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榮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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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上訴人(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罪名成立,判監12個月。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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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2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2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68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4月16日 判決日期 :2010年4月1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5月14日 判決理由書 1.第一上訴人(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罪名成立,判監12個月。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刑罰。 2.案情顯示2008年12月22日,海關人員登上上訴人駕駛的貨船檢查,他們發現船上載有價值約八十萬的凍肉、舊電腦顯示器及舊電池等。上訴人向海關人員出示一送貨單,聲稱有關貨物會被送往東平洲。貨船在海上巡航一會後,折返柴灣貨物起卸區。 3.翌日早上,貨船再次啟航。經過一天的航程,貨船又再折返柴灣貨物起卸區。 4.2008年12月24日早上8時,貨船再次啟航。早上10 時46分,貨船駛離香港進入內地水域。實際上貨船自12月22日起至24 日,一直被執法人員監視,貨船上的貨物從沒有在香港境內被卸下。 5.裁判官考慮到貨物的價值達八十萬之鉅,而貨物更包括大量凍肉,這等凍肉可做成嚴重的健康或衛生問題,故判處12個月的即時監禁。 6.這是一宗蓄意走私的案件。上訴人是貨船的船長,他完全知道船上所載貨物的性質及貨物的目的地。這等走私案件一般的刑期為12 – 15 個月即時監禁。在HKSAR v. Lum Shui Kwai [2002] 2 HKC 608一案中,該案的上訴人進口價值約三十萬的凍肉,他被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 7.今次已非上訴人第一次干犯此控罪,他有一次相同的刑事紀錄。裁判官以12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絕非過重,上訴刑罰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傅悅耳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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