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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56號 (原家事法庭婚姻訴訟2005年第29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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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是離婚呈請的答辯人,下稱為「丈夫」。2009年2月4日,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暫委法官葛倩兒在丈夫缺席情況下,審訊離婚呈請。葛法官只聽取呈請人 (下稱為「妻子」) 的證供,頒下暫准離婚命令。丈夫當時入了醫院,接受冠狀動脈症狀的檢查,他已在2月2、3和4日,提交了數份醫生報告給法庭。2009年3月3日,他得到葛法官許可,就暫准離婚命令,提出上訴。 2.在通常情況下,與訟人如無律師代表,因病未能出庭,又提供醫生報告證明身體狀況,需要留在醫院接受診斷治療,法官大多會行使酌情權,把聆訊押後,不會缺席審訊,以示公允。 3.本案的情況非常特殊。要理解葛法官雖然知道丈夫入了醫院,仍然決定缺席聆訊,需要從頭審視這訴訟的進展過程。 4.丈夫和妻子,年齡都是50開外。 5.2005年3月25日,妻子以丈夫行為不合理為理由,入稟申請離婚。2005年9月30日,雙方經各自律師,同意申請修改呈請書,離婚理由改為分居至少一年並同意離婚,分居日期是從2001年1月1日開始。法庭在2005年10月14日,批准修改呈請書。 6.2005年8月,妻子遷出婚姻居所。 7.2005年12月30日,丈夫存檔親自行事通知書,選擇不由律師代表,始後在訴訟親自行事。他跟著表明改變立場,不同意分居一年離婚。 8.2006年5月10日,妻子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再次修改呈請書,把離婚理由改為分居不少於兩年,申請原定6月9日聆訊。6月6日,丈夫去信法庭,要求暫停所有法律程序,不少於一年,所持理由是他的健康問題,他宣稱因膽石、胃痛、肝病、內痔等不適原故,需入醫院檢查和做手術。他提交誓章,呈上公司批准休假證明、安排入醫院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這是他第一次申請擱置訴訟。 9.2006年6月9日,葛法官命令把修改呈請書的申請,押後至8月1日,丈夫須於聆訊前14天,提交醫生報告。7月15日,丈夫呈交一份簡短的醫生報告,和一份中醫師的信件。報告說他仍處康復階段,應避免過度體力操勞,和在情緒上長期受壓;信件說他肝氣鬱結、患膽石、內痔及抑鬱,病情嚴重,不宜受刺激、騷擾,否則肝病會惡化,痾血嚴重,徹夜失眠,須長年靜養,方可治愈。 10.2006年8月1日,葛法官准許妻子修改呈請書,以分居兩年作離婚理由。 11.2007年1月13日,丈夫存檔誓章,反對離婚,聲稱和妻子一直維持正常夫妻關係。 12.離婚呈請定於2007年5月29日,舉行預審聆訊。5月28日,丈夫再申請擱置訴訟,不少於一年,讓他可平復不穩情緒,和有足夠休養時間。他聲稱因妻子申請離婚,他身心飽受折磨,實不能承受壓力,更甚者在2006年12月,他在臺灣公幹時發生意外受傷,還未完全康復。他提交四份醫生報告,其中兩份是精神科醫生報告,還有一份中醫師的信件。精神科醫生指出他患有輕微至中度抑鬱,沒有精神紊亂,建議把離婚訴訟,押後一年。醫生說他患有乙型肝炎帶菌、膽固醇、膽石、內痔、抑鬱及脂肪肝。中醫師的信件,大致上重覆2006年信件的意見。這是他第二次申請擱置訴訟。 13.2007年5月29日的預審聆訊,丈夫沒有出席。葛法官接納他的申請,把預審聆訊無限期押後,命令他在九個月內,提交新的醫生報告。 14.2007年7月16日,妻子發出傳票申請,要求丈夫在訴訟期間提供贍養費,申請原定8月31日聆訊。妻子在支持誓章說,自2005年9月,丈夫已沒有付贍養費,2002年中她診斷為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曾接受數次手術,需要定期治療,她亦患有抑鬱,也在接受精神科醫生治療,據知丈夫仍然打理家庭經營的玉石生意,來往中、港、臺三地。 