。她當時穿着一件T恤及一條短褲。PW1說當她彎身挑選架上的貨物時,上訴人在其左邊走向身後,此時她感到有一隻手指自其左邊臀部向下掃向大腿,她便即時轉望,見到上訴人,於是她便立刻向其丈夫投訴被人非禮,並指出非禮者就是上訴人。當時上訴人即時否認指控。

4.上訴人親自向PW1盤問時指出這次接觸祇是意外,但PW1不同意。她說在肇事現場的購物通道十分寬闊,上訴人毋須要走近她。

辯方案情

5.在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亦選擇作證。他說在事發之前的晚上他因為身體不適而睡得不好,加上家中環境惡劣,在睡眠不足之下出現嚴重的頭痛。當日他走進超級市場是打算買一枝水,在走過PW1身後時,不小心用手撞到她,這並非是故意的。他說他沒有用手掃過PW1的身體。上訴人更表示PW1的丈夫在現場把他打了一頓。

裁判官的考慮

6.經考慮後,裁判官指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認為以當時的客觀環境而言,上訴人沒有必要貼近PW1身邊走過,他也根本沒有需要要在超級市場內「很快地走過」。裁判官認PW1所描述的動作與意外接觸並不相符,如果真有「意外」碰撞的話,理應祇是橫向的擦過,不會有如PW1所說的上下動作。裁判官在考慮總體證供後裁定上訴人並不可信,而其證供亦不引起任何合理疑點。

7.裁判官明顯接納了PW1的證供而基於她的證供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8.代表上訴人的陸英華大律師提出以下的上訴理據:

「1.  裁判官對本案的關鍵問題未作出事實上的裁決(文件夾第 14頁第 12段):

(a)  純粹地接觸PW1的大腿是否構成非禮罪。

(b)  若然未能構成非禮罪,是否構成毆打,見HKSAR v Shum Tak Sing(HCMA858/2001),HKSAR v Lam Sui Kwong (HCMA1021/1997)。

2.  控方錯誤忽略了將受害者之關鍵性的證供分歧之處通知裁判官,使到裁判官未能察覺及考慮到受害者對被告擦過她左大腿的方向的證供出現嚴重分歧。

(a)  根據受害人在庭上的作供,她連續兩次作供被告是在她大腿外側,由[臀]部向下掃了一下。……

(b)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控方證供部份,亦提及“當她彎身挑選架上的貨物時,被告在其左邊走向身後,此時此時李氏感到有一隻手指自其左邊臀部向下掃向大腿。”……

(c)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提及“本席接納被告當時確有人用手指在她的左邊臀部向下掃到其左大腿。”……

(d)  受害人在提供給警方的口供卻提及她感覺到有四隻手指由她大腿外側近膝蓋部位向她[臀]部向上掃了一下,這很明顯與她在庭上的口供有所不同。……

3.  裁判官錯誤理解受害人的證供,在其裁斷陳述書,裁判官提及“當她彎身挑選架上的貨物時,被告在其左邊走向身後,此時李氏感到有一隻手指自其左邊臀部向下掃向大腿。……但受害人提及她感覺有四隻手指由她大腿外側,由[臀]部向下掃了一下。……

4.  裁判官錯誤拒絕被告人的證供,即“事發之前的晚上他因為身體不適;而睡得不好再加上家中環境惡劣,在睡眠不足之下患上嚴重的頭痛。當日他走進超級市場打算買一枝水,在後走過李氏身後時,不小心用手撞向她,並非[故]意”……

5.  裁判官在未有足夠理據下排除這碰撞意外的可能性,即:

(a)  裁判官沒有考慮到在案發前受害人已見到被告,雙手前後擺動,慢步向前走。……

(b)  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足夠證據去推斷被告犯了非禮罪。」

討論

9.針對上訴人所提出的各項問題,本席已翻閱過有關的謄本記錄。本席會綜合處理上訴人的各項理據。

10.基本來說,就上訴人的動作,PW1的作供內容如下(見上訴宗卷第 32 頁U至33 頁G):

「問:咁你正話講到你話佢向你個方向行緊嚟喇,跟住發生咩嘢事呀?你又點做呀?

答:  跟住我就揀緊麵個時候,我感覺到一隻手,四條手指喺我嘅臀部個位置,即係大腿嘅外側,由臀部向下面掃咗一下。

官:  在大腿外側,再講多一次。

答:  喺——由臀部向下面掃咗一下。

官:  繼續。

問:  係你左大腿定右大腿呀?

