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强 訴 黃國治及另一人

Case No.HCMP 76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76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76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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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判定債權人 黃國强  
   
被告人/判定債務人 黃國治  
   
第三債務人 榮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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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判決書日期: 20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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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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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根據被告人的書面申請,作出以下裁決。

2. 被告人就聆案官許家灝於2010年1月4日批准原告人逾期存檔誓章,並判原告人付被告人訟費$200的命令,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提出上訴。

3. 2010年2月23日,杜法官駁回被告人的上訴,並頒令他須即時繳付原告人該上訴的訟費4,200元。就本案的背景,請參閱杜法官在2010年2月23日的判案書。

4. 其後被告人就杜法官於2010年2月23日的判令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2010年4月13日,杜法官拒絕批予被告人上訴許可,並命令被告人即時繳付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該訟費額獲評定為4,000元。

5. 被告人在2010年4月22日藉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6. 被告人就本申請於2010年4月22日作出一份支持誓章。在支持誓章內,被告人的其中一項申請理由是批評聆案官不應:

「1.  …在不問理由之下行使酌情權,批准原告人的申請…」

7. 針對這項理由,杜法官在原審時已適當地處理。聆案官是可以行使酌情權作出決定,為此杜法官認為不應干擾,上訴法庭更加不會干預。

8. 被告人又於第二項上訴理由重提李宗鍔暫委法官在2000年3月24日頒布的命令,可是該命令與本案完全無關,加上杜法官已在其判決書清楚解釋該命令的效力,本庭認為被告人的上訴沒有成功機會,所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被告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9. 本庭決定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