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 Yee Ming 訴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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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宏利是保險公司,原告人沈女士是宏利的受保人。2009年9月17日,沈女士提出本訴訟,要求取消雙方的保險立約,並向宏利追討賠償。2009年12月10日,由於宏利沒有提交法庭存檔答辯書,沈女士獲得「非正審判決」,宏利須賠償沈女士,金額有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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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13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9年第4133號 ________
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內庭〔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4月12日 判決書日期:2010年4月13日 判決書 1.被告人宏利是保險公司,原告人沈女士是宏利的受保人。2009年9月17日,沈女士提出本訴訟,要求取消雙方的保險立約,並向宏利追討賠償。2009年12月10日,由於宏利沒有提交法庭存檔答辯書,沈女士獲得「非正審判決」,宏利須賠償沈女士,金額有待評估。 2.2009年12月22日,宏利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取消上述判決。2010年3月8日,聆案官命令取消上述判決,該申請引致的訟費則歸於訟案中。聆案官同時頒下繼續本訴訟程序的進一步指示。 3.2010年4月1月,沈女士提出上訴,要求推翻聆案官的判決。 4.上訴是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提出。本席會重新聆訊應否取消上述「非正審判決」。相關的法律原則,載於第19號命令第9條規則;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0 (Vol.1)第13/9/5至13/9/21段。 5.宏利指,沈女士在不合乎規定的情況下取得該判決〔irregular judgment〕;另外,宏利的抗辯具實際成功的前景〔real prospect of success〕,所以即使該判決是合乎規則獲得的,也應予以取消。 判決是否合乎規則 6.第19號命令第8A(1)條規則規定,原告人根據該命令,以被告人沒有送交法庭存檔答辯書為理由,申請登錄針對被告人的判決前不少於48小時,必須向被告人或其代表律師,送達擬登錄判決的書面通知。 7.宏利指從沒有收過沈女士的「擬登錄判決通知書」。法院發出「非正審判決」的日期為2009年12月10日。可是,從宏利披露日期為2009年12月11日的電郵可見,當時律師只能附上「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的副本予宏利,並表示還未收到「擬登錄判決通知書」。律師還建議考慮是否申請剔除沈女士的申索。 8.文件顯示,代表宏利的律師,在2009年12月14日〔星期一〕收到上述判決文本。律師立即以電郵通知宏利,不但表示從未收過上述通知書,還建議宏利調查本身有否收過「傳訊令狀」以外任何文件。 9.證據顯示,沈女士在2009年11月18日,到法院索取及填寫「擬登錄判決通知書」的樣本。2009年11月25日,沈女士再到法院填寫誓章,確認該通知書發出後,以平郵寄往代表宏利的律師。除自己聲稱外,沈女士沒有其他證據,例如郵局發出的郵寄收條,證明她真的寄出了該通知書。 10.鑑於上述證據,本席不能斷定,沈女士沒有寄出該通知書,或是在知道或相信該通知書未有妥當送達的情況下,獲得該判決。不過,本席同時相信宏利沒有收到該通知書。 11.據聆案官記錄,及代表宏利的張律師解釋,聆案官認為在這情況下,要決定是否取消該判決,也應考慮宏利的抗辯,是否具傋實際成功的前景。張律師表示,接受以此為基礎考慮本上訴,並不堅持該判決是不合乎規則獲得的。 抗辯理由 12.雙方沒有爭議,1992年10月16日,沈女士向宏利提交投保申請書,當時負責的宏利保險代理是林淦雄先生。同月22日,宏利同意承保,並向沈女士發出人壽保險單。 13.從申索陳述書理解,沈女士不但指林先生從未登記為保險代理,還指林先生向她解釋投保計劃及供款的條款,並非現在保險合約中所載的內容,這構成失實或誤導的陳述或解說。 14.沈女士指宏利違反了對她的「小心謹慎責任」,並須為林先生受僱於宏利期間的一切疏忽行為負責。又指根據「衡平法」,這保險合約是“違背良心的契約”。她又投訴,其後處理她的投訴的宏利職員向她威嚇。沈女士要求即時取消該保險合約,及賠償她以往及將來的金錢損失。 15.為求獲得「非正審判決」,沈女士放棄了申索中取消該保險合約的要求,所以該判決只針對她追討的其他損害賠償及訟費。 16.按上述2010年3月8日聆案官的命令,宏利已在2010年4月7日提交法庭存檔答辯書。除了指出保險合約中有關條文外,宏利否認當時林先生,曾向沈女士作出任何失實或誤導的聲明、陳述或解說。 17.宏利以誓章披露了2003年11月至12月,宏利給沈女士的信件,內容關於沈女士的投訴和更改供款條件的要求,及宏利曾經提議的解決方案。2004年2月,香港保險業聯會曾去信沈女士,解釋經考慮她提供的文件,認為客觀文件大大不利於她的投訴。2004年9月,宏利去信保險業聯會,表示沒有證據支持沈女士的指控,雖然曾經嘗試向沈女士提出例外建議,但是全被拒絕。 18.另外,宏利指在提出本訴訟之時,根據《時效條例》,沈女士提出的訴訟因由相關的訴訟時限,均以屆滿,理由如下:
19.最後,宏利指沈女士因為疏忽延誤〔laches〕或默許〔acquiescence〕,現在也應被禁止要求取消保險合約。 結論 20.本席認為,就本訴訟申索是否已超越法定時效,和申索的法理基礎及事實指控是否可以成立,宏利都有合理答辯。當然,沈女士有她的回應;她在聆訊中,甚至提出《保障投資者條例》、證卷監理規管、“單邊合約”等論點,實在有點東拉西扯。無論如何,宏利的答辯具實際成功的前景。本席認為,聆案官的結論正確,所以沈女士的上訴應予以撤銷。 21.一般情況下,被告人成功申請取消合乎規則獲得的「非正審判決」,仍須支付因申請引起的訟費。但考慮上述「非正審判決」的背景、沈女士提出法理及事實基礎的質素、宏利抗辯成功的前景,本席認為,聆案官命令因宏利申請引起的訟費歸於案中,並非無理。 22.因本上訴引起的訟費方面,本席已聽取雙方陳詞。既然上訴失敗,沈女士理應負擔有關訟費。 命令 23.本席撤銷沈女士的上訴,維持聆案官2010年3月8日的命令。沈女士須支付宏利因本上訴引起的訟費,現評為港幣5,000元,由今天起計14天內支付。
出席人士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蔣尚義律師行律師Mr WONG Wai Man, Cliff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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