答:  左。

問:  你話四隻手指吖,四隻手指係手指甲,定係手心嗰個方向嘅手指呀?喺你感覺啫。

答:  呢個位。

官:  手心。

答:  唔。」[本席強調]

後來PW1澄清對方摸她的位置之「長度」是由臀部到「膝頭哥對上一半」,即大腿長度的一半(上訴宗卷第 33 頁R到U)。

11.在盤問時,上訴人提到「意外觸碰」的說法,但PW1否認有此可能,並解釋說了理由(見上訴宗卷第 33 頁T到V)。在這方面,裁判官亦已觀察了PW1在庭上所作出的示範。

12.在他在庭上作供時,上訴人也描述了他所記憶的事發經過(見上訴宗卷第 39 頁F到L):

「答:因為我長時期睡——因為我個生活情況好困難,屋企又好——喺夏天就好炎熱嘅,長期超過30 度,咁我屋企又唔可以休息,咁我休息嘅地方又喺外面咁,即係變咗長期睡眠不足,同埋我退咗綜援一段時間,冇錢睇醫生,我嗰張紙又過咗期,咁就有咩病都惟有忍住冇睇醫生,踖我嗰輪生牙瘡,生得好好——即係前面上唇入面嗰啲牙肉腫晒,咁痛得好緊要咁就——即係影響——有陣時影響到我啲判斷力,咁我行過嗰時係行得快,我亦都冇睇住,佢個嗚低身,嗚低身就即係突咗,即係佔多咗啲路面嘅空間咁,咁我唔小心咁樣就即係隻手撞咗埋去,撞咗埋去,但係就——即係手就咁撞咗埋去,就即係冇話咩嘢點樣掃上去,我行當時行得好快下,唔會……

問:  係冇咩嘢話?

答:  冇掃,即係係好自然咁樣碰到,好自然咁碰到,又唔係——點講?唔係有咩企圖咁樣去觸摸,去掃邊個部位咁樣,咁我都就掂到佢大髀啲皮膚就——我就完全冇掂到佢褲頭嗰啲位置,咁就行過,行過咗之後,就聽到個女人話畀人摸,跟住有個男人就打咗我一身。」[本席強調]

13.在接受盤問時,上訴人同意,PW1當時是「嗚低」身的,而他就祇是行過,沒有「嗚低」。控方向他指出,如果他不是蓄意將手垂低,就不可能摸到PW1身體該部分的動作。對這基於常理而提出的質疑,上訴人的回應是「根本不是那個範圍」(見上訴宗卷第 43 頁)。

14.裁判官見過及聽過PW1的證供而接納了她的說法,亦即是接納了她被摸的位置和情況。在這事實裁決的基礎上,本席認為上訴方再提出的「非故意接觸」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15.上訴方亦提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於第 7 段和第 9 段就接觸行為的描述有所不同,出現偏差。在考慮後,本席認為裁判官在第 7 段所說的PW1感到有「一隻手指」的形容是不準確,因PW1說的是她當時感覺到有「一隻手,四條手指」。但在這方面,裁判官明顯祇是犯了手民之誤。本席認為,這不會影響裁決。

16.上訴方強調,PW1在證人書面口供是說上訴人作出「由下而上」的動作,而在庭上卻說是「由上而下」。上訴方認為這是重要分歧,控方應在審訊時向裁判官指出。陸大律師更提出兩件案例來支持他的觀點:Szeto Ming v R [1978] HKLR 61及HKSAR v Wong Hong Wai, HCMA398/2002。

17.本席同意,以往當被告人在沒有律師代表時,在某些情況下,控方應向裁判官指出證人在書面口供內容與庭上證供的一些重要分歧。但本席要指出,控方已改變以往的做法,在審訊前必會把控方證人口供副本交給辯方,包括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因此Szeto Ming案那時(1978年)所涉及的情況與現在已有不同;再者,在該案所出現的也確實是一項嚴重的前言不對後語。Wong Hon Wai一案則是涉及裁判官應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解釋口供的自願性與可否呈庭的問題,與本案的情況關連不大。

18.當裁判官在審訊前在這方面已作提醒,而上訴人在盤問時都沒有提出,在這情況下,本案的主控是否有責任針對這項「分歧」,要替他向裁判官作“披露”?上訴人承認有摸過PW1,他說他印象中是摸到右邊,但詳情因隔了太久已經忘記。在這基礎上,上訴人是由上摸下或是由下摸上,就顯得並非重要。本席不認為這是如陸大律師的所說的一項必需要控方主動披露的嚴重分歧。本席接納答辯方的陳詞:主控沒有責任必須向裁判官特別指出這一事項。

19.本席也不認為裁判官需要特別說明撫摸女士的臀部/大腿位置是否構成非禮或祇是毆打。在本案的情況下,一個正常思維的人都會同意這是非禮行為。裁判官否決上訴人的證供,也沒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結果

20.綜合本案的情況而言,本席認為上訴理據不足,因此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嘉誼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咸頓金仕騰律師行轉聘陸英華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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