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强 訴 黃國治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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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76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76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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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日期: 2010年5月19日 ---------------------- 判決書 ----------------------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根據被告人的書面申請,作出以下裁決。 2. 被告人就聆案官許家灝於2010年1月4日批准原告人逾期存檔誓章,並判原告人付被告人訟費$200的命令,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提出上訴。 3. 2010年2月23日,杜法官駁回被告人的上訴,並頒令他須即時繳付原告人該上訴的訟費4,200元。就本案的背景,請參閱杜法官在2010年2月23日的判案書。 4. 其後被告人就杜法官於2010年2月23日的判令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2010年4月13日,杜法官拒絕批予被告人上訴許可,並命令被告人即時繳付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該訟費額獲評定為4,000元。 5. 被告人在2010年4月22日藉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6. 被告人就本申請於2010年4月22日作出一份支持誓章。在支持誓章內,被告人的其中一項申請理由是批評聆案官不應:
7. 針對這項理由,杜法官在原審時已適當地處理。聆案官是可以行使酌情權作出決定,為此杜法官認為不應干擾,上訴法庭更加不會干預。 8. 被告人又於第二項上訴理由重提李宗鍔暫委法官在2000年3月24日頒布的命令,可是該命令與本案完全無關,加上杜法官已在其判決書清楚解釋該命令的效力,本庭認為被告人的上訴沒有成功機會,所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被告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9. 本庭決定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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