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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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5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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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該項控罪(即本案的第一控罪)罪名成立。 2.本席在判處時,考慮了整體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尤其是所涉的危險藥物的性質和份量,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 3.涉案的危險藥物是俗稱「K仔」的氯胺酮,涉及的份量是14.14克。 4.本案的案情是簡單的。在一天晚上,警員在一棟公屋大廈內的走廊中發現被告人,見到她將雙手放在手袋內,好像在找東西,警員截停了她,在她的手袋內搜出涉案的危險藥物和若干個可再封的空膠袋。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聲稱她管有的是氯胺酮,供自己服用。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聲稱她打算在涉案地點的附近服用氯胺酮,在她手袋內搜到的氯胺酮是她自用的,而手袋內搜到的可再封空膠袋是來裝氯胺酮,分成小包,方便外出時服用的。 5.被告人現年21歲,她的父母在早年離異,由外祖母撫養成人。她仍未結緍,現時與母親、外祖母和一名她稱為姨姨的女士一起居住在一個公屋單位。她中五畢業後,常當散工,現時為臨時售貨員。她也曾當演員,在一套快將公映的,探討青少年吸毒問題和勸戒青少年不要吸毒的電影中,協助資料搜集和演出,表現令導演讚賞。 6.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和家人關係良好,雖然自己收入不高,但經濟上照顧長輩,而且每個月定時帶外祖母到醫院覆診。 7.被告人在自己撰寫的信件中表示悔意。被告人並非是初犯的,09年7月因為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罰款。資料顯示,被告人自己是一名倚賴危險藥物的人。 8.販運危險藥物罪是性質十分嚴重的罪行,尤其是我們現在以充分了解氯胺酮對個人健康和其他方面的不良影響、和對社會的整體帶來的禍害,加上這類毒物廣為年青人服用,程度已達驚人程度。因為販運這類危險藥物,對個人和社會遺害至深,所以法庭於判處時,必須正視,予以嚴懲。 9.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 [2009] 1 HKLRD 1中指出,販運氯胺酮者,如果份量在10至50克之間,應判處4至6年監禁。考慮了整體情況、顧及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本席認為,案中沒有甚麼充分的理由於判處時可偏離上訴庭的量刑指引,因此認為必須判被告人監禁,而採用4年作為量刑起點是洽當的。 10.被告人承認控罪,而且從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和法庭收到的信件、與及所知的資料,本席信納被告人是具有真誠悔意的,因此認被告人應該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的第一控罪判監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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