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 Yee Ming 對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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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個理由。本庭認為不涉合秉行公義的事,原告人自稱領有傷殘津貼、單親及老婦、文化水平低,但這與秉行公義無關。本案並不涉及任何影響公眾的法律原則,本庭看不到任何涉及公義之處,本庭最重要的就是根據本案的證據作出嚴謹、公正的判決。

Cited by 6 cases

Case No.DCCJ 413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413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9年第4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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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SUM YEE MING  
 
被告人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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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2年1月4日

判決書日期:20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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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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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上訴的許可,她提出四個上訴的理由:

第一個是上訴可合理地預期會成功;二為〝秉行公義,本人乃領有傷殘津貼之單親老婦,且文化低,應以衡平法濟助〞;三,案件涉及一項對公眾普遍具重要性的法律問題,這案件涉及逾一百萬元;四,原告24-9-2010始從馮張怡欣證人陳述書得知合同乃錯誤、欺詐或蓄意隱瞞。

2.第二個理由。本庭認為不涉合秉行公義的事,原告人自稱領有傷殘津貼、單親及老婦、文化水平低,但這與秉行公義無關。本案並不涉及任何影響公眾的法律原則,本庭看不到任何涉及公義之處,本庭最重要的就是根據本案的證據作出嚴謹、公正的判決。

3.三,本庭看不到本案對公眾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問題。本庭作出判決的事實根據,在判案書中已詳列有關原告人怎樣以被告人締結人壽保險的合同的詳情,已在判案書內詳述其重點。

4.四,原告人說,自2010年9月24日從被告人的證人張怡欣女士證人陳述書得知合同乃錯誤、欺詐或者蓄意隱瞞的合同,這是她的理解。2009年9月17日,原告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本案的訴訟,她在陳述書的第一句說,被告人有限公司違背良心的契約衡平法理由,這即是說被告人的作為是違背良心的。在陳述書中,她詳述有關她怎樣締結有關人壽保險的經過,以及被告人的職員怎樣向她欺騙(參看申索陳述書第2頁)。因此,原告人在第四個上訴理由要求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所指是不正確的。無論如何,本庭沒有倚賴張怡欣女士的證據作出判斷。本庭在判案書中提及被告人的職員〔即服務部總監楊倩紅〕的事,這是依據原告人的證供所作出的。

5.判案書根本上沒有提及張怡欣的證供。因此,就第四個理由來說,原告人怎樣或何時得知合同是錯誤、欺詐或蓄意隱瞞的合同,與判案書所作出的判斷無關。第五個理由是被告人信自願法庭裁判,這不是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6.本庭裁定原告人即使得到本庭的許可,她不會在上訴庭獲得任何勝訴的機會,因此,本庭撤銷她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繼續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7.原告人要求本案訟費由被告方自付,本席認為這不會是正確的命令,因此,本庭拒絕有關訟費由被告方自付的申請。是次申請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予被告人。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蔣尚義律師行王偉民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