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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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5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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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今天要處理的是第二被告人的判刑。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的危險藥物為0.11克的氯胺酮。本案的案情其實頗為簡單,第二被告人於2009年9月27日晚上11時55分被警方人員在石硤尾邨22座1003室內的走廊拘捕。她當時手上拿著一個膠袋,內載有涉案的危險藥物。第二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承認有關氯胺酮是供她自己吸服的。 2.第二被告人犯案時只有21歲,之前並無定罪紀錄。有鑒於此,本席故此將判刑押後至2010年3月2日,以便索取有關被告人的感化官報告和小便測試報告才作出判刑。於3月2日的聆訊中,本席獲取有關感化官報告,並留意到報告對於被告人的評語其實頗為負面。最令法庭關注的,就是被告人向感化官表示她不願意參與住宿戒毒療程。本席對此除了表示關注外,亦記憶到第二被告人在認罪當天已向本席承認她在應訊之前曾服用毒品,故此將兩者加起來,本席認為對於被告人的判刑在此背景下,對於是否應再考慮開放式的監管判刑實在頗有保留,但本席最終考慮第二被告人年紀尚輕,加上辯方律師再三請求法庭給予被告人再多一次會見感化官的機會,因此本席額外給予被告人機會,再索取一份進一步感化報告才作出判刑決定。 3.今天有關報告已經本席閱畢。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大律師亦確認有關報告的內容已向被告人及其母親詳細解釋,被告人及其母親接受感化官內容所載均為事實。第二被告人在今天的報告中有明顯的改善地方,感化官除了認為被告人已清楚明白自己的問題所在外,亦向法庭陳述第二被告人已表示願意接受為期6個月的住宿戒毒療程。除此以外,第二被告人的母親亦同意有關感化官的建議。基於第二被告人年紀尚輕,態度上有明顯改善,母親亦除了表示關懷外,並願意給予第二被告人多方支持,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給予被告人為期18個月的感化令是適合的,因此本席打算就第二被告人承認的第二項控罪頒下為期18個月的感化令。 4.但在頒下命令之前,本席必須確保第二被告人明白感化令的含意,並且知道違反了感化令後可能面對的後果。從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大律師口中得悉,第二被告人和她的母親已明白並接受感化令的一切條件,他們二人亦明白違反感化令後可能發生的情況,不過基於職責所在,本席必須在法庭之上再向第二被告人解釋一遍本席打算頒下的18個月感化令的一般性和特別條款。第二被告人一經被判感化令,她必須於18個月內接受感化官的監管,並需在感化令期間保持行為良好,接受感化官的合理指導。除此以外,本案中本席打算頒下的感化令還有A至D項特別條款,他們分別是:(A)第二被告人必須在感化官指示下接受並完成住宿戒毒療程。(B)感化令期間不得濫用危險藥物。(C)無論讀書、工作或居住的問題上,第二被告人都要聽從感化官的合理指示。(D)在感化官的要求下,第二被告人必須接受不定期的小便抽查。 5.若第二被告人被判感化令而違反了本席剛才所讀出的任何一項條款,甚或者感化令期間干犯其他罪行的話,這些都是違反感化令的行為。在這情況下,法庭有權將第二被告人的感化令撤銷,然後就著本案的控罪再度判刑。若有這情況出現,本席只能向第二被告人表示到時她有很大機會需要面對監禁式的判刑。 6.經被告人親口向本席表示明白感化令的含意和願意遵守感化令,更明白違反感化令後的後果,本席現正式就第二控罪判處第二被告人為期18個月的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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