15.2007年8月26日,丈夫去信法庭,表示會缺席8月31日聆訊,因為他「迫切」在臺灣治理「身體各方重病」,要求押後聆訊,待他10月回港才處理。 16.葛法官在8月31日,把訴訟期間贍養費的申請,押後至2007年12月7日,再作指示,命令丈夫在42天內,提交新的醫療報告。 17.丈夫沒有遵照命令,提供醫療報告。他卻在12月6日致函法庭,說會缺席翌日聆訊,因他於休養期內,「受到多方的騷擾,導致身體各方不適,急需回臺治理病情」,懇請法庭不要在他缺席下,就申請作出判決。 18.12月7日,葛法官把訴訟期間贍養費的申請,再次押後至2008年2月18日,然後再作指示。至於離婚呈請,法官命令可排期審訊,預計需時一天。又命令丈夫須出席下一次的聆訊。 19.丈夫出席了2008年2月18日的聆訊,法官把訴訟期間贍養費的申請,押後至4月14日,命令丈夫必須出席,雙方於42天內提交經濟狀況說明書。 20.丈夫在4月11日,發出傳票申請,因「身體嚴重不適」,要求本案所有程序及各有關申請,即時中止,不少於兩年。他又要求命令,在未正式審結本案前,每月只需支付$3,000給妻子。他提供了在香港和臺灣接受醫療的文件,包括一份神經專科的醫生報告,一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報告指出他患有焦慮抑鬱,至少12個月需接受定期治療,以他目前精神狀況,不宜長時期進行訴訟。這是他第三次申請擱置訴訟。 21.2008年4月14日,葛法官把訴訟期間贍養費的申請,又再押後至2008年8月11日,進行指示聆訊,丈夫需要出席。這期間丈夫須每月支付妻子$3,000做贍養費,直至另行命令為止。由於兩年間丈夫提交多份醫療報告,支持他押後和擱置的申請,法官認為有必要法定代表律師 (Official Solicitor) 介入,於是委任法定代表律師在這訴訟代表丈夫,命令丈夫呈交所有的醫療報告,給法定代表律師參考。4月29日,法官命令離婚呈請,和妻子3月3日發出的交付羈押申請,同樣都押後至8月11日提訊,丈夫必須親身出庭。 22.2008年7月19日,丈夫去信法庭,說他的精神和健康好轉,他相信「足以應付」日後對他的所有訴訟,聲言沒有任何人比他本人更了解內情,決定在8月11日的聆訊,代表自己出席,感謝法庭和法定代表律師的關懷。 23.法定代表律師分析過所有的醫療報告,在8月7日向法庭提交報告,認為醫療報告,就丈夫處理訴訟的精神能力,沒有深入探討和分析,多位醫生只是基於丈夫各種的症狀,便認為他不宜處理訴訟。根據其中一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他只患有輕微至中度抑鬱,不認為有必要委任辯護監護人。法定代表律師的意見,是丈夫有精神能力處理離婚訴訟。 24.2008年8月11日,丈夫出席聆訊,表示願意撤銷4月11日擱置訴訟的申請。葛法官命令,離婚呈請排期審訊,預計需時一天,雙方須出席審訊。訴訟期間贍養費的申請,亦排期正式聆訊,丈夫須親身出席。妻子的交付羈押申請,不作任何命令。法官正式撤銷,丈夫擱置訴訟的申請。 25.2009年1月16日,舉行離婚呈請的預審聆訊,丈夫沒有出庭。他在1月14日去信法庭,說因患高血壓症狀,嚴重不適,急病被送院治理,難以出席聆訊,附上一頁的醫院證明書。根據他後來提供的資料,他在1月15日已經出院,而治療也只限於飲食節制,或給予降血脂藥物。 26.在丈夫缺席下,1月16日法官命令離婚呈請,在2月4日正式審訊,預計三小時,雙方須出席審訊,又命令丈夫在14天內,提供完整的醫療及驗身報告,例如血壓狀況。 27.丈夫在1月29日去信法庭,申請擱置訴訟,不少於兩年。他附上一些醫療報告,顯示他患有高血壓、眩暈症、高血脂症、頭痛、腰痛。他投訴代表妻子律師的職員,在深夜進入他住所送達文件,把他驚醒,之後數天難以入睡,嚴重影響他的抗辯能力,他需要入醫院診治,要求法庭給予不少於兩年的時間治病,否則後果嚴重。這是他第四次申請擱置訴訟。 28.2009年2月2日丈夫再致函法庭,說自從被驚醒後,過去幾天病情劇變,必須留院治病,重申要求擱置訴訟,不少於兩年。他附上近期的醫療報告,說他目前的精神狀態,不適宜進行長期的訴訟。2月3日,他向法庭提交兩份簡短的醫生證明,說他進了醫院檢查胸部、背痛、高血壓與眩暈症。