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承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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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中情節早於D1的量刑判罸中有交待。D2的同案D1利用網上討論區以Fannie名字吸引一些好色之徒。D2扮演一名淫媒,假意向事主收取性服務收費。D2與D1以騙局,勒索事主近HK$100,000的額外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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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8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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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第二被告) 1.被告承認一項詐騙罪與一項勒索罪。 2.案中情節早於D1的量刑判罸中有交待。D2的同案D1利用網上討論區以Fannie名字吸引一些好色之徒。D2扮演一名淫媒,假意向事主收取性服務收費。D2與D1以騙局,勒索事主近HK$100,000的額外繳費。 3.D1承認他是全案的主謀人。D1指他在策劃騙局後拉攏D2加入協助他向事主詐騙金錢。 4.D2現年22歲,過往無犯事記錄。D2承認控罪有悔意,與D1已向事主賠償金錢上的損失。D2父親是涼茶店東主。被告學業無成,基於父蔭,生活無憂。D2完成學業後一直在父親的涼茶店工作。案中資料及被告的背景報告顯示D2未有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念,未能自我分辨是非,誤入歧途。 5.對於詐騙與勒索控罪,一般判罸多為2至3年的監禁刑罸。近期的類似案件有張冠賢 FACC-11/09;李偉雄 CACC 40/2009。 6.家庭成員的支持當能鼓勵被告,但父母、姐姐與親友的溺愛未必能令被告成功改過。 7.社會服務令較為適合一些心智成熟,有自我控制能力的成年人。教導所實為最理想的判罪選擇。但D2已超越21歲。退而求其次,本席接納勞教中心的3至12個月訓練可為D2做就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加上離營後的12個月輔導期,勞教訓練也是適合改造D2的量刑方案。 8.對於D2干犯的兩項控罪,本席判D2到勞教中心接受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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