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根業,鄧嵩閣祖之司理 訴 鄧力源又名鄧永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028/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ly 2010.

1. 上訴人鄧力源又名鄧永源,是這兩宗案件的被告人。於2009年12 月16日黃聆案官頒令剔除了被告人在這兩宗案件的答辯書和反申索書,他現對該命令提出上訴。

上訴法庭批准被告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請參閱HCMP887/2010 日期:2010年7月16日
Case No.HCA 2028/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2028/2006及HCA284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2028號

------------------------

原告人 鄧富新,泰康圍大眾之司理  
被告人 鄧力源又名鄧永源  

------------------------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2846號

------------------------

原告人 鄧根業,鄧嵩閣祖之司理  
被告人 鄧力源又名鄧永源  

--------------------

(一併審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10年2月9日

宣判日期:2010年2月9日

1.上訴人鄧力源又名鄧永源,是這兩宗案件的被告人。於2009年12 月16日黃聆案官頒令剔除了被告人在這兩宗案件的答辯書和反申索書,他現對該命令提出上訴。

2.根據各方同意的案情,被告人於2001 年開始已是這兩宗案 件中兩個不同堂祖的司理:HCA2028/2006一案的堂祖是泰康圍大眾,而HCA2946/2006一案則是鄧嵩閣祖。雖然於2006年通過一個正式手續被告人已被撤銷司理一職,但他仍然繼續履行司理的職責直至2008 年。這兩宗案件的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交出他做司理時的賬目,換言之須要他結算所有的賬目。

3.於2007年12月14日,黃聆案官向被告人首次頒下要他交 出賬目的命令,之後被告人曾經交出部分賬目,但原告人對他所交出的賬目不滿意。最後案件再次交由黃聆案官審理,他於2008 年12 月9 日再度向被告人頒令,正如代表原告人的莊大律師所指出,該命令最主要的部份是 (1)(a) 和 (b),即第一:被告人須要述明賬目所涵蓋的時段,並要列出「承上結餘」及「承下結餘」;第二:被告人須要述明屬於兩個堂祖的所有款項結餘是以「何種形式」保管或結存,例如是現金或者是銀行存款。

4.關於這兩點,鄧先生作出了很簡單的解釋。他指出一開始接手時,是有一筆5,247,000 元左右的數目。在有他簽名的文件夾 B280和281 頁中已清楚述明當時有這筆數目;文件裡也提到這筆錢是通過很多銀行存款和支票之類的形式交給他的。但是他所做的賬目及幾次委託會計師所做的賬目,都沒有列出於開始時的承上結餘是多少,對這500 多 萬元並沒有詳細地交待。至於命令的第二部份,他不明白要他交代以「何種形式」結存的理由何在。

5.莊大律師指出,由會計師所做的2004 年度和2005 年度收支現金流量表,在文件夾第244及245頁 ,清楚地顯示主要有兩筆數是會計師末能證實的。第一是2004 年度有一筆1,328,000 元的總金額存於銀行,但會計師未能證實這一筆數,因為沒有任何文件顯示這筆數於哪一間銀行結存。另外,被告人聲稱有324,075.34 元是以現金結存的,但會計師也沒有看過這筆現金結存,例如查出該筆錢的流向,而鄧先生也沒有把這筆現金給會計師點算過,以查實是否真的有這筆324,075.34 元的數目。

6.同樣地,於2005年亦有1,084,000 元的總金額存入銀行,但會計師清楚指出「會計師樓未能證實」;另有567,000 元的數目聲稱是存於鄧永源先生那裡的,換言之,會計師祇是根據被告人(鄧先生) 的說法做了紀錄,但未能證實這筆錢。

7.至今,被告人仍未依從命令 (1)(a) 和 (b)。正如本席一開始所說,黃聆案官於2009 年12 月16 日已經覺得鄧先生沒有依從法庭命令,而不依從命令的其中一個嚴重後果就是法庭會剔除被告人的答辯書和反申索書,以及判原告人勝訴。

8.今天,鄧先生提出上訴,並列出三點理由如下:

「1.  被告人已盡力遵從法院之除非命令;

2.  高等法院聆案官在法律上有錯誤;

3.  高等法院聆案官沒有考慮被告人存檔之誓章及文件。」

9.鄧先生在誓章裡屢次解釋他已經盡力遵從法院的除非命令。他的最主要論點是:他已經委託會計師做妥了賬目。他是聘請了專業會計師來整理賬目的,每年的數目亦很清楚,所以不能說沒有依從命令。但是,這些數目至今仍然沒有列出「承上結餘」和「承下結餘」,也沒有說明這些款項結餘是以「何種形式」保存,例如是銀行結存還是現金結存,他們究竟流向何處?換言之,被告人並沒有依從有關的兩個命令行事。

10.對於鄧先生所說的其他情況,例如某年某日因入不敷支以致他虧損了46,000 元,但這與今天的議題並沒有直接關係。因為如果在開始時有500 萬的承上結餘的話,沒理由不可以抵銷這46,000 元的數目。

11.第二點,聘請專業會計師整理賬目並不等如已經盡力遵從法院的除非命令,因為命令說得很清楚,他必須要列出「承上結餘」和「承下結餘」,這一點他並沒有做到,會計師亦無從做到,因為他們從來未接獲任何指示有關戶口在盤古初開時的結餘是多少,所以這麼多年的賬目皆沒有依從「承上結餘」的形式列出來。另外有些款項的結餘並沒有清楚地說明是以何種形式去保管或結存。會計師直接明言這個情況與他們無關,因為他們沒有接獲指示,也沒有文件可依,所以他們未能夠證實那些數目是正確的,或者是真的存在的,也不知道詳細的情況如何。

12.被告人所提出的第一和第三點上訴理由指黃聆案官不接受他已經盡力遵從法院的命令,也沒有考慮他存檔的誓章和文件,從而在法律上出了錯。如果屬實,那當然是一個法律上的錯誤,可是本席閱讀了全部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卻找不到有這樣的情況。

13.對於被告人提及的其他事項,皆非針對最主要的問題而提出。

14.本席完全同意黃聆案官的命令,即是:若果被告人沒有依從法庭的命令,他的答辯和反申索會首先被剔除。所以這兩宗案件的上訴均被撤銷。

15.當然鄧先生也明白,案件的訟費是視乎訴訟的結果而定,輸了官司的一方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如果雙方不同意律師費的金額,則須由聆案官另訂日期釐定。本席現頒令兩宗案件的原告人可獲由被告人所付的訟費。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HCA2028/2006及HCA2846/2006

原告人:由黎錦文李孟華律師事務所轉聘莊啟文大律師及王素芳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上訴法庭批准被告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請參閱HCMP887/2010 日期: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