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669/200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y 2010.
1. 答辯人於2010年5月12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更改本席於2010年4月30日所作出之訟費暫准令。答辯人的申請是建基於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答辯人於有關時段曾經提出合理和解金額並存入法庭,而提出的合理和解金額超過法庭最終的判定金額44106.14元(已包括判決之利息),但是申請人沒有接受該存款。因此,答辯人要求申請人支付於2010年2月8日後所產生之訟費並要求該訟費以彌償基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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