2月4日,他再向法庭傳達一份簡短的主診醫生證明,說他正留院檢查,排除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的可能性,暫時不能出院。 29.2月4日,葛法官考慮過丈夫提供所有的醫療報告,認為這些報告未能確立,他的健康情況,令他真的不適宜出席當天聆訊。葛法官行使酌情權,不再押後審訊。在聽取妻子證供後,亦考慮了丈夫在2007年1月提交的反對誓章,葛法官接納妻子的證供,裁定雙方已經從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分居,雙方雖然居住在婚姻居所,卻以兩個家居環境生活。葛法官裁定在呈請書存檔時雙方分居已不少於兩年,接納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於是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30.2月13日,丈夫存檔誓章,呈交他2月初入院治療的文件。醫生的診斷,他入院時只是患了輕微的冠狀動脈症候群,留院期間他接受了電腦掃描。他也做了其他的檢驗,證實他一向以來患有的病症,如高血壓、膽石、腰痛、脂肪肝等。 31.本案的呈請2005年3月提交,歷時近四年,才正式開審,這是極罕見的。丈夫以種種健康理由,申請擱置訴訟,之前的三次申請,即使理由不是十分充份,法庭都體恤他,給予延期,充份地照顧了他的利益。以丈夫的經濟能力,聘請律師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多份醫生報告說,他的精神狀況,不適宜進行長期訴訟,按理他應該請律師代表他才是,這樣他便毋需每次聆訊出庭,也可減輕不少精神負擔,但他卻選擇不用律師代表。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委任法定代表律師在訴訟代表他,數月後他卻稱精神和健康都已好轉,相信足以應付日後所有的訴訟。很明顯,他不想他人代勞,替他處理訴訟。 32.丈夫在2009年2月4日開審前數天入醫院,從醫療報告看來,留院的原因,是接受各樣檢查,不是因為他的病情急需治理。這次的入院療理,不能夠當作獨立事件看待,應該從丈夫一貫的行為來判斷。他之前已提供過不少的醫療報告給法庭,成功爭取把法律程序押後或暫時擱置。他很清楚以何種理由,會有較大的成功機會,令法庭把聆訊押後。他求醫的日期,往往是聆訊前連續數天,或同日求診於多位醫生,本庭同意代表妻子的大律師陳述,這是為了申請擱置訴訟或缺席聆訊,造出的一連串行為。 33.本庭也留意到,在丈夫聲稱長期患病期間,他頻密來往中、港、臺,打理生意。 34.丈夫在2009年2月4日,沒有充份和合理的理由,缺席審訊。他第四次申請把呈請擱置不少於兩年,是濫用法律程序。如押後審訊,是對妻子造成嚴重的不公平。在本案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葛法官行使酌情權,不再押後審訊,是正確的決定。 35.丈夫又提出,妻子沒有充份的證據,證實在呈請書存檔時,雙方分居已不少於兩年。呈請書說分居日期,是2001年1月1日,在審訊時妻子的大律師引導她作供,說2000年1月1日她決定與丈夫分開,她表示同意。丈夫說這回應說明,妻子在提供失實證供。 36.妻子在審訊開端,確認了所有的呈請書及她的誓章的內容,大律師起初也指出,分居日期是2001年1月1日,得到妻子的確認。很明顯,大律師後來把年份說為2000年,是口誤失言,妻子未有察覺。本庭不認為,妻子在分居的證供,有合理質疑之處。 37.丈夫在2007年提供的反對誓章,葛法官已予考慮。他在上訴時的論點綱要提出新的指稱,本庭不予考慮。 38.丈夫提出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本庭駁回上訴,命令他支付妻子上訴的訟費。妻子的律師在判案書頒下三天內,向本庭和丈夫提交一份上訴訟費單,丈夫可在收到文件七天內回應。本庭不會就每一項訟費評定,會以一整筆的款項,作為評定的訟費。
呈請人(答辯人):由黃熾棠律師行轉聘林美